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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不足及解决对策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6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商业贿赂、预防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等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的不断深入,一些新问题逐渐显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该项制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下面笔者就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如何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谈一点自己的粗浅认识。

  一、当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一)知晓度偏低、未被广泛应用

  由于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各界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认识不足,造成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涉及的行业、覆盖面、应用领域狭窄、利用率较低。目前主要运用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领域这两大块,企事业单位、人事任用部门、金融机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这些领域还需要进一步拓展,逐步纳入到查询范围。

  (二)领导重视不够、人员配备不齐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一项业务,必然要受到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工作现状的影响。当前预防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是检察机关存在的普遍现象,这跟预防工作宣传性、教育性强、难以量化,短期内效果不明显的属性密不可分。同时很多基层检察机关预防部门仅有一人且身兼多职,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上更没有配备专门的查询员,这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业务服务社会公众的实际。

  (三)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

  首先,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该院是否办理行贿犯罪案件情况不掌握,导致了案件信息处理的滞后,预防部门录入行贿犯罪信息不及时、不全面的现象时有发生。其次,部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贿犯罪案件或者是管辖权有争议的行贿犯罪案件,侦查、移送起诉、审判各环节的跨度时间长,甚至有些行贿犯罪案件侦查和起诉的并不是同一个检察机关,加之查询系统的维护、运行、信息录入缺少有效的监督,导致有些行贿犯罪信息漏录或重复录入情况的发生。

  (四)缺少法律强制力的有效保障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自开展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涉及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的录入、受理、查询等检察机关内部如何运作的相关内容。对于那些需要强制查询、强制查询的领域范围、伪造查询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些规定没有明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可选择性过大,出现了部分单位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积极性不高,甚至千方百计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情况的出现。

  (五)缺少有效的跟踪问效机制

  当前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还处于探索实验期,大多数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审查申请查询人是否符合查询条件,符合的予以查询并出具告知函,忽视了查询结果对被查询人员是否参与整个待建项目的调查了解,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员是否实际起到了限制和排除在某些活动之外没有跟踪监督。由于缺少有效的跟踪问效机制,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才过多的流于形式,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查询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可度。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几点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知晓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以能得到社会群体的共同参与、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认识为前提,为此检察机关要以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着力点,加大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个人、单位、整个诚信社会建立的重要意义,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社会知晓度,促使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乃至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其中。

  (二)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全面提升查询工作服务社会的能力

  首先检察机关领导要提高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特别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在人员配置、硬件设置、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其次要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科技为申请查询人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争取设置专门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窗口,配备专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人员,打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型窗口。

  (三)建立行贿犯罪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确保信息录入及时准确

  一方面针对同一检察机关侦查、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内部要建立公诉部门与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行贿犯罪信息共享机制,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及时了解行贿犯罪案件的办理环节和处理结果,解决行贿犯罪信息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针对两个及以上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行贿犯罪案件,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定由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录入行贿犯罪信息,杜绝行贿犯罪信息漏录和重录现象的出现。

  (四)加强与国家机关的联合,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无缝对接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主要涉及被查询单位或个人是否具有行贿犯罪记录,依据的是被查询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名称。而在实践中部分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会通过到工商部门更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及重新注册公司等形式来规避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因此检察机关要和工商等有关部门联合,严格控制具有行贿犯罪行为和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更改名称和更换法定代表人,通过检察机关与国家机关的无缝对接,严防具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规避查询情况的发生。

  (五)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法律,为查询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一是要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上进行立法,进一步规定行贿犯罪档案申请查询的单位、强制查询的领域和范围、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规定,用法律的强制力助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延伸;二是要明确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的录入监督部门和监督方式,通过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促使信息录入更加及时、准确,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权威。

  (六)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跟踪问效机制,提升告知函公信力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结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有选择的对招投标管理部门存档资料进行审查,加强对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监督,同时要深入基层摸底排查,整治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滥用的行为,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伪造告知函,招标单位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视而不见的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查询结果的客观性、严肃性,从而提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公信力。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根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