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询受理
人民检察院对身份证明、委托证明真实、有效,材料齐全,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信息详细、明确,事由正当的查询申请应当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当根据审查结论说明理由。
二、查询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查询,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涉外查询的,一般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的,应当于受理当日提供查询结果。
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的,应当在约定时间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
三、查询结果告知
查询结果以告知函的形式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