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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设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中国古代的廉政文化,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思想理论、典章制度和历史人物三个方面。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作一初步梳理。 

  一、五帝和夏商周时期 

  只要存在公共权力,廉洁政治就是人们的普遍诉求。在关于三皇五帝的传说中就有所呈现。例如,尧选择有德行的舜作为接班人,经过了民主推荐、人事考察、三年试用,才予以摄政。舜帝执政,对于管理队伍和地方政事,“三岁一考功,三考绌陟”,“五岁一巡狩”,“远近众功咸兴”。这些都具有早期廉政制度建设的意义。 

  其中,《尚书•舜典》记载了舜巡视四方的情况:“岁二月,东巡守,至于岱宗,柴。望秩于山川,肆觐东后。协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修五礼、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贽。如五器,卒乃复。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岳,如岱礼。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岳,如初。十有一月朔巡守,至于北岳,如西礼。归,格于艺祖,用特。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舜在摄政的第二年,就开始巡视四方,封禅四岳,考监官员,颁行礼治法度,听取地方官员的工作汇报,从此把巡察地方和接受朝觐定为制度,此乃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发源。 

  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王通过召集盟会和巡狩诸侯等形式,巩固中央权威,实行政务监督。《尚书•甘誓》中有夏启“乃召六卿”议事的记载,《尚书•秦誓》正义及《太平御览》都引述了有关群臣劝谏夏桀的事例,都说明夏王治理也注意讲究群策群力和约束权力。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代开始。从文字记载看,商之廉政建设有三个特点:一是宣扬王权神授。“率民以事神,先鬼神而后礼”,增强对权力的敬畏。二是注重修德。鉴于夏桀暴虐亡国,商王和官员都尊崇道德修养。一个突出的例子是,商汤之孙太甲在位时,因其“不尊汤法,乱德”,当政的权相伊尹将其幽禁。太甲三年“悔过自责”,“修德,诸侯咸归汤,百姓以宁”。三是施行了一些监察制度。例如有对官员政务活动进行巡视、考察的“简相”规定。 

  西周的统治是建立在宗法制和分封制基础上的,廉政建设特点鲜明:一是官员职责考核突出了廉政要求,“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 二是建立了监督监察官员队伍,包括匡人、御史、大宰、小宰和宰夫等职官。三是中央特别注意对分封诸侯的监督,推行“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于方伯之国”的举措。四是尊崇礼制,“先君周公制周礼”,推行森严的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五是辅助礼制制定了刑法。在夏商“五刑”的基础上,增订为“九刑”,形成较完备的《甫刑》。六是周天子建立“采谏”制度。周朝设有专门的采诗官,巡游各地,采集民间歌谣,以体察民俗风情、政治得失。所谓“哀乐之心感而歌咏之声发,诵其言谓之诗,咏其声谓之歌。故古有采诗之官,王者所以观风俗、知得失、自考政也”。“孟春之月,行人振木铎徇于路以采诗,献之大师,比其音律以献於天子。故曰王者不窥牖户而知天下。”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大夫专政,礼崩乐坏。在这种背景下,出现两个极为突出的政治现象。一是,“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继续被推崇,以求维护即将分崩离析的统治秩序。“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的最高准则,“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礼之所禁同于法之不容。二是,残酷的政治和军事竞争,激发了前所未有的制度创新。郡县制、官僚制打破了采邑制和世卿世官制,奋发有为之君、贤良卓荦之士,廉洁自强,横空出世,与没落反动势力形成鲜明对比,成为新生政治力量,打破旧资质、旧秩序,逐渐主导社会变迁的方向。例如,奠定秦国强盛之基的秦穆公,“闻百里奚贤”,为其赎买变更了奴隶身份,“与语国事”,“授之国政”,成为史家佳话。 

  战国时期,是各诸侯国通过变法,推动中国走向统一的时代。在变法中,廉政制度建设成为新政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楚国吴起认为,“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因此对封君子孙“三世而收爵禄”,“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同时“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打击腐败的旧贵族,劝诫新生军功地主阶级。齐威王改革,首先整顿“百官荒乱”的吏治,奖赏清正廉洁、政绩卓著的即墨大夫,烹杀厚币贿赂博得“誉言日闻”、辖域“田野不辟、民贫苦”的阿大夫,“谨修法律而督奸吏”。魏国李悝编制了中国第一部系统的封建法典《法经》,其中有专门惩治“不廉”、“淫侈”、“逾制”贪官污吏的条款。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世禄世卿制度,建立封建官吏制度,奖励耕战新兴地主,规定爵位依军功授予,“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这样的变革,是对没落政治势力的强大冲击,具有很强的涤除旧弊、维新图强的效能,形成了“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夫有功者必赏,则爵禄厚而愈劝”的欣欣向荣的局面。 

