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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 各业务科室机构设置和职责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2日  


院情介绍

察哈尔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成立于1955年8月。1966年11月,“文革”开始后不久,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就被砸烂,检察工作被迫中断。1978年8月恢复重建,当时的内设机构只有三组一室,后来逐渐增加到现在的15个科室。2013年我院新建的技侦综合大楼投入使用,新增了办案工作区、控告申诉接待大厅、案件管理办公室等办公区域,已基本满足我院开展业务、服务群众的需要。

察右中旗人民检察院作为县一级的检察机关,一直以来都秉承“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精神,致力于打造群众满意的检察队伍。曾多次受到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检察院的表彰,先后获得自治区首批基层“人民满意的检察院”、自治区1999年度检察机基层建设“五好检察院”、2006年度乌兰察布市检察机关“先进检察院”等多项殊荣。


机构职能介绍

1. 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办理发生在本辖区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2. 反渎职侵权局

反渎职侵权局是检察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机构。

渎职侵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民的人身、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有下列四个显著特点:

(一) 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 多数罪由故意构成,少数罪由过失构成。

(四) 必须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

3.监所检察科 

(一)对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 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 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1、 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2、 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控告申诉科

(一) 接待来访群众,做好接待、登记控告举报材料及时上访群众进行说服、教育、息诉工作。

(二) 对来信进行专人审查、登记、报批,并按管辖进行分流工作。

(三) 对性质不明、难以归类、情况紧急及检察长交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及时分流、消化线索。

(四) 对举报副处级以上人员涉嫌犯罪的要案线索实行要案线索备案,并分析研究、报批、转交、督办。

(五) 对控告、申诉案件进行查办、转办、督办。

(六)对信访、上访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七) 对已经查实需要对当事人、署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情况进行接待、反馈。

(八) 组织、协调、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

(九) 开展密码举报和组织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

(十) 负责院控申举报工作首办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5.法警队

(一)负责本院直接查办案件的警务保障工作;负责保护现场;执行传唤、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成被告人,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搜查,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协助追捕逃犯,负责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二)在办案工作区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时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6.公诉科

(一)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意见。

(二) 对公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其中的违法行为提出口头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三) 对公安机关和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漏诉的,依法予以追诉。

(四) 对旗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履行抗诉职能。

(五)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适用刑事和解政策。

(六) 结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七) 结合刑事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 负责承办上级院公诉部门及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7.侦查监督科工作职责

(一)审查批准逮捕

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审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一种诉讼活动。审查决定逮捕是指导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刑事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监督,以及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应当报请立案侦查而不报请立案侦查案件的制约。

(三)侦查活动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监督,对收集证据的监督,对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监督等等。

8.技术科

(一) 检察技术鉴定工作

现有业务分布:(1)法医检验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 (3)文件、痕迹鉴定 (4)检察机关各部门需要或交办的鉴定 (5)其他司法机关委托

(二) 检察技术文证审查工作

主要是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案件中的技术鉴定、文书材料鉴定,相互监督,公正执法。

(三) 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工作 

建设和维护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为检察机关自动化办公、办案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9.民事行政检察科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10、职务犯罪预防局

(一)研究、分析全旗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二)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三)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五)承办旗委、旗政府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咨询;

(六)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七)对本院立案侦查的自侦(反贪、反渎)案件进行个案预防。

(八)对重大、典型案件及本旗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活动进行重点预防。

11、政工科

    在院党组直接领导下,开展有检察机关特点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学习教育工作;负责本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任免、调配、奖惩、检察官等级评定、年度考核、工资福利等工作;负责对本院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及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负责本院机关宣传工作,组织新闻报道、总结推广工作经验;负责组织检察干部学历教育和各类岗位职务培训工作。

12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机要文电;编发检察信息、工作简报;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

13纪检组(监察室)

负责宣传、贯彻党的廉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各级党委、上级检察机关和市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进行廉政和遵纪守法教育;负责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和检察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重大工作部署和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负责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以及检察人员遵守党纪、政纪、检察纪律的情况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自身勤政廉政情况的监督;负责组织召开党组民主生活会,做好会议记录和向有关机关报告会议情况;受理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违反纪律、法律的行为,依照党纪检纪惩处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受理纪检监督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和复核申请;建立健全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党员、检察人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检察机关的正当权利和集体荣誉;开展检务督查工作,协助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协调具体工作;参加、列席和监督检察委员会会议;完成法规、党规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研究制定落实市纪委、自治区院纪检监察工作的措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