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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中外的惩腐制度
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9日  


第一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起源甚早,中国古代的封建国家为监督政府官员,为国家利益和皇帝利益而服务,维护既有的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一项专门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监督制度。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和法制(当然,这里是指封建法制)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在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因此,在古代,司法和行政是同义词)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员的主要职责。

战国

战国时期,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官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魏晋南北朝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在公元前2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皇帝——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起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相对独立的监察制度。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

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一级的行政长官,失去了监督地方的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的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作用与特点: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奸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第二部分当代中国行政监督体制

 

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但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第五部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征

单线垂直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自秦代(前221~前206)确立监察制度以来,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就初具规模,秦在中央设立了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府,其长官是御史大夫。在御史大夫之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察史等各级监察官员,而以监察史负责地方各郡的监察事务。汉承秦制,以御史大夫为全国最高长官,全国最高监察机构亦称御史府,又称御史大夫寺,别号“宪台”。

汉代在御史大夫之下设有御史中丞和中丞,其具体的职务是内掌图书秘籍,外督十三部刺史,举劾案章,居殿中察举非法。御史中丞之下设御史、侍御史,其具体职责是监察违法、举劾违失、受理中央诸公卿奏事,典法度、掌律令、督察部刺史等。汉代在完善中央御史府机构的基础上,还先后设立了丞相司直和司隶校慰。司直系丞相,司隶则直属皇帝。汉代在地方设立监察区,汉武帝时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为州部,各州部均设刺史一名,直接听命于皇帝及皇帝属下的中央御史府。这样,汉代监察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遂告成形。到了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一个较低落的发展时期之后,进入隋唐,随着皇权的再次强化,发展到了一个鼎盛时期。隋代中央监察机构沿用东汉以来的名称御史台,首长仍为御史大夫。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独立体系的建设上最具规模。唐代在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至唐高宗时改名为宪台,武后临朝,又改为肃政台。

唐中宗时,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同于前代的是,在御史台之下设立三院,即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分立,相互牵制,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善严密的中央监察机制。这是唐代中央监察系统高度完备的重要标志。其中,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构成部分,有侍御史四人,行权对象主要是中央各级官员,并可以参加审判机构的案件审理。察院与台院相辅,主要权力是负责巡按和监察地方各级行政官员、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官员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道监察区,监察和纠弹地方官吏。宋元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在单线垂直的独立体系方面虽大致沿袭前代,但在某些方面还是有重大创设和发展。例如,实行台谏之制,即中央监察机构将御史台与谏院合一,下设台院、殿院和监院。宋代在地方设置的监察机构较前代更趋复杂,总称为“监司”,主要由中央派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通判、走马承受等对地方执行多元交叉的监察。就是由中央御史台察路级政府,以路线政府察州县长官,同时将路对州县的监察权一分为四,由转运使等分掌。此外,在州一级设通判一职,专掌州县监察。

元代中央的监察机构,废除了唐宋以来的御史台三院制,设察院和殿中司,而以察院为主。元代在地方设置了行御史台的监察机构,下辖内台、江南行御史台、陕西行御史台,使中央和地方单线垂直的监察体系更为强化。明太祖时废除御史台,在中央新设都察院,完成了自宋元以来监察独立体系的一个转变,都察院长官称台长。明代废除宰相制度之后,六部直属皇帝,在六部各设一都给事中,称“六科给事中”,加强了对六部官员的监督。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到了清代,其单线垂直的独立监察体系基本沿用明制。

地位崇高

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

 

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御史大夫名为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丞相和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御史大夫下发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司隶校尉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到了唐代发展出一个独立的给谏系统,与御史台系统相配合。给谏是指给事中与谏议大夫两项官制。给谏属于言官,责在规谏君主,其监察的对象实为皇帝,向皇帝进言劝谏,此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中是罕见的。唐太宗时名臣魏征就是一个言官,他对唐太宗的无数次进谏,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皇帝的独断,此种制度以后历代仍有沿用。到了宋代,其地方路一级的监察机构统称监司,实际上已经成为宋代地方的最高权力机构,其地位和权力都在地方行政长官之上。

宋代还在河北、河东、陕西、川陕等地陆续设置了权力极重的监察官——走马承受公事,由皇帝身边的三班使臣或内侍充任,直接听命于皇帝,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其地位之高,权力之大,监察面之广超乎寻常,几乎不受什么限制。