  战国时期,思想解放,制度创新叠出。各国普遍出现了荐举入仕、以功授官、俸禄养廉、“上计”考课、教育惩戒等廉政制度,都具体贯彻了当时兴起的“民本”、“仁政”、“君德”和“任贤使能”、“以法治吏”等廉政思想,强化了政权自我约束,有利于富国强兵,赢得了民众支持,推动了各国通过“农战”走向一统。 

  二、秦汉时期 

  秦统一中国和两汉王朝的稳固治理,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制度框架,廉政制度借助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丰厚廉政思想文化资源逐步确立和完备起来。 

  秦王朝首创皇权制度和三公九卿为核心的中央行政体制、郡县制为基本形式的地方行政体制架构,建立了一套职业化官吏管理制度,构筑了相关的监督机制。秦王朝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重要的职责就是监察百官,等于副丞相,可以递补相位之缺,其下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辅佐,专事“察举非法”,位高权重,百官畏之如“风霜”,后有诗云:“扶颠待柱石,独坐飞风霜。”  

  秦朝廉政建设还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贯彻法家治国理念而倡扬法制建设。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上载有秦朝“为吏之道”,其中指出:“凡为吏之道,必精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私,微密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为吏之道”严格规定了官吏的行为规范,包括“五善”、“五失”,详尽具体,治吏严明。对于贪腐官员,秦朝必惩不贷,例如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府中公钱私贷用之,与盗同法”,凡此行贿与贪污者,都要得到惩办。 

  西汉在基本治理制度上多所继承秦制。但是,西汉初期致力于社会休养生息,统治阶级“躬修节俭”,至汉武帝时形成了廉政传统,所以极力推行“廉吏”规范和风尚,举孝廉成为最主要的察举仕进制度,也是很有效的廉政制度。西汉宣帝“拜刺史守相,辄亲见问,观其所由,退而考察所以质其言,有名实不相应,必知其所以然”。西汉后期,皇帝柔弱,“吏不良,风俗薄”,官员荒淫奢侈成风。于是,东汉甫建,倡扬节俭,并官省职,强化监督,形成“光武中兴”。 

  更为重要的是,官员选拨制度在西汉的改革,优化了官员队伍,推动了廉政建设。从公元前196年汉高祖刘邦下诏令郡国推举“贤士大夫”,经汉文帝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对策授官,至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廉各一人,汉代察举选官制度逐渐确立。察举的科目很多,主要有孝廉(孝敬廉洁者)、秀才(才能优秀者)、明经(通晓经义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等,分为“常科”和“特科”两大类。“常科”即是“孝廉科”,由地方长官根据各地人口比例,推荐“孝子廉吏”到中央参加考试,合格者授予官职。其余为“特科”,为不定期拣选有特殊才能的人而设。在数百年实施过程中,察举制突出了“以德取人”、“以能取人”、“以文取人”等考选官员的价值取向,对于廉政建设发挥了很好的导向作用。 

  秦汉时期,中国廉政制度的重大发展,首先表现在实行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建立了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使各级官吏和行政部门都处在有效监督之下。这些监察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对象都很明确,操作性很强。例如,西汉初年,御史监察三辅时,就明确规定了其监察的范围有九项:“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徭赋不平、吏不廉、吏苛刻、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作非所当服”。对于地方,有刺史巡察各地,主要负责监察郡守国相一级的地方高级官吏和宗族豪强,规定“以六条问事,非条所问,即不省”。“六条问事”内容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訞祥讹言;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连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这样的监察内容,抓住了监督检查的要害,有利于地方吏治建设和行政管理。“中国历史上讲到地方行政,一向推崇汉朝,所谓两汉吏治,永为后世称美”。  

  为了提高监察的效能和权威,监察机构和官员被赋予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如品秩较低的监察官员可以监察品秩较高的行政官员;刺史巡察,可以代表君主巡视;除去专司监察之权外,往往拥有一定的弹劾权、举荐权、司法权。这样就为顺利开展监察提供了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机构坐大失控,秦汉时期规定监察官员必须接受监督,所谓“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宰、牧相累,监、察相司”。宰、牧相累,是行政权与监察权之间相互制约;监、察相司,是各监察机构之间相互监察。 

