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要求,对社会政治中存在的问题“都要当作制度问题、体制问题提出来,作进一步的研究。”[12]在复杂的社会政治问题面前,他也总是“考虑从制度上解决问题。”[13]“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严重。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14]
邓小平从体制和制度层面考虑问题,是针对我们党执政后的经验教训提出来的。那种依靠人治、不受约束的治理方式往往是不确定性和危险性极大的,甚至导致文革这样的无法无天的状况出现。党和国家的治理必须依靠制度,要坚决杜绝把党和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仅仅维系在某些领导个人威望的这一危险做法,“切实改革并完善党和国家的制度,从制度上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5]“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6]
改革我们的体制,必须解决好党和法的关系问题。党的领导是我们体制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并不矛盾。法律是社会主体的共同意志和党的正确主张的集中体现,是防止权力滥用和权力腐败的重要载体。我们要通过法制来制约和监督权力,保证党和政府的一切活动限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强调,“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7]他反复强调要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去解决社会上的各种问题,包括不正之风、特权和贪污受贿等,推动反腐败斗争走上依法治理的轨道。遵守党纪更要遵守国法,法律面前没有例外,已经成为我们党内以及整个社会反对腐败的共识。
简政放权,是我们对体制进行改革、从体制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邓小平认为,腐败现象的产生“同我们长期认为社会主义制度和计划管理制度必须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都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密切关系。”[18]“如果不坚决改革现行制度中的弊端,过去出现过的一些严重问题今后就有可能重新出现。” [19]为此,邓小平把以放权和精简机构为重点的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相提并论,认为“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20]我们这些年不断推进简政放权,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等,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成果,从客观上减少了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分配制度不尽合理,也是容易引发干部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单纯按职级划分的薪酬体系,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存在距离,传统的那种对干部“只讲奉献不求索取”的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很大冲击。对干部而言,除了晋升之外的激励机制不足,大锅饭效应仍然存在,积极性难以调动,加上流动和淘汰机制不健全,晋升通道不畅也容易诱发腐败。因此,除了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外,在分配上,也应改革完善与各级各类、不同岗位干部的能力、贡献、责任、身份相匹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福利待遇货币化、透明化。同时,进一步强化干部监督,加快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严控灰色和不合法收入,既做“减法”又做“加法”,激励约束多措并举,使干部从自身利益出发,减少主观上进行腐败的动机。
标本兼治是我们既定的反腐败战略。治本是一个较长的过程,它需要辅之以治标的手段。当前我们以治标为主,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但这并不是拖延改革和治本的借口。十八大后的强力反腐已经为深化改革、从体制和制度上解决问题赢得了一定的回旋余地和时间。当前,必须争分夺秒,在继续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同时,抓紧推进实质性的改革措施,扎紧可能导致腐败的各项制度的笼子,提高制度执行力,严惩违反制度的行为,用制度刚性确保权力规范运行,不断消除腐败产生的体制和社会基础,将制度性腐败的空间压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