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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时期的反腐败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林语堂对清朝的腐败曾说过这样一段话:“也许满清的时代,是最贪污的时代之一,但是那些满清的贪官污吏却是极文雅的先生们。他们有洪亮的声音,雍容的态度,又有一口音韵铿锵的官话,出口成文的谈吐。他们虽然贪污、纳贿,却能够使你觉得贪污、纳贿是一种风雅的事,并不龌龊卑鄙,不但伸手拿钱的人可以无愧,就是送钱的人,也觉得几分光荣。”这些贪官,算得上腐败到炉火纯青!

 

  皇太极颁布了《崇德会典》,开启了清朝纂修会典的先河。自入关到清末,清朝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五部会典、五部律例,并制定了《钦定六部处分则例》、《钦定吏部处分则例》、《钦定兵部处分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单行官吏惩戒法规,对官吏惩戒的范围、类型、程序和方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而系统的官吏惩戒制度。

 

  清代基本沿袭明代的考绩法,但把“考满”改一年一考,三考为满。对“考察”作了“四格八法”的规定。“四格”是才(能力)、守(操守品德)、政(政绩)、年(年资)。“才”分 “长、平、短”,“守”分“廉、平、贪”, “政”分“勤,平,怠”,年分“青、中、老”。清代的“四格”基本照顾到了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就形式而言,已比较全面。“八法”与明相同,即贪、酷、浮躁、才力不及、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病。凡属这八种人,都要被清除,以保证官吏队伍的素质。

 

  从史实看,清代官吏惩戒制度也有所落实,作为定期行政惩戒的京察、大计处分坚持实行到清廷覆亡,并由此处分了一批违纪违规职官。清代官吏惩戒虽有一定的历史效用,然而,它不可能根治官吏的腐败,因而最终导致了清朝的覆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