明清时期,监察制度中位高权重的特点大为增强,明太祖废丞相之后,在中央都察院之外再设六科给事中。明代的六科给事中是独立的监察机构,主要任务是钳制中央六部,凡六部的所有行政之事,都有权进行审查?驳议、纠正。明代地方道一级所设的监察御史,品阶虽略低于地方长官,然其实际地位却与地方长官一样,知府以下官员谒见,还需行跪拜礼。明代还设有巡按御史,经常奉旨巡行天下,其类似于汉代的司隶校尉和宋代的走马承受,而且常临时外加总督、巡抚、提督等高级官衔,可以不经皇帝诏令而独立行使监察权,在明代的官吏系统中其权力几乎是至高无上的。

官员选任

首先是监察活动的法律。中国古代监察官员一般称为“宪官”或“法吏”,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在行使监察权力之时,监察机关与监察官员依法监察,以法律为准绳。汉代初年就制定了监察六条,如不法事、词讼、盗贼、铸伪钱、狱不直、吏不廉等。

以后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则以六条监察诸郡官吏与地方豪强,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二千石选署不公、苛阿所受,蔽贤宠顽;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贷赂、割损政令等。汉代十三州部刺史必须依照法定六条,监察所辖诸郡的官吏,凡涉六条之嫌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此外汉代监察法令还规定,部刺史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巡行所辖郡国,部刺史在巡行监察的时候,必须严守诏条的规定,如有违背,其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可见汉代依法监察之严格。

隋代监察制度仿汉代旧制,重申依法监察之原则,颁布了巡察诏条六条,亦即隋代的察吏六条,包括了察品官以上理政能否;察官人贪残害政;察豪强奸滑,侵割下人;察德行孝悌,茂才异行,隐不贡者等,并设置刺吏十四人,从事四十人,定期依照察吏六条巡行全国州县。到了唐代,唐太宗贞观十八年,派遣大臣分十七道巡察地方州县、唐玄宗时增改全国为十五个监察区,专以察吏六条巡行监察地方官吏,唐代察吏六条之内容与汉代察吏六条相比已有很大变化,包括察官人善恶;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之均;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迹;察黜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等。此外,古代监察官在执法过程中,皆头戴名为“獬豸”之法冠,取意古代神话中的神羊,以其头顶上的锐利之角专刺不直之人。


第三展厅中外历史人物的廉政佳话


第一部分廉政史话

01、古代帝王大赦天下以示仁政唯贪官罪无赦

古代的帝王出于种种政治原因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通观大赦历史,罕赦贪官污吏。

唐王朝是中国历史上下诏大赦最频繁的朝代之一。唐太宗(李世民)时,国力强盛,四夷臣服,贞观四年(公元630年),各族君长推唐太宗为“天可汗”,而且农业丰收,一斗米价仅三四钱,百姓安居乐业,“外户不闭”。

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唐太宗下诏大赦天下,规定不论罪恶轻重,包括死罪在内,都予赦免。但赦令中却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免之列。贞观九年,雨水成灾,西戎扰境,太上皇(高祖李渊)死,唐太宗认为是德泽未遍所致,于是再次下诏大赦,但仍然强调不赦赃官。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天宝年间,是唐王朝鼎盛时期。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大破奚、契丹,百姓人丁兴旺,全国有七百八十六万多户,人口达四千五百四十三万之多。唐玄宗于是下诏大赦:“奉天时减降天下囚徒”,规定流罪(放逐到远方,充军)以下都予以赦免。“安史之乱”以后,唐王朝由盛而衰,战乱不息,江南久旱,人多死亡。唐肃宗(李亨)以天下未宁,屡下赦令,以示优恤。乾元二年(公元759年),大赦规定,天下囚徒,凡死罪者减为流放,流罪以下者一律赦免。但诸帝赦令亦都强调官吏犯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尔后,唐文宗(李昂)、唐宣宗(李忱)、唐懿宗(李漼),乃至唐僖宗(李儇)等的大赦令中,无一不强调官吏犯赃不予赦免的规定。

宋王朝亦规定官吏贪赃枉法为不赦之罪。宋太祖(赵匡胤)在位期间,曾两次下诏大赦天下,但都规定:“官吏受赃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

与宋朝同时存在的金王朝,世宗(完颜雍)也曾对兴廉惩贪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除派大臣查访外,还颁布有关条例,明确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不在此等此列)。”

