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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委会会议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检委会会议。牙克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应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邀请,列席检委会会议;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会议,邀请列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为3-5人。

(二)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下列议题时,可以邀请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

1、专项工作报告审议;

2、主要业务数据通报;

3、涉及全市重点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业务工作部署;

4、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三)落实好代表委员列席会议制度。本院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三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形成《代表委员邀请函》并附议题有关材料,送交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将列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书面告知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送交检委会办公室。

(四)代表委员列席会议履行好职责。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在会上或会后对检委会决策情况提出监督、评议意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发布的意见,检委会办公室应当记录在案,会后将记录与《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一并移交有关部门落实。

(五)列席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保守会议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