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反腐历程
先秦时期的反腐败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在夏商之前的原始部落时期,由于采取的是一种部落首领独尊的权力结构型态,还没有什么公权力的概念,因而也就不具有真正的反腐败的意识。但是我们的先祖们还是很有自律意识的,“父母官”的概念应该是从那时侯就有了。当时,黄帝就曾经教诲他的儿子要的“为民父母”。尧帝则说了一段很感人的话,即所谓“战战栗栗,日慎一日,人莫踬于山,而迹于垤。”。舜帝不仅要求自己公正廉明,还坚持每3年对部落首领商议选任出来的公职人员进行一次政绩考核,经过3次考核,清正廉明的就升迁,否则就降级。禹帝也表白了自己的“政语”,即“民无食也,则我弗能使也,功成而不利于民,我弗能劝也”。

 

  商朝总结夏朝灭亡的教训,专门针对官吏行为的约束,制定了一项反腐败措施,即设立了所谓的“三风十愆”罪。“三风”指巫风、淫风、乱风,是存在于官僚阶层的三种不良风气。“十愆”意即十种过十愆”意即十种过失,是三风的具体表现,包括经常在宫中舞蹈、随便在官府等处狂歌、贪得财富美色、迷恋游乐狩猎、视圣人教导、拒绝忠直之言、疏远德高望重的长者、亲近小人等等。若有犯者,受到处罚的手段是很严厉的,包括在他们的脸上刺刻印记并涂墨等。商朝之后,历朝历代大多很好地借鉴了商朝的这一做法,在官员的选拔任用时,对那些有恋财、好色、嗜赌、贪杯、玩物丧志等不良嗜好的,一律不能任用。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政府成员的组成,大多专门设有执行反腐败任务的官员,也就是说,从春秋战国时期起,就开始有监察官了。齐国的“五官制度”的五官之中,大谏和大行这两官就是属于监察官的工作性质。其他诸侯国也类似地设立了监察官性质的职位,如赵国的郎中官、内史,秦国的内史等。对于中央以外的地方官员的监督,诸侯国也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自上而下的监察体系,还通过派御史常驻地方,实施对地方官吏的经常性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政治上、经济上、道德上的各种腐败犯法行为,大到对父母不孝、不执行中央政策等,小到上下班不准时、衣冠不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