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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配套制度体系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根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和途径的要求,有效实现检务公开目标任务,建立健全以下检务公开相关工作制度体系。一、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二、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三、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四、检务听证会制度;五、案件办理查询制度;六、诉讼义务告知制度;七、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和通报制度;八、代表委员联络制度;九、检察宣传制度;十、检察保密制度;十一、“检察开放日”制度;十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十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力机制;十四、完善检务公开考评机制;十五、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十六、完善民意收集转化反馈机制;十七、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一)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要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充分的原则,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对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事项、处理情况、办案记录等,主动予以公开。同时,根据有关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

(二)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检察机关主动或依当事人、其他相关人员(部门)的申请组织开展审查、公开答复,必要时开展听证会。

(三)法律文书说理和公开制度。加强对决定不受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不赔偿决定书、变更强制措施和改变元神鉴定结论等法律文书的说理。

(四)检务听证会制度。对申诉处理结果有较大争议的案件、重信重访案件、存在较大争议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拟不起诉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制度。

(五)案件办理查询制度。建立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相关工作信息和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六)诉讼义务告知制度。建立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力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告知实体权力和程序权力。业务部门在侦查、审查坯布、审查起诉等各检察业务环节中,依法对诉讼参与人进行义务告知。监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监所检察职能,及时向被监管人员、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义务告知。告知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告知的内容要通过办案比例、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

(七)检察工作情况汇报和通报制度。完善检察长定期向牙克石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专项检察工作情况,主动听取工作评议。坚持向社会各界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八)代表委员联络制度。落实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分片、包干联系人大代表的联络制度,采取多种方式邀请参加各项检察活动。

(九)检察宣传制度。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等发布权威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热点和涉检网络舆情,要加大检察宣传工作力度。

(十)检察保密制度。明确检务公开下的检察保密范围,划清家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检务公开工作中的组织纪律。

(十一)“检察开放日”制度。坚持每半年开展“检察开放日”,并逐步做到开放常态化,并把参与对象逐步扩大到普通百姓。可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代表、新闻媒体记者等参观检察机关或视察基层检察院以及参加其他重大活动,主动宣传检察工作新成绩、新做法和先进人物、模范事迹,使社会各界了解检察历史、检察只能和检察工作。

(十二)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对拟公开的内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同时,要加强涉检舆情动态监控和预警,对可能因公开引起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要指定应急预案,防控风险,维护稳定。

(十三)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机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及相关人员的执业权力,为律师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调查取证等提供便利条件。

(十四)完善检务公开考评机制。指定本部门检务公开细则,明确应公开范围、内容、标准、程序、时限等,明确工作分工和职责要求,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整体检察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十五)建立督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检务督察的重点内容,将检务公开与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加强案件质量考核相结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院执法办案环节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六)完善民意收集转化反馈机制。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通过搭建平台,征求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作风、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评价,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及时向人大、政协、人民监督员和新闻媒体通报,注意收集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

(十七)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办公室同意归口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检务公开工作,将检务公开活动经费纳入统一经费预算,积极沟通协调,争取牙克石市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大检务公开工作的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