  除了建立了上述专门的监察职官之外,秦汉时期的廉政制度建设还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具体化。对官吏忠于职守、保障绩效、勤政惠民、节俭用度都有比较明确的规范。这些规范主要分别体现在职官设置、选用、管理以及一些法律制度之中,施行起来不显山水,却处处显示其约束力。例如,秦汉时期将“制节谨度以防奢淫”称之为“为政所先、百工不易之道”,于是通过具体规定“吏民养生、送终、嫁娶、奴婢、田宪、器械之品”的办法,“明申旧令,禁奢侈”。二是成体系。一些廉政规范相互照应,多侧面多环节强化官员廉洁从政。例如,在官吏管理规定中,有定期考课政绩和品行的规定,有对政绩卓著、德才出众的官吏破格提拔的规定,有犯有重大过失的官吏应主动引咎辞职的规定,有年老体弱官吏及时退休的规定,有官吏任职实行回避的规定,有中央对地方巡视督察的规定,等等。三是重治吏。廉政建设主要是管好官吏,所谓君主“在天下已定或大定之后,主要还不是为了对付人民,而是为了对付臣属”。有力度的廉政建设,保障秦汉时期涌现出不少能干和廉洁的官吏,这样的一支队伍,成为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司马迁在《史记》中首设“循吏”和“酷吏”列传,两汉书沿袭循例,都不惜笔墨予以记载。循吏,是为廉洁、节俭、公正的“奉法循理之吏”;酷吏,多具有“据法守正”、“廉洁无资”的品德。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大分裂大动荡时期,政权割据、民族纷争以及地主阶级内部寒族对门阀势力的斗争,形成了此间时代特征。其中门阀士族的盛极而衰和寒门庶族的崛起是这一时期阶级变动的主要标志。 

  门阀士族是两汉之际在地主阶级内部出现的一个特权阶层,他们凭借经术传道累世公卿,拥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左右了主要仕进途径。东汉末年,门阀世族已经操纵了察举制,他们主导乡闾舆论,使察举滋生了种种腐败现象,与要求参与政治的中小地主及其知识分子产生了尖锐矛盾。在此背景下,曹操三下“求贤令”,倡扬“唯才是举”,提出“士无遗滞,官无废业矣”,具有重要的历史进步性。曹丕即位后,为了缓和与世族的矛盾,确立了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的“九品中正制”选官。 

  以“九品中正制”充实察举制,也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这是因为,察举选官制度把宗族乡党的评定作为政府选拔官吏的最重要依据,而“九品中正制”一方面沿袭了乡里评议的传统,又把评议权也就是官员选任权通过“中正”收归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世族专权。此制规定,在各州郡选择“贤有识见”的官员任“中正”,“中正”从家世、道德、才能三个方面把士人分成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作为吏部对等授官的依据。但是,由于充当仲裁的“中正”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他们实际上把持着官吏选拔之权。司马懿当政后,任世家豪门为各地“中正”,评定士人品级只论其门第而不论才能,家世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因此,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 

  “九品中正制”作为选官制度,下接科举制,施行数百年。“魏氏立九品,置中正,尊世胄,卑寒士,权归右姓。其州大中正主簿,郡中正功曹,皆取著姓氏族为之,以定门胄,品藻人物,晋宋因之,始尚姓矣。”但是,到南北朝时期,却带来了门阀士族的盛极而衰。由于“贵仕素资,皆由门庆,平流进取、坐致公卿”,门阀士族“不乐武位”,“不屑竭智尽心,以邀恩宠。且风流相尚,罕以物务关怀,人主遂不能藉以集事。”由于他们只愿意做职闲廪重的“清官”,职繁廪轻的“浊官”就自然让位给甘于勤政廉政的寒门庶族了。 

  在分裂动荡的三百余年间,中央集权的管理体制仍在沿着加强君权、分解臣权的趋势演进。魏晋时期,中央形成了三省六曹制,地方上则沿袭了东汉以来州(由刺史巡察全国后固定而来)、郡、县三级管理体制,还兼有诸侯王国。 

  尚书在秦代设于少府,掌管文书奏章,西汉后期成为分曹办事的政务官员。尚书台权力日益扩展,成为“出纳王命,敷奏万机,盖政令之所由宣,选举之所由定,罪赏之所由正”的重要机构。西汉成帝时,在尚书台之下设立六曹:吏部曹管选举祠祀之事,二千石曹管词讼、司法之事,民曹管修缮、园苑之事,三公曹管州郡考课之事,客曹管少数民族及外国之事,中都官曹管水火盗贼之事。此六曹,成为以后近两千年间六部的雏形。东汉时期,尚书台正式协助皇帝处理政务兼有纠察之权,“虽置三公,政归台阁,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魏晋南北朝时期,六曹制基本保持。但是,为了限制权逾三公的尚书台,三省制约的体制应运而生。尚书省转变为辖管六曹掌管执行政务,“听命受事而已”。中书省为曹丕始设,原来由尚书郎担任的诏令文书起草之责﹐转由中书省官员担任,中书省渐获掌管机要和督责之权。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在晋武帝时得以建制,渐有封驳政令和诤谏得失职能。北朝政出门下省,一时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 

  论及廉政制度建设,北魏孝文帝改革值得一提。北魏初期,地方官员任期一般为六年,届满即可升迁。另外,中央不负责地方官员的俸禄,一律由地方自筹。这样就造成了地方官员不思政务,专事掳掠。为扭转仕风日下,北魏孝文帝推行俸禄制度,禁止地方官员私自筹集,一律改为由中央政府定期发放。同时孝文帝还颁布了惩治贪污法令,规定凡弄权枉法、贪污国家财物达到一匹绢帛者,一律处死;地方官员升迁不再按年资核定,只有政绩突出者升迁,否则推迟提拔。北魏还将具有民族特色的反腐败制度推广开来,“阙左悬登闻鼓,人有穷冤则挝鼓,公车上表其奏”,允许有冤抑者击鼓向皇帝“直诉”,从此以后直到清代都有这种直诉制度。这些创新性的制度,对于澄清吏治意义很大。 

