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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高发岗位风险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02日  


        近年来,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腐败事件不断败露,他们有的违规决策,大搞“特权”、“一言堂”,给部门和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有的手握公权却不作为,或乱作为,将公权作为敛财工具;还有的在工作中奉行“潜规则”,购销产品收回扣、揽工程索要好处、收人钱财买官卖官等,大搞以权谋私的违法活动。这些腐败行为不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还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严重影响公权力的公信力。
  对此,国家纪检、检察部门均出台政策和措施,加强廉政风险的防控力度,坚决惩治腐败,更加注重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
  下面从八个职务犯罪高发岗位进行风险防控分析,希望对广大公职人员有所帮助。

  一、特权决策危害大
  决策权是领导者的一项重要权力,不坚持民主就容易被滥用。一些单位领导权力过分集中,因为监督不到位,就容易产生特权思想,进而进行盲目决策,使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规则流于形式,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有的自恃对单位或社会发展贡献大,就忘乎所以,大搞“一言堂”,使各项事项决策带有明显的个人倾向,欠缺客观公正的科学论证和公众参与性、公开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有的没有重视决策的长远性和法律风险,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所以,领导决策事关重大,必须做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
  案例:李丙春贪污、挪用公款案
  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原镇长李丙春,在机场南线高速公路工程拆迁过程中,使用虚假的拆迁补偿协议书,骗取拆迁补偿款共计1010万元,并据为己有;后其在京平高速工程拆迁、机场南线工程拆迁过程中,共骗取拆迁补偿款2860万余元,据为己有……最终查实,李丙春挪用公款共计高达1.78亿余元,受贿23万余元。
  2012年9月19日,法院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监督管理勿懈怠
  行使监督管理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监督管理,责任重大。但一些监督管理部门的公职人员却置国家、人民利益于不顾,用公权来谋私利,或者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或者工作当中懈怠、渎职、越权行事、违规审批等,致使食品、药品质量卫生把关不严;或者酿成安全生产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造成金融、证券业暗箱操作,国资流失等。他们以为自己手捧“铁饭碗”,就可以高枕无忧,不正确履行职责,结果因触犯法律而锒铛入狱。
  案例:陈军安、蓝勇环境监管失职案
  福建省上杭县环保局原局长陈军安,副局长、福建省环保厅环境监察总队自监室原主任蓝勇,二人在职期间,对紫金山矿区排污及矿区环保设施建设及其运行情况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紫金山金铜矿铜湿法厂发生污水泄漏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损失2220.6万元。另外,陈军安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等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共计46万元;索贿、受贿共计62.8万元。蓝勇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共计28万元,受贿6.5万元。
  2011年7月20日,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陈军安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受贿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判处蓝勇有期徒刑九年。

  三、依法行政去私心
  行政执法部门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部分公职人员禁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擅自扩大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行政乱作为,破坏社会的公平公正,大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权情交易,影响恶劣。因此,公职人员要不断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才能有效避免“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
  案例:焦贤民受贿案
  安徽省天长市地税局原副局长焦贤民,利用职务之便,让其辖区内的某些企业在税收中能缓交、迟交或者不被稽查,事前事后接受这些企业送来的“过节费”共计12.2万元,其中该市某工贸公司七年送给焦贤民“拜年费”3.5万元,从而两年偷逃税款852万余元;焦贤民还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收取工程项目经理和私营业主等人送的“好处费”,为他们大开方便之门。
  2011年12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区检察院 孙丽乐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