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亲眼目睹了隋炀帝“驱天下以纵欲,罄万物而自奉”,终致“率土分崩”,深刻指出:“为主贪,必丧其国。”他即位伊始便把后宫美女释放3000人,任其择偶出嫁。贞观十二年(638年)出巡山西,浦州刺史赵元楷大肆铺张接迎,太宗斥责他此举纯属“亡隋弊俗”,吓得赵元楷“数日不食而卒”。
唐朝制定的反腐败专项法律法规是唐律中的《职律》。唐律规定对监临主司受财“二十五匹绞”,收受钱财而枉法者“加役流”。形象点说,在唐宋明清四朝,正七品官(相当于现在的县委书记、县长和处长们)贪污受贿相当于其一个多月甚至低于一个月的俸禄,就要被绞杀。
唐太宗曾告诫群臣“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夫鱼鸟何以异哉?”,谕劝百官不要因贪图钱财而毁了身家性命。《唐律•诈伪》设有谎报、虚报政绩罪,即自报、指使下属或授意他人谎报、虚报均属此列。《唐律•职制》设有请托说情罪,明确规定没有使用财物而仅靠人情向主管人员求办某事,也要禁止。非主管人员替别人请托,只要开口,就要杖一百;如果枉法,和主管人员同等处罚。《唐律》还规定,主管官员受财枉法,受贿相当于一尺绢的,要判处杖刑一百,并且一匹加一等,十五匹判处绞刑。官员在其管辖范围内收受百姓财物、牛羊瓜果等供馈,或向百姓借贷财物,役使人力等,均以贪污罪论处,以防止官吏对下属及百姓吃拿卡要、敲诈勒索。而普通百姓盗窃,即使五十匹,只是流放服役而已。
唐代开始,监察官“二周年一替”,且以较快的速度升迁,既鼓励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防止了在位长久带来的弊病,因为“久则情亲而弊生,望轻而法玩。”
唐代对官吏的考核主要是“德”、“行”两个方面。“德”包括官吏的品质、道德修养、对君主的忠、信、笃、卫等;“行’包括官吏的能力大小,守职的勤惰、政绩的好坏等。“德”的标准是“四善”: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简称“德、慎、公、勤”。这“四善”是对全国所有官吏而言的标准。行能政绩的考核标准有二十七条,称之为“二十七最”。这二十七条标准是针对各种不同业务,不同部门的官吏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