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3年,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共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8件19人,均为贪污贿赂案件,占三年来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66.7%和61%。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趋势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近几年呈下降趋势。2011年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件7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3件6人,占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75%和85.7%。2012年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10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力犯罪案件2件6人,占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66.7%和60%。2013年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件14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3件7人,占查办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60%和50%。
二、查办案件呈现的特点及犯罪原因分析
(一)犯罪分子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涉案的村领导多数是从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的,这些“村官”文化水平低,综合素质差,自律意识不强,缺乏政策法规方面的学习,有些嘎查村的干部不仅是文盲,而且还是法盲,对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认识不清,直至被检察机关查处、被法院判刑,才感觉出问题的严重性。例如,2011年立案查办的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布日顺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刘某伙同其儿子贪污一案。该嘎查2003年开始退耕还林,刘某利用职务之便,除了把自家不符合退耕政策的15亩荒地以退耕还林地上报以外,还与其儿子假借他人户名上报退耕还林地19.1亩,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5万多元。案发后,刘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为了完成当时镇政府交给的任务,至于上级有关退耕还林政策方面的文件,一是自己看不懂(文盲),二是从未组织村干部学习过,只是听从镇政府安排,不认为是犯罪。在检察机关调查及审判机关开庭期间他还是这么认为,所以对一审法院分别判处刘某及其儿子有期徒刑四年和两年半不服,上诉后被二审法院判处维持原判,这时候他们爷俩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13年立案查办的花吐古拉镇经管站站长孟某某伙同花吐古拉镇巴彦敖包嘎查会计荆某某和花吐古拉镇腰宝日吐嘎查会计李某某、村书记温某某、村主任罗某某以其他人名义虚报农业保险投保面积8000多亩,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50万余元,赃款被孟某某占为已有。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孟某某告诉荆某某等4人如何虚报投保面积,荆某某等4人也明知这么做是犯法,但考虑到平时工作关系不错,有业务来往,就答应了孟某某要求,当办案人员提审的时候他们还没有想象到问题的严重性及造成的严重后果,最终法院对他们做出了公正公平的判决。
(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民主管理。在查办的农村牧区职务犯罪人员中,任职前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贿选行为。这些思想不健康的人“当选”,本身就是在“投资”心态下走上村干部岗位的,所以必然会谋取私利,想方设法专断党支部、村委会大权,决定重大事项时就会经常不通过民主协商,不听取群众意见,造成大多数村民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力,两委班子开会研究的事情都以村支书记或村主任的个人意志为主,加之有关领导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重视不够,对某些苗头性问题没有坚决纠正,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例如2012年立案查办的该旗协代苏木温家嘎查原党支部书记王某、嘎查达郭某、会计温某贪污一案。2009年时任温家嘎查党支部书记王某、嘎查达郭某、会计温某负责统计本村良种补贴项目上报工作。王某、郭某、温某三人为了能够让自己多得补贴款,经共谋,研究决定在不超全村耕地总面积的前提下,以他人名义多上报玉米种植面积,采用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国家玉米良种补贴共计两万余元,并将此款私分,最终获刑。
(三)农村基层组织制度不够健全,监督机制失灵。有些嘎查村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不规范;有的公开表面的东西多,具体的内容很少;有的采用虚假的办法来公开帐目,欺骗农牧民。由于农牧民不知情,或知情权被变相剥夺,而难于监督。这些在农村牧区村部上墙的所谓的“村务公开”纯属流于形式,根本谈不上民主监督。村民不清楚本村新增账目资金,也不懂民主理财,民主理财小组只是对已结账的收支情况作一个“审核签字”,而根本没有提出异议的可能。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开成工作通报会。2013年度办理的吴某某等4人贪污征地补偿款案和孟某某等4人及李某某贪污农业保险案件都是因为在没有按正常程序予以公开的情况下犯罪的,若是正常公开,村民就知道具体的事项,也会及时制止村干部犯罪。
(四)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监控不严。目前全旗村级财务大部分实行了“村账乡管”,但还有一部分嘎查村仍旧存在“小金库”、“包包账”、“白条顶库”和“两本账”情况,尤其是对村屯建设自筹资金、国家支农支牧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财经纪律不严,财务审批手续不全,非生产性开支大,自批自用及坐收坐支存在随意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苏木乡镇财政所和经营管理站对嘎查村自筹资金和专项资金的流量没有采取实时监控措施,对其使用情况没有做到跟踪了解和及时纠正。有些苏木乡镇运行的“村账乡管”模式只起到了为嘎查村代记账目的功能。许多事都是事后记账,造成既成事实。有的嘎查由村委主任或支部副书记兼会计、出纳,缺乏执行财务制度的自觉性和原则性,有的嘎查村财会人员不专业,但对“一把手”却言听计从,成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犯罪的帮手,甚至共同作案。例如2011年立案查办的该旗努日木镇满达哈嘎查原支部书记高某、村主任高某某、会计刘某三人共同贪污案。努日木镇于2003年开始实施退耕还林项目,按照镇政府下达的当时满达哈嘎查实际需要退耕的面积为834亩,但镇上给该村完成退耕的任务是886.8亩,还有52.8亩土地没能完成退耕任务。支部书记高某、村主任高某某知道上述情况后暗箱操作,这笔土地台账只有时任会计的刘某掌握,经与刘某商议,三人将剩余的52.8亩土地以他人名义偷偷上报,等退耕补助款下发后放到账外三人进行均分。作为财务人员的刘某没有履行会计职责,反而主动办理上报手续,与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骗取国家退耕补助款近5万元,最终获刑。
三、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主要做法
(一)积极协调院内各部门,强化案件质量一盘棋格局。检察长与主管反贪、侦监、公诉等部门的副检察长和科长及时协调,就反贪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情况进行讨论、处理,促进了案件质量、效率的不断提高。
(二)选派专门人员,开展侦查预审。为了提高案件的质量,从侦监部门选派专门人员到反贪从事该案预审工作,从案件初查开始对证据进行审核,为案件的批捕进行把关起到了重要作用。该案侦查过程,程序合法,定罪准确,注重了实体与程序的相统一,质量与效率相统一,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映,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形象。
四、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启示和深化查办工作的建议
(一)查办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启示。在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深化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腐败。一是要结合办案,在认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专项预防的基础上,扎实做好预防调查、职务犯罪分析,并通过制发有预防性和有针对性《检察建议书》和提出纠正违法建议,促进和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和法制意识。二是结合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开展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及本院在旗委党校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进行法律宣传、组织参观开展警示教育基地、开展预防法制讲座活动,提高预防实际效果。
(二)深化查办工作的建议。一是紧紧围绕农村工作重点,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要围绕扶贫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生态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加大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二是要坚持“系统查、查系统”的办案模式,对某一领域集中力量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把“三农三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重点,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作者:徐涛 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 调研室主任 13604750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