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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种类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2日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可以分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

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对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已经触犯刑事法律应当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其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的公布*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机关(部门)、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