  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构进一步独立发展。东汉时期,监御史台和司隶校尉负有监察职责,与尚书省统称为“三独台”。魏晋时期,御史台负责监察宫内百官,称行马内察官;司隶校尉负责监察宫外百官,称行马外察官。两者形成专司监察的严密网络。南北朝时期,司隶校尉合归御史台。御史台则完全跃出百官之列,成为直接受命于皇帝的监察机构,被称为“南台”或“南司”。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监察立法也有很大进步。最主要的是形成了一套对皇帝进行最高监督的言察制度。秦汉时期宫内设置的给事中、谏议大夫等加官,至此成为门下省的正式属官,具有诤谏和封驳之权力。在地方上,州刺史的监察职责被强化,魏晋时期出现了“六条察吏”,南北朝时期出现了“诏制九条”、“六条课郡法”,作为遣使巡察考课诸州的参照,从而把地方官员的为官道德和为官政绩都纳入了监察立法范畴,进一步丰富了廉政制度。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作者:李洪峰


中国古代的廉政制度建设(中)

四、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重要的发展期。隋王朝虽然国祚短暂,但是它在某些方面的创制作用功不可没。 


  隋朝首创科举取士,擢拔寒门俊杰,削弱门阀士族。隋文帝终止“九品中正制”,于开皇十八年(598年)下诏“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始建进士科”,创立了延至1905年的科举取士制度,保障了封建官吏队伍能够源源不断地从各社会阶层吸收有生力量,这在廉政制度建设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第一,把天下才俊笼络到统治集团内部,实现了精英政治。隋炀帝诏书说得很透彻:“天下之重,非独治所安,帝王之功,岂一士之略。自古明君哲后,立政经邦,何尝不选贤与能,收采幽滞。……夫孝悌有闻,人伦之本,德行敦厚,立身之基。或节仪可称,或操屡清洁,所以激贪厉俗,有益风化。强毅正直,执宪不挠,学业优敏,文才秀美,并为廊庙之用,实乃瑚琏之资。才堪将略,则拔之以御侮,膂力骁壮,则任之以爪牙。爰及一艺可取,亦宜采录,众善必举,与时无弃。以此求治,庶几非远。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有一于此,不必求备。朕当待以不次,随才升擢。”第二,把官员选任权从地方集中到了中央,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统一。“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隋氏罢中正,举选不在乡曲,故里闾无豪族,井邑无衣冠……五服以内,政决王朝;一命拜免,必归吏部。” 


  为加强权力制约和提高行政效率,隋文帝对中央官制进行改革。在三省六曹制的基础上,严格了三省职责,确定内史省掌管起草诏书、参与决策,门下省掌封审议、兼具监察,尚书省下辖六部、负责行政。整顿地方官制,“存要去闲,并小为大”,裁撤郡一级政府,实行州县两级制,专治民政,不再具有军事职能,不仅防止了地方割据生成,而且改变东汉以来沿袭了五百年的三级辖制,革除了“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的现象。 


  隋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在御史台之外又增设了司隶、谒者二台,三台分理监察。又颁布了“司隶六”的监察法条,制定了《开皇律》的刑律。又建立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作为最高司法政务部门,地方上仍以州刺史、县令兼知司法,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司法审判机制。 


  唐代的制度建设,承继隋代而加以进一步完善。这主要包括:施行外朝听政、朔望朝参和君臣常朝的朝参制度,促进朝臣勤政自律;完善三省六部制的中央官制,内史省改称中书省,六部设为吏、户、礼、兵、刑、工,确立起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的制衡行政格局;在地方上设置了专事监察的“道”,加强监察和巡视;发展科举制度和官吏致仕制度,促进官僚队伍吐故纳新;对官员进行严格考课,重修谱牒,推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奖拔寒素、抑制士族。 


  唐朝反腐倡廉建设,突出了法制建设。本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治国思想,唐朝先后编修《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唐六典》等,促进保障廉政建设。《新唐书•刑法志》上说:“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传世的《唐律疏议》共计12篇,其中第三篇《职制律》集中对官吏的设置、选任、失职、渎职等行为作出规范认定,其余8篇也涉及到追究官吏违法渎职的法律责任,共涉及惩治赃贪的内容约有76条,规定罪名445个,涉及官吏犯罪有192个,占总律条的43%。比如严惩贪污、贿赂有规定:凡以次等之私有财物换取较好之官有财物者,以盗论。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较为完备的法制建设,促进了较好的反腐倡廉建设,使唐律和唐朝享有“而得古今之平”美誉。 


