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书面异议
查询单位和个人、被查询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针对下列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异议:
(一)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
(二)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
(三)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四)其他情形。
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查询异议受理、复核和重新复核
(一)受理异议管辖
查询结果异议由受理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告知函的人民检察院受理。
(二)异议复核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异议进行复核,在受理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
对于情况复杂的异议,可以适当延长复核时间,但是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三)异议复核处理
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维持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异议成立的,应当重新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
(四)重新复核
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的,重新计算复核时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重新复核为最终复核。
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查询异议的复核为最终复核。
三、投诉
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进行投诉。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