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涉农惠民领域各项政策的陆续出台和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多,导致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破坏了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也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为此,笔者就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处概况
据了解,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41件54人,占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数量的32.2%;2014年为34件45人,占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数量的25.5%。2013年—2015年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人员28894人,占同期检察机关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2014年1—7月,内蒙古检察机关查办新农村建设、惠农惠牧资金管理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22件,涉及226人,渎职侵权犯罪案件26件。2014年呼伦贝尔市检察院反贪局派出案件督办组仅用一周时间就立案查办了1件涉案4人的窝案,涉案金额100余万元。
二、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
1、窝案串案突出。因涉农惠民领域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款的给付均需要多个部门的参与,发放的程序也较为复杂,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很难单独完成犯罪,因此涉案人员为了达到目的往往相互勾结,结成利益同盟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查办的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也证实了这一点,多表现为查处一个揪出一窝。
2、贪污占大比重。涉农惠民领域内的基层领导干部权力相对集中,他们手中握有申请人是否符合政策审核权和项目验收权的权利,这种状态容易导致涉农惠民领域基层干部合谋,在征地拆迁、退耕还林、农机补贴等领域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而冒领、骗取等犯罪手段是贪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3、作案手段简单。涉农惠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相对简单,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利用管理、发放补贴的有力时机侵吞补贴款;二是采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款或套取扶贫款,三是采取虚开发票、收据的方式,骗取专项资金;四是用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
4、社会危害严重。涉农惠民领域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它具有受害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容易激起民愤,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若处理不当极容易导致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三、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
1、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首先,在我国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工作环境艰苦、工资等各方面待遇偏低,高素质、高学历的人才不愿意到基层工作,造成基层干部总体素质偏低。其次,基层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工作人员甚至认为将保管的专项资金挪做它用不构成犯罪,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
2、权力相对集中,监督流于形式。一方面涉农惠民领域基层干部手中权力相对集中,例如农村土地开发利用权及基础设施建设权等大部分权力掌握在乡镇干部和农村干部手中;另一方面,这一领域基层领导干部相对固定,从事工作年限较长,碍于情面同事之间不好意思监督,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相对弱化,而人民群众因不了解国家具体政策而无法实施监督,上述原因均为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滋生埋下了隐患。
3、政策宣传不到位,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对我国涉农惠民领域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不够,有些政策人民群众甚至不知道,多数群众都是在案发后、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才清楚自己的补贴款被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另一方面农村基层组织村务公开不到位,存在着该公开的不公开、已经公开的信息不具体不全面等情况,导致广大群众对各项政策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为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能。
4、查办惩处力度不够,震慑作用不明显。多年来,检察机关把办案重点放在查办大要案上,涉农惠民领域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相比多数犯罪数额小,判处缓刑的偏多,致使检察机关忽视对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除此之外,在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主体认定难、取证困难的情况,导致了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量较低,没能很好的发挥震慑作用,导致了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四、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对策
1、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法律意识。一是国家要出台政策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待遇,以此吸引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基层;二是要定期对基层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对农村基层领导干部进行思想政治和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2、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分解权力。首先,要加强对农村各项补贴资金的分类管理,对每项涉农惠民领域政策的补贴应核实资金性质、发放数量、资金流向,通过严格的管理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其次,要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作用,形成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再者,要对重点岗位上的重点人员权力进行分解,避免因权力集中导致腐败。
3、加大宣传力度,保证群众知情权。涉农惠民领域各部门要及时将国家各项政策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公布,让群众及时知晓,并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粮食补贴、征地补偿、惠民款项等重点项目及时进行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来。除此之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力度,确保群众的知情权,保证国家各项专项补贴资金在阳光下运行,让农民确实得到实惠。
4、预防与惩处结合,遏制腐败滋生。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对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构筑法律威慑防线,使涉农惠民领域基层干部不想腐、不愿腐、不能腐。同时,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充分利用开展预防宣传、警示教育、上法治课等契机,宣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的多发易发环节和危害,主动接受群众咨询,为群众维权提供绿色通道。此外,检察院要通过预防调查的形式总结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深刻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以便更好地预防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贝尔根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