  在廉政制度执行中,唐朝有几个政治行为意义重要。一是殿廷议事。《资治通鉴》载:“中书、门下及三品官入(阁)奏事,必须谏官、史官随之,有失则匡正,美恶必记之。诸司皆于正牙奏事。御史弹百官,服豸冠,对仗读弹文。故大臣不得专君,而小臣不得为谗。”谏官、史臣参与廷议,当场行使职责,加强了君臣自律,促进了政治清明。二是门下言谏。门下省在中央决策中主要负责审议和封驳政令,其履职官员一般称“给事中”。给事中在审核政令时,如发现有不便施行者,可以封还中书省另拟,亦可以直接在诏敕上涂改,称“涂归”。司法部门审案不当时,给事中可以会同中书省、御史台复核,称“三司受事”。这样的措施,增强了政策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三是三院治事。御史台是独立的监察机构,是“治官”之官。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号称“台主”。副官为御史中丞。下辖侍御史称“台院”,殿中御史称“殿院”,监察御史称察院。台院掌纠察弹劾不法百僚,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小三司”。殿院掌殿廷供奉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察院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部。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发展成熟到了一定程度。四是“分察分巡”。唐朝监察权在中宗后分成左御史监察中央称“分察”、右御史监察地方称“分巡”。唐代以“道”为监察区,每道派监察御史一人,也称巡按使、观察使、按察使等。后来,这些监察御史在地方上停驻下来,全权处理监察区内的事务,演变成了“节度使”,集指挥军事、管理财政、任免官吏大权于一身。而且,唐代边锤要塞的节度使多选派武人充任,逐渐酿成了“安史之乱”那样的祸患。 


  “安史之乱”给大唐王朝以重创,成为其走向衰亡的转折点。从制度建设上看,有三个重要变化影响远大。一是,“安史之乱”后,学术机构“翰林院”成为宫禁“内制”决策机构,足以与“外制”的三省六部分庭抗礼,标志着皇宫权力加强,也形成了此后的内外党争。二是宦官组成的枢密使权力不断加大,成为又一“内相”,侵夺了各省部的管理职能,宦官专权由此发端。三是地方上州县两级行政区划之上,增加藩镇统管民政财政和军政大权,最终酿成唐末严重的藩镇割据,直接形成五代十国的局面。朝官之争、宦官专权、藩镇割据,三大腐败症候导致唐王朝走向灭亡。 


  五、宋辽金元时期 


  行伍出身的赵匡胤建立北宋王朝,采取了重文抑武的“文治”国策。“五代以还,不崇门阀,谱牒之学,遂绝不传”,士族门阀地主衰退,科举出身的士大夫阶层在政治上越来越显赫,宋代成为一个“文质彬彬”的朝代。宋代“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也”。于是,士大夫制约皇权、皇权挟制士大夫,成为宋代廉政制度建设的一个显著特征。 


  有宋一代,皇权受士大夫的约束是显而易见的。皇帝的制敕须经中书省宰相的副署,并由中书省发出。宰相甚至可以干预后宫事务,包括皇后、太后、储君以及宦官治事,宰相均可干预。“祖宗之法严,宰相之权重,貂珰有怀奸慝,旋踵屏除,君臣相与防微杜渐之虑深矣。”这样的“文治”意义重大,皇权得到有力的监控,而且官吏队伍保持了应有的生机,史称:“宋有天下三百载,视汉唐疆域之广不及,而人才之盛过之。”有宋一朝的君主,对读书仕进者给予了尊重和奖掖,激发了天下士子积极参与政治,成为抵制腐败的重要力量。北宋末年拥护抗战、反对投降的斗争,南宋后期对丁大全、史弥远、贾似道等擅权的斗争,都是由士人直接发起和领导的。 


  但是,士大夫“道不同不相与谋”的习性,使宋朝充满党争。党争炽烈,甚至置国家安危于不顾。“元祐、绍圣,一反一覆,而卒为夷狄侵侮之资,尚何望其振中国以威夷狄哉!”南宋却又矫枉过正地汲取了党争误国教训,打压士大夫,士大夫在廉政中的作用逐渐消弱,致使腐败权臣横行当道。 


  在权力约束方面,皇权还是占上风的。宋太宗坦言:“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宋代中央官制强化分权制衡,原来三省中尚书省、门下省弱化,独有中书省留在皇宫,称政事堂取旨掌政,枢密院掌军,三司(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掌财。枢密院在唐代为宦官机构,至五代为武臣执掌,宋代成为专管军政的独立机构。三司沿唐末五代之制,“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中书省只管民政,所谓“佐天子,总百官,平庶政,事无不统”。中书省、枢密院、三司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实际上集权于皇帝一身。后来,军政之权渐渐为文职兼任,终成文弱南宋一朝。 


