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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时期的反腐败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汉代在继承秦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对官吏的考核,逐渐形成了以《上计律》,《考功课吏法》为核心的考绩制度。西汉对官吏考核分为两大系统:一是纵向的,中央考核郡、国,郡、国考核县,县考核乡、里、亭,这是上下级的层层负责制的考核,称为“上计”制度;二是横向的,是中央各部门,地方的郡、国、县的长官对所属僚佐的部门负责制的考核。汉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皆弃市”,且子孙三世“皆禁锢不得为吏”。西汉武帝颁布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开始,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以后历代相沿不绝。

 

  现在大家比较熟知的官员回避制度,就是初创于汉代。当时实行“三互法”,其内容规定:本地人不得为本地长官,婚姻之家不得相互监临,有血缘关系或婚姻戚属关系的人,不得在同一部门或地区为官。后历代沿用并不断发展。同时,职务连坐始于商鞅变法时期,到了汉武帝时归纳为“见知故纵之法”,即对国家官吏实行连坐,上对下、下对上均承担连坐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如果对自己的上级或下级官吏的违法乱政行为知而不举则坐以同罪。东汉沿袭西汉法律,如建和元年(公元 147年)下诏:“长吏赃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刺史、二千石以纵避为罪。”是说对赃官之贪行,刺史、郡守都负有纠举之责,如果失职,也要受到惩处。

 

  我国最早的举报箱,是西汉赵广汉发明的。汉宣帝时,赵广汉出任颖川太守,受存钱罐的启发,令手下人制成形状象瓶子,口很小,可入不可出的器具,“受吏民投书”。有了这些举报箱,官吏和群众纷纷写信告密。赵广汉根据得到的线索,组织力量打犯,使奸党散落,盗贼不敢发,稳定了社会。赵广汉因此名声大振,升迁为京兆尹。

 

  汉朝的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武帝元封元年,鉴于惠帝在各郡设嚣的监察御史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把全国分了13部(部习惯上也称州),也即13个监察区,每部各监若干郡国,中央设13名刺史为监察官,各负责一部的监察事务。刺史的监察对象,一为地方官中的两干石官员,即郡及王国长吏;二为诸侯王:三为地方豪强,主要是防止他们横行不法,欺压乡民,扰乱地方安宁。这使任刺史者既能代表中央有效地行使监察职任,又“咸劝功乐进”,对强化监察是十分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