总之,唐宋前后诸朝历代,罕见赦令赦免贪官污吏。


02、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法律规定

中国封建社会延续到唐朝,已进入了全盛时期,唐朝的法律制度也达到空前完备的地步。唐朝统治者深知:为了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必须充分发挥官僚机构的统治效能。因此,整饬吏治、严惩官员受贿,滥用职权攫取非法利益,就成为唐律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方面,法律制裁枉法贪赃的官员。规定:“诸监临(辖区)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合今制0.933寸)笞四十,一匹(四十尺)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唐律•职制律》)行贿者、比照监临之官减罪五等,最重的杖一百。勘验、审判等官员受收财物、枉法裁判的,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受收财物,没有枉法裁判的,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流刑三千里,强迫劳役三年)。因为唐朝时帛是货币,所以用尺、匹为单位。

另一方面,法律惩治以权谋私的官员。“即因使,私有交易者,准盗论。”《唐律•卫禁律》外交官利用因公出使外国的机会,私下买进卖出和以货易货,以标的物作为赃物计数,比照窃盗论处。监临之官擅自役使下属或借用辖区内的奴婢、牛马、车船、旅店等均为犯罪。监临之官接受下属猪、羊肉及其他禽类、酒食、瓜果等,按其所受的价值,以“坐赃论”。案发时,财物尚在,还主。强索财物,计赃,依“准枉法论”。强索较受收财物,罪加一等,即:一尺笞五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强行借贷较非强行借贷,罪加二等。借贷后。百日外比百日内归还处理更重。

此外,法律禁止官员经商。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唐六典•吏部》)本人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商业,本人不得担任官职。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商业属于犯法行为。买卖货物,即使交易公平,也笞五十,显失公平,比照曲法枉断论罪。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亏损欠债,按坐赃减二等处罚。官员派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经商,如得利,官员不知,为无罪;知,比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官员知情之罪惩治。根据情节轻重,下属或市场管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赚钱,比照官员本人经商之罪减轻二等。官员知情,与家人同罚;不知,比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

唐朝严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曾较为有力地保护、促进了唐朝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繁荣。当然,封建社会的任何律令都难以严格执行,唐代贵族、官僚受贿经商的事,在不少史籍里也有记裁。


03、抨击政治腐败的民谣

两汉民谣里也充满批判精神,有大量的民谣表达了对残暴酷虐时政的抨击和对贪官污吏的鞭挞。这类民谣大概可以分为三类:

抨击政治黑暗腐败。如东汉后期,外戚和宦官交替把持政权,政治更加腐败。外戚的党羽,宦官的爪牙,控制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权机构,造成了极为严重的选举不实的情况。这就不能不引起社会舆论的抨击。时谚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再如流传于桓、灵之际的民谣唱道:“城上乌,尾毕逋,公为吏,子为徒,一徒死,百乘车。车班班,入河间,河间姹女工数钱,以钱为室金为堂,石上慊慊舂黄粱,梁下有悬鼓,我欲击之丞卿怒。”这首民谣讽刺桓帝、灵帝及灵帝母董太后贪婪无比,专事聚敛,卖官鬻爵;百姓被迫父子相继服役,相死于道。忠臣义士,欲击鼓谏阻,反被丞卿怒斥。

痛斥贪官污吏的擅权胡为。汉武帝时期灌夫一族在家乡颍川横行不法,百姓咒骂他“颍水清,灌氏宁;颍水浊,灌氏族”。东汉桓帝依靠宦官力量铲除外戚梁氏,参与其事的宦官单超、徐璜、具瑗、左悺、唐衡五人均被封侯,宦官操纵了政权,气焰遮天。单超早死,其他4人奢侈淫佚,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百姓作短歌道:“左回天,具独坐;徐卧虎,唐两墮。”意思是左悺有回天之力,具瑗有独尊之势,徐璜有猛虎之强,唐衡为所欲为。这首民谣形象地描绘了宦官势力的强大。

讽刺昏庸无能、尸位素餐的官员。周福因为在桓帝作蠡吾侯时当过他的老师,桓帝登上帝位后即提拔周福为尚书。他的同乡作民谣:“天下规矩房伯武(房植,周福同乡,为河南尹,名声很大),因师获印周仲进(周福字)。”

在中国古代,一般而言,社会廉政文化的发展程度与政治清明的程度成反比。也就是说,在社会政治清明、政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人民对统治者的满意度比较高,整个社会的廉政诉求就不那么突出。相反,政治越黑暗,统治者越腐败,社会反腐倡廉的呼声就越高,社会廉政文化发展的程度也就越高。汉代廉政民谣反映了当时人民对廉洁社会的渴望,间接反映了两汉政治的积弊和黑暗。当人民的廉政呼声汇集成铺天盖地的呐喊时,汉王朝也就走到它的尽头了。