  在监察体制上,宋代继承了唐代的三院御使之设,又将门下等省的谏诤之权别立为谏院。此前,御史主弹劾,言谏主讽诤,到宋代御史台又可以参与言事谏诤,形成台谏合一,从而对行政可以全程监督和批评,成为很大的制约力量,以至于出现了“宰相但奉台谏风旨而已”的局面。 


  宋代管理体制还有一个鲜明特点,不断增设新的机构,代行或分解已有机构的职权。例如,京朝官的任命不由吏部,另设差遣院。后又另设审官院专管京朝官考核、设考课院主管幕职州县官的管理。这样以来,“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似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虽有其官,不举其职”,中书、门下、尚书三省职能渐渐弱化,至南宋三省合一,六部监司也时有省并。宋代整个官制把制约和控制放在了首位,廉政意义当然突出,但是不利的结果是机构叠床架屋,管理职能被置于其后,而且官员莫不以保持气节操守为首要,治国才干和效能却有些缺失。 


  宋代对科举制度做出发展。唐代科目繁多,宋代变成进士一途,且三年一考成为定制,成为稳定的取士制度。为科举选官更加公平,宋代施行了几项配套制度。一是“锁厅试”。即“现任官应进士举,谓之锁厅。虽中选,止令迁官,而不赐科第。不中,则停现职。”藉此,限制现任官与寒进之士竞进。二是“禁公荐”。唐代有公卷,即考生把代表作预投,供录用时参考;行卷则是考生求得名人或高官推荐的卷子。宋代采取封弥、誊录之法,“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彻底清除了取士之中的荐举因素,有效防止了因缘挟私。另一方面,社会各阶层仰望科举制,“圣朝广开科举之门,俾人人皆有觊觎之心,不忍自弃于盗贼奸宄”。而且,宋朝状元选择寒门子弟授予,抑制豪门实力,加速了贵族政治、武人政治退出历史舞台的进程。三是“覆考试”。初考之后,增加殿试,以皇帝权威监督和防范考官作弊,保证举人服膺,杜绝恩出私门。另一方面,宋代君臣彰扬文教,尊崇士人,调动了读书人参政的积极性,发挥了科举选官的积极作用。例如,文天祥“年二十举进士,对策集英殿。时理宗在位久,政理浸怠,天祥以法天不息为对,其言万余,不为稿,一挥而成。帝亲拔为第一。考官王应麟奏曰:‘是卷古谊若龟鉴,忠肝如铁石,臣敢为得人贺。’” 科举选官推动了宋朝官吏队伍建设和士人群体成长,可谓“三百余年元臣硕辅、鸿博之儒,清强之吏,皆自此出,得人为最盛焉”。  


  在官员管理制度方面,宋代有两项制度具有较大的廉政意义。一是官职差遣分离。宋代任官制度有官、职、差遣三个体系。官原本属于职事官系统。至宋,官称与实际职务渐脱离,仅用于表示官位、俸禄高低,故又称寄禄官。唐末、五代以来,因事而设、事后即撤的使职差遣,在北宋成为由固定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简称职。职又分馆职和贴职。馆职指官员所任职务。他官兼馆职,称贴职,一般为文官荣誉头衔。官表示地位,职指示职务,差遣是担当的工作。官职差遣,使官员待遇、职务、荣誉分离,利于通过擢拔勤政廉政的年轻官员担当重要而崇高的职务,也利于地位高、资历深的年长官员通过廉洁奉公继续保持较高的地位和荣誉。二是推行高俸养廉。“惟其给赐优裕,故入仕者不复以身家为虑,各自勉其治行。观于真、仁、英诸朝,名臣辈出,吏治循良,及有事之秋,犹多慷慨报国,绍兴之支撑半壁,德祐之毕命疆场,历代以来,捐躯殉国者,惟宋末独多。虽无救于败亡,要不可谓非养士之报也。” 


  相比之下,辽、金、元的廉政制度明显不及两宋,呈现游牧民族制度建设的粗放状态。在中央官制方面,辽并三省六部职权集中到了枢密院。金撤中书、门下两省,只留有尚书省总理朝政。元则以中书省为政务中枢,尽管枢密掌军戎、御史台掌纠察,但是,后两者受制于皇帝和中书省,几近虚设。在官员选用方面,辽金元沿用了科举制,但多粗疏缺憾。例如,元朝选官看重宿卫和吏员,其宰相多属于此两项出身。宿卫是赳赳武夫,吏员老奸巨猾,这样的人操持了权柄,其结果可想而知:“台阁之位,率取敏锐材干、练达时事者居之。其效官举职,治繁理巨,固不乏人;而格君经世,蹈道迪德者,盖未多见也”。 正如史家所言:“宋亡于儒,元亡于吏。”  


