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975年从湖北云梦县发掘到的《云梦秦简》中的《秦律》记载,秦朝的法律中,对官吏的约束是很严的。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包括《为吏之道》等,明确提出良吏、恶吏的“五善”、“五失”的考核标准,突出规定了对官吏经管物资财产的法律检验,以杜绝贪污。“五善”即“为吏之道,要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无谤(清正廉洁,没有不好的名声);举事审当(办事谨慎,恰合分寸);喜为善行;恭敬多让”,否则就是犯了“五过”。若挪用公款,则以盗窃论罪。若通一钱者,则黥为城旦,即行贿受贿达到一个铜钱,就要受到脸上刺字并服苦役的刑罚。《秦简•法律答问》中还规定“令曰勿为而为之,是为‘犯令’;令曰为之弗为,是为'废令'也。”即,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或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的,均属违法犯罪行为,该受惩罚。可见当前社会上尚存在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和令不行、禁不止,在秦朝可是轻则丢官、重则掉脑袋的罪行,并且在以后唐、明等朝均设其罪。
秦朝的国家政权机关设三大部门,一是丞相,掌管行政,协助皇帝处理万机;二是太尉,掌管军事;三是御史大夫,掌监察。御史大夫为监察机构的最高长官,,位列“三公”,成为制约其他两公的有力工具,负责统率监察官员对所有政府机关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纠举弹劾,百官畏之为“风霜之吏”。监察机构的一般官员为御史,一部分在朝廷内负责日常的监察工作,另一部分常驻地方郡一级政府,实施对地方的监察,因而又称监御史、监察史。在朝廷任职的御史常受皇帝亲自指派,执行一些特殊的重要使命。常驻地方的监御史地位也相当高,他们常与郡守、郡尉一起,并称“守、尉、监”。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监察,皇帝还以外出巡行的形式对地方进行临时性监察,作为经常性监察的辅助手段。
为了防止任用官吏上的徇私舞弊行为,促使推荐和任命官吏者尽可能对被举荐者的人品、才学、德行、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秦朝还规定“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即被推荐和任命的官吏犯罪,推荐和任命者须连坐,也即“保任连坐”罪。此类法律给用人失察者亮起了“红灯”,在秦代开始实行,历代封建王朝均有沿用。《宋史•刑法志》记载,宋朝防止官员贪赃枉法有两种办法:一是官员有试用期,即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作保;二是某官员犯贪赃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