04、中国古代政府绩效管理的启示

政府绩效管理既是全世界政府管理运动的热点,也是我国当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实践与理论成果的同时,也需要深入挖掘中国古代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历史经验,建立基于中国自身现实需要、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

纵观中国古代政府绩效管理体系的发展,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考核对象基本覆盖,但考核权力过于集中

在等级森严的封建社会,能做到从宰相、尚书以下,直至州县官及不入流的小吏,均须接受考核,并根据考绩结果接受奖惩,是难能可贵的,体现了一定的公平原则。古代政府特别重视对各级地方官的考绩。从尧舜的“五载一巡守”、夏禹的“会计”诸侯,到战国以后的“上计”制度,都是针对地方行政长官设计的。由于地方官远离皇帝、不易控制,又掌一方大权,用考绩制度来控制约束,对于整肃官僚队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中国古代政府组织结构是一种集权体制,在社会与国家关系上,强调政府对社会控制;在政府内部,强调上级对下级控制,官员考核主要是由政府内部“自上而下”推动,平民百姓意见对考核结果不产生影响。特别是囿于“家天下”传统,考绩与奖惩权力过度集中在君主一人,君主的认识水平和好恶喜怒,很大程度决定考绩制度的执行效果。皇帝开明进取时,考绩制度就坚持得比较好,吏治比较清明;皇帝昏庸无能时,考绩制度就形同虚设,吏治比较腐败。这种治乱循环,成为中国古代考绩制度的最大问题。

2.考核标准比较全面,但存在虚化弱化因素

历代考绩都注重内容全面、标准明确。对京官强调德才兼备,对地方官则特别注重实绩,既提出通用政治道德标准,又针对不同官职提出具体专业标准、制定可行考绩目标,使官吏对于自己职守内应干什么、努力到什么程度等做到心中有数,同时也使考绩管理者较为客观地衡量被考绩者的优劣,双方有规可循,有助于实现因任而设职、量能以授官的绩效管理目标。特别是汉代考绩比较务实,通过“上计”考察地方官的政绩状况,注重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财政收支、社会治安等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绩标准客观定量,考绩较具有可操作性。明代在评估“三等”(称职、平常、不称职)时,还参照职位事务繁简区别对待,提出“简而称职,与繁而平常同”,打破平均主义,鼓励官员热情和创造性。

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历代王朝信奉“以德行为本,而及余次之”,一些虚无缥缈的“德行”指标地位上升,并被赋予优先于其他具体政绩指标的特殊地位。唐朝以“德礼为政教之本”,从官员选任到考绩到监察等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每一环节都推崇所谓“德礼”,这就为官员在考核中避实就虚、蒙混过关大开方便之门。难以用尺度衡量的德行声望可以靠人情关系、贿赂等手段获得,致使唐朝中后期官场贿赂、巴结、请托之风盛行,唐肃宗时,在四善二十七最九等的考绩标准里,人人都能得“中上”以上。

元代在德行政绩标准之外,推行所谓“计年之制”,从政资历作为考绩升迁的主要标准。这些做法都滋长了官员保官保位、不求进取,追求名节、轻视实务的作风,使考绩制度沦为无效。

3.考核制度比较规范,但社会有效监督不足

为保证考绩活动顺利进行,历朝历代都设立专门职官或机构行使职能,并按规定时间期限和考绩程序进行。这种由常设机构依规范程序定期进行的经常性考绩制度,对广大官员起到了持续的激励约束作用。历代考绩多要求御史等监察官员参与,以“按察虚实真伪,相辅为用”,初步形成了考绩与监察相结合、分级考核管理与中央垂直监督相结合、实体性制度安排与程序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制度体系。

但制度归根到底要靠人执行,如何确保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一直是历朝历代希望解决却解决不好的难题。中国古代,官吏往往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服务意识、公共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普通百姓无法以日常化方式将自己的利益诉求与希望输入政治系统。由于缺乏自下而上的监督机制,加上中央与地方之间集权和分权随意,各级政府职责权限缺乏法律和制度规定,考绩只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容易造成“一官黜陟取自上司一言”,不仅使考绩结果失实、流于形式,而且强化下级官员对上司的依附性,刚正不阿、直言极谏者遭贬,阿谀奉承、溜须拍马之辈提升。