  六、明清时期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强化皇权,把专制体制推向了极致。重要的表现是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制,以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朱元璋解释其中理由:“自古三公论道,六卿分职。自秦始置丞相,不旋踵而亡。汉唐宋因之,虽有贤相,然期间所用者多有小人,专权乱政。我朝罢相,设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分理天下庶务,彼此颉抗,不敢相压,事皆朝廷总之,所以稳当。”宰相,丞相,是泛指的最高级别的行政长官,所谓“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抚万民、明庶物;外镇四夷诸侯,内使卿大夫各尽职务”。宰相居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对皇权起着制约甚至抗衡作用。 


  实职宰相废除,“内阁”大学士助理庶务,内阁制应运而生。内阁大学士官阶五品,是皇帝的顾问和参谋,有时也“传旨当笔”,很难以制约皇权,皇权空前加大。皇帝如果无心朝政,权力就落在了宦官手中。所以,明朝政纲腐败突出的表现是内阁与宦官的勾结或争斗。史称:“有明之无善治,自高祖皇帝罢丞相始也。”清朝先是沿袭内阁大学士之设,后又以军机处取而代之,它们都是闲曹参谋,对“乾纲独断”起烘托作用。晚清新政,仿照日本近代政治体制设内阁总理大臣,是为君主立宪制的行政长官,与古代宰相非能同日而语。 


  在明朝官制中,五府管军政,六部司行政。与六部行政的“寺监”相对,设“六科”专司政务的审核、言谏、监督和官吏考察,长官为给事中。前代所设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长官为都御史。地方上又划分出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因明制,仍设都察院,下设十五道。通政使司是明清时收受、检查内外奏章和臣民申诉文书的中央机构,其职能就是开天下言路,长官为通政使。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长官为大理寺卿。六部尚书加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称为九卿,后三者掌管监察。另外还有学术机构翰林院、太子辅导机构詹事府,“清议”批评政务。因此,明清具有监察职责的机构有翰詹科道以及通政使司、大理寺,可谓规模大、地位高、职能强。但是,他们都是针对监察百官、加强皇权而设立的。在地方上,明朝废除元朝的各“行中书省”,设立13个承宣布政司管理民政(提刑按察使司管刑狱、都指挥使司管军政)。清朝地方管理机构恢复为“省”,上面又把巡视性质的巡抚和总督固定为地方行政官。这都是为了加强对地方管理的防范,加大中央集权。 


  为了严密监控官员,明朝先是设立了锦衣卫,专门承受皇帝旨意,超越司法程序,专司处理针对不法官吏的“诏狱”案件。明成祖又增设东厂,以太监提督,专管“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明宪宗再设西厂,刺探“官民阴私”。厂卫本为监督不法官吏而设,起初也在惩治腐败方面效用快速。但是,它超越司法为权宦把持,不接受监督制约,不仅造成不少冤狱,而且自身迅速腐败,清代将之废除。 


  为了通达下情和舆论,明代创立了密疏言事制度。密疏言事是臣民上呈给皇帝的一种特殊上行文书,直达御前开拆,皇帝亲批而不需内阁票拟,其间不假他人之手而高度保密,是皇帝掌握信息、监控官吏、推行廉政的重要手段。清承明制,建立了密折奏事制度。 


  为了保障皇权独断,又防止大权旁落宫禁,明朝加强了内阁、清朝增强了军机处等参谋机构建设。清朝还增加了皇帝读书听讲、增强修养的制度,又特别严格了皇帝勤于视朝和躬亲批阅奏章的规范。这些举措主要地在于加强皇权,也有一定的廉政建设意义。 


  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控,明清强化了自汉武帝创设刺史形成的中央巡按制度。明代巡按御史衔命巡察州县,代天子巡狩,举凡吏政、刑 

  名、钱谷、治安、档案、学校、农桑水利、风俗民隐,无所不察、小事当即处理,事大者奏请皇帝裁决,或候差满回京汇报工作时交中央有关部门处理。巡按的主要任务是考察地方官吏是否有违法失职情节,因此有利于地方廉政建设和加强中央权威。在执行巡视监察地方的过程中,产生了巡抚、提督、总督等官职,渐渐由临时性变为常任。例如,清代总督就成了统辖一省或数省的最高军政长官。全国常设的有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四川、云贵等八大总督,总督均加兼部院衔,为正二品或从一品,“掌总治军民,统辖文武,考核官吏,修饬封疆”。这实际上增加了行政层次,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控力度。 


  吸取元朝选官制度的教训,明清两代对吏员入仕大大限制。明朝时几乎不能够做到州县正官,清朝时只能担任低级杂职官。他们的升迁受到了限制,沉在社会基层弄权为患,成为一大社会毒瘤。明清两代草创时期都允许荐举仕进,但是,至中期都大大加以限制。明朝中期后,有荐举“籍记举主,后有犯赃,必明正举主之罪”的规定。清朝对荐举者,也规定“称职,量效之大小,举主同其赏;不称职,量罪之大小,举主同其罚”。明代存在捐官制度,但是严格予以限制。清朝初也允许捐官,至乾隆年间受到严格限制,但终未取消,结果至晚清成为政治腐败的一大根源。 


