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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人的保护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力、民主权力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员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反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动主管部门处理。


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