4.重视依据结果奖惩,但缺乏精细化管理

历代统治者大都重视考绩活动,以考绩结果作为官员的任免、升迁、奖惩服务的依据。原始社会尧、舜、禹要经过重要岗位锻炼才能正式登位,汉代“考绩黜陟,计事除废,有功者赏,有罪者罚”,宋代“参考治行,分定上、中、下等……岁上其状,以诏赏罚”,明代奖罚并重并辅以刑事制裁,清代“纠以六法”……中国古人探索出一整套赏罚并重的约束激励机制,保证了考绩制度的实际效果。凡是奖惩升迁机制与考绩结果严格挂钩的时期,往往政治清明、社会运行良好、经济发展迅速。

但是,古代政府只重视对官员个体的考绩和奖惩,而缺乏对政府整体绩效的持续关注与改进。这与当时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政府机构比较精简、官员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政府(朝廷)的客观历史条件有关。一方面,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管理,考绩陷入“只见微观,不见宏观”的误区,无法从整体上评价和提高政府绩效。另一方面,官员缺乏组织整体绩效的评价和组织团队的保护,在庞大的官僚体制面前显得渺小,为求自保晋升,往往建构和经营关系网来打击对手、化解风险,进而发展为拉帮结派、结党营私、党同伐异的恶性竞争。考绩一旦与官场政治斗争联系起来,就会成为排斥异己、发泄私愤的工具,打击、贬黜一大批有才干但政治路线不同的官员。这是古代考绩制度的一大教训。

第二部分廉政故事

01、周恩来的“不近人情”看干部的廉洁自律

周总理家中有十条家规,其中有:不准请客送礼、不准动用公家汽车、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等,曾经把打着自己旗号找工作但又不安心工作的亲婊妹开除,为了管好自己的家人,病重期间,对侄女周秉健前来探望“毫不留情”地制止了,要她“不要来了,坚守岗位”。这些在一般人看来,周总理这些清规戒律几乎“不近人情”,然而,正是这种“不近人情”,才成就了周总理高风亮节的高贵人格和品德,让人们看到一名共产党人的纯洁无私和对人民群众的大爱,也正是这种严格自律的要求,才使晚辈们学到了如何做人,学会了如何奉献。

领导干部要作勤政廉政的表率,不是嘴上说说而已,是要用实际行动来实践的。领导干部,先干一步,不能作表率,就不能以德服人,就不能带领大家共同走富裕之路。周总理以身作则,首先从自己做起,对家人对自己都以严格的家规要求,而且,看似这些“不近人情”的要求近乎苛刻,但从另一个角度讲,这是一种党性原则光辉的闪耀,是一种对人民群众的热爱,对党纯洁性的强烈维护,是一种大爱。一些领导干部却不然,他们为自己子女的生意讲情,为自己的亲属安排好工作说项,接待私人朋友用公款,接送家人用公车。甚至在自己调动前,还给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或驾驶员安排一个好位置。至于萝卜招聘、高考移民、十几岁的公务员等等都是那些没有原则、私欲极重的人背着党纪国法干着见不得人的阴暗行为,这些人与周总理的“不近人情”有着天壤之别,这是一种无原则的行为,是一种用党性作交易的勾当。

对家人的严厉是对他们的爱护。实际上,周总理这样“不近人情”是对家人的关心和爱护,是对他们成长的真切关怀。一些领导干部放纵自己的子女,帮助他们在生意上托关系,走后门,实际上是纵容他们不走正道,败坏党风党纪不说,还助长了这些家人和亲属的坏毛病,一旦失去权势,这些家人和亲属就不能自立,俨然有树倒猢狲散的架势。现在一些所谓的官二代,嘴里嚷着:“我爸是XXX”,到处扛着老子的牌子,招摇过市,令人生厌,一旦犯事,呜呼哀哉!实际是害了他们。

管住了家人和身边的人,才能管好其它人。正人先正己,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必须首先管好自己的家属和身边的人,否则,无法管好部下的一班人。近年来,一些领导犯事,就是因为没有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和身边的人,才纵容了他们狐假虎威。况且有这样的子女和亲属在利用自己的身份干着与党纪国法不相容的事,作为领导干部你又如何能在群众面前挺直腰杆呢,令不行,禁不止也就成为必然。

周总理一身清廉,严肃对待自己的家人,在知道自己的婊妹扛着自己