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保障代表委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检察机关依法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全体检察人员要从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贯彻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联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联络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
第三条 院党组将联络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联络工作。联络工作实行分工、分级负责制,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是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联系人。每届人大代表产生后,办公室提出联络方案,报检察长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院成立联络工作协调小组,分管联络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定期研究联络工作,协调联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代表联络工作设在办公室,统一管理代表联络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料库,负责与旗人大、政协有关机构的联系,及时更新和补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单;
(二)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制定年度联络工作方案,联系人职务调整后及时确定新的联系人。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向代表、委员公布联络电话、联系人、传真号码;
(四)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转办、督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办理结果。接受各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和有关需要报备的法律文书。负责编辑《检察工作简报》、《检察情况反映》并寄送给代表、委员;
(五)受理并汇总本院联络人送交的《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情况登记表》,对人大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转办、督办,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系人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办理结果;
(六)负责与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旗政协办公室、法治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法制(提案)委员会的联系;组织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召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视察、约见的安排;
第六条 院各部门是联络工作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完成联络方案分工的联络工作;
(二)负责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的办理、答复工作;
(三)根据院工作安排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题汇报、通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人,其主要职责:
(一)通过代表、委员小组召集人向人大代表汇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二)在联系过程中受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转交的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并送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处理;
(三)认真填写《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情况登记表》,并提出处理意见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第八条 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主要方式:邀请被联络的代表、委员来院视察检察工作;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登门拜访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联系人应邀参加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团(组)的活动;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院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会议;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部分公诉案件的庭审等活动。
第九条 对视察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礼貌接待,热情安排;对要求约见院领导的,要及时安排,并将接待的时间、地点和联系人提前告知人大代表。
第十条 要根据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安排和监督需要,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工作。召开代表委员座谈会、走访代表委员、邀请代表委员参加重要活动等,每年至少开展2项。每两个月上报1次工作台账,每年至少上报6条代表委员联络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要与联络工作相结合。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等主要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要视案件的情况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报办案情况。该项工作由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承办人负责。控申部门要结合检察长接待日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专门接待代表、委员,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