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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贿赂部门职责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1、依法直接受理本院管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其它案件。

2、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或初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对立案侦查的案件,组织力量,制订方案,收集证据,实施侦查。

3、对依法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

4、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移送公诉部门审查;对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5、掌握情况,调查研究,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

6、加强和开展与外地检察机关的侦查协作。


贪污贿赂罪名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单位受贿罪;4、行贿罪;

5、对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单位行贿罪;

8、受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