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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实证分析及预防
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6日  


    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行政执法领域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均有了很大改善和提高,他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等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然而,近年来这一领域执法人员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良好形象,而且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此,分析当前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恢复被破坏的各种社会关系,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1、涉及多个系统,涉案罪名单一

  从近几年内蒙古自治区呼和贝尔根河市检察院查办的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来看,这一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及部门有卫生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等多个系统。罪名主要有两个:一是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国家或个人财产损失的玩忽职守罪,另一个是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滥用职权罪。例如该院查办的卫生监督所魏某不认真履行对个体诊所的监督职责,间接造成了汪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了玩忽职守罪;还有呼和贝尔市草原监督管理站的包某滥用职权、私自发放草原管理证件,造成多公顷林地被破坏,最后以滥用职权罪被追责。

  2、查办此类案件的难度较大

  三个方面原因造成查办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难度较大:一是行政执法领域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80%以上的工作人员均懂法,他们极易钻法律的空子或者规避法律;二是认定取证难。认定难主要表现在关于这一领域人员渎职型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相对滞后,在犯罪主体、损害结果的认定上对法律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分歧。取证难表现在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对内部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以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进行隐瞒,主动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普通老百姓因不懂得法律,不知道举报,甚至有的想举报但不知道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举报,也有相当一部分群众怕受到打击报复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3、犯罪主体以基层领导干部居多

  从该院查办的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主体上看,基层领导干部占90%以上,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首先行政执法领域基层领导干部都是各个基层单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直接管理者或监督者,他们手中拥有管理权或者监督权,其次这部分领导干部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也正处于生活、心理负担相对较重的年龄段,极易在金钱的诱惑之下迷失自己。如该院办理的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崔某因不认真履行职责,间接造成板厂发生炮燃,致使多人伤亡的惨痛教训;工商登记机关的欧某不认真履行职责,私自发放公司营业执照,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案件等等,这些涉案人员都是科级以下的基层领导干部。

  二、行政执法领域人员易发职务犯罪的原因

  1、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自我约束

  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不注重自我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和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视公权为私权,特权思想严重,还有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把法律当成是约束别人的工具,却将自己排除在法律的约束之外,将法律抛之脑后,我行我素,贪图物质享受,在追求奢侈生活的动机刺激下,部分行政执法领域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谋取非法利益,从而断送了自己的大好前程。

  2、对行政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

  首先,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实行的是垂直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使得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管理和监督难度较大,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是一种抽查,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其次,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执法权,执法权的分散对权力的管理产生了一定的难度,在执法过程中各部门的相对独立,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再者,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然而当前的法律未能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领域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程序和过程,导致检察机关缺乏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督。

  3、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

  在现实行政执法中,把某项行政执法权力实行金钱量化承包管理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实,它已经成为部分执法部门考核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业绩以及发放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这种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执法管理模式加剧了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一部分行政执法领域人员为了完成经济指标,突出自己的个人成绩、提高自身收入,往往会在这些利益的诱惑之下,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乃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顾自身形象地进行“吃、拿、卡、要”。

  4、打击不力,未能发挥法律震慑作用

  首先,因行政执法领域人员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和当前我国法律对渎职侵权型职务犯罪规定的多方面内容存在分歧,加之行政执法领域内部自我保护严重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多,从而滋生了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的侥幸心里;其次,在职务犯罪轻型化的大背景下,大部分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被立案后,最终判处实体刑罚的少之又少,这又让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有恃无恐,频频触碰职务犯罪高压线。从该院近三年来办理的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上看,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占到了98%以上。

  三、预防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

  1、加强学习,提升自我约束能力

  第一要从思想上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认识,增强其党性修养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第二要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加强对行政执法领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廉政教育,使行政执法领域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业绩观;第三要提高行政执法领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法治教育,组织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遵纪守法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做到廉洁奉公、公正执法。

  2、完善监督,有效约束行政执法行为

  一是要公开执法流程,增强执法透明度。行政执法机关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避免执法违规性、随意性的出现;二是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致使发生职务犯罪的工作人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三是要完善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举报方式、举报途径和举报有奖等各项措施,鼓励群众参与到打击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中;四是国家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途径和方式,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五是要加强“八小时”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把八小时以内的思想政治工作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促使其正确处理好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断绝与不法分子的交往和联系,纯洁行政执法队伍。

  3、制定科学的选人、用人、考评机制

  首先要去除当前行政执法领域人员业绩和工资待遇与经济利益挂钩的管理模式,建立科学合理的选人、用人制度,在注重业务能力的同时,注重考核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选出一批政治立场坚定、能经得住各种诱惑的优秀人才;其次,要对行政执法单位工作人员建立信用档案,包括违法违纪行为记录和受到的处罚记录,以便作为将来升迁、提职的重要依据,对于有不良记录行为的人坚决不放在重要岗位,情节严重的违纪行为要下大力度清除出队伍;再者,在行政执法领域内部要执行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对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政奉公者要给予大力表彰,对有功人员给予重奖;对违规违纪人员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4、加大惩处力度,严打腐败行为

  一是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细化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和职务犯罪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规定,加大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大查办行政执法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发挥出法律的震慑力;二是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刑法》及最高检、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和“两个证据”的规定,不断增强检察人员对案件的审查能力和证据判断能力,多渠道提升检察干警侦办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不仅要收集有罪证据,同时还要收集无罪和罪轻证据,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也要收集间接证据,为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坚强保障;三是针对行政执法领域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指派业务能力强的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对法院认定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不当的要坚决提出抗诉,以此避免因情节认定错误导致轻型化的出现。

  5、发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能

  首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认真钻研行政执法部门的专业知识,熟悉工作流程及有关规定,通过预防调查、案例分析等预防业务来分析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和发案原因,并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相关单位完善机制、堵塞漏洞;其次,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调小组,通过预防工作联席会议实现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信息的资源共享;再者,行政执法领域相关单位与检察机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领域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和具有相关信息的优势,以案说法,通过组织行政执法领域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法上治课等多种途径警示其要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贝尔根河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