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深化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答复实名举报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宣讲举报工作的法律、法规,化解矛盾,调处纠纷,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三条:对使用真实姓名、单位的实名举报,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都应将查处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或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在7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将所移送的机关,移送的时间和理由通知举报人;对属于本院管辖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四条:由举报中心承办举报答复工作,必要时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答复。答复举报人可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
第五条:具体承办答复工作的检察官,应拟定答复提纲,经举报中心集体讨论研究后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条:切实加强保密工作,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受理实名举报以及查处,答复的各阶段,都要严格保守秘密,禁止把举报内容、查处情况及反馈情况向外界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