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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2日  


刑事立案监督及其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立案是否合法、正确进行监督。其内容包括:

1、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

2、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对不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 

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行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相关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下列条件,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1、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

3、公安机关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 对立案进行监督的受理条件 *

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并且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1、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可能的。

2、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有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可能的。


对公安机关进行的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并且告知公安机关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十日以内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说明不立案理由也不予立案的案件,符合通知立案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或者公安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说明立案理由也不撤销案件,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制作《通知撤销案件书》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撤销案件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未依照前述期限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