  明清两朝最主要的取士制度是科举制。明清科举制的特点是:考试程式越来越规范,走向僵化;考试纪律越来越严格,防止舞弊费尽心机;考试内容越来越限定,几近文化专制。科举取士的廉政意义逐渐消退,“士子以四书五经为干禄之具,而不知其为修己治人之方;其所为文,悉是剿说之余,而不足为躬行心得之验”。至晚清,科举取士严重束缚了读书人的思想和整个民族的视野,成了削弱民族创新力和官员活力的重要原因。 

文章来源:中国廉政文化网  作者:李洪峰

 七、1840年至辛亥革命

    阿克顿勋爵曾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明清的廉政制度建设总的特点是,防范腐败逐渐演变成了防范臣民失控和谋求专制。皇权极尽专制,必然走向绝对腐败。干腐枝枯,这也说明中国古代以专制皇权为核心的廉政制度建设走到了尽头。

    一个国家的廉政制度,分为几个层次。一是基本政治制度,一是选官任官制度,一是监察监督制度,一是相关配套制度。至于晚清,根本层面的政治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因为它的反民主反人民性质,决定了它已经毫无进步意义;选官任官制度是科举取士制度,因为它的考试内容局限于经学,因而落伍于近代潮流;监察监督制度是皇权专制制度的一部分,因为受制于和服务于专制而使其廉政意义大打折扣;相关配套制度同理需要革命性变革。于是,中国廉政制度建设需要另辟蹊径,实现范式革命。

    相应的历史事实是,1840年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权的软弱无能和腐朽没落逐渐为社会各阶层所认识,社会革新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以林则徐等为代表的地主阶级开明派,呼吁“睁眼看世界”,主张“更法”,把中国制度变革的方向引向了学习西方。但是,他们没有先进的思想资源作支撑,也就没有提出进步的制度建设主张。

    以太平天国为代表的农民革命力量,力图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建立平均主义的农民政权。但是,由于农民阶级到了近代已经不属于先进的领导阶级,它的政权终于没有站住脚跟。洪仁玕的《资政新篇》,是中国第一个力图发展资本主义的纲领,在刷新政治方面提出移风易俗、加强法制建设、察失用人乃至简化文风等举措,可惜还没有来得及施行,太平天国就失败了。

    以曾国藩、左宗棠、张之洞为代表的地主阶级洋务派,举起自强求富的旗帜,力图推动中国走上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军事的道路。但是,他们为传统文化所服膺,固守“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故而不能迈出政治革新的步子。

    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勇敢地揭举了戊戌变法运动,试图建立君主立宪制度。但是,由于维新势力的单薄和保守势力的强大,变法最终就连开制度局这样的一小步政治改革也没有被接受,仅仅以促进了科举制度废除的微弱进步而仓皇终结。

    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在实践经验中认识到,中国人民的苦难根源于一点,“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也就是政治腐败,而救治腐败只有政治的、社会的革命一途。只有武装革命推翻清王朝的专制统治,才能结束中国腐败落后的局面。于是,以资产阶级政党为领导,以“民族、民主、民生”为号召,发动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孙中山图谋建立一种具有彻底廉政意义的新制度,具体的就是“权能分治”、“五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孙中山把国家的政治权力分为“政权”(或者“民权”)和“治权”两部分。他说:“政是众人之事,集合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政权;政权就可以说是民权。治是管理众人之事,集合管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便叫做治权。所以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这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政权,即民权,在孙中思想中包括国民有选举、罢免官吏之权,有创制、复决法案之权这样四种权力。同样,孙中山把“治权”,即“能”,分成五个部分,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分别由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个机关来行使。有了这种政权和治权,就能够“造就万能政府,为人民谋福利”,“便可以破天荒地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

    “权能分治”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民主精神,它坚持了人民主权原则,这是此前立宪派、改良派所不具备的新思想。它主张政府权力来自民众授予,民众通过宪法,把各种治权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民众则保留“民权”,通过国民大会的形式来控制和指挥“治权”的行使,由此促使这些行使治权的主体,兢兢业业为民众服务,做好民众的公仆。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皇权、官僚思想,为资产阶级革命派指明了政治方向。民权政府的“五权分立”,是从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演化而来的,但孙中山认为:“将国外的规制和本国原有的规制,融合起来,较为完善。”“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像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举行这种制度的大权就是监察权。监察权就是弹劾权。”至于考试制度、选拔人才,他认为更具有中国特色,这种制度最为公允,无论贫民贵族,一经考试合格,即可入仕为官。因此,孙中山融合中西政治思想文化,创立了中国式的资产阶级革命政治理想和政治体制,并且把建设廉洁政治的举措推向了中国近代的最高峰。

    1911年,辛亥革命结束了封建专制制度,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廉政制度亟待构建,中国廉政制度建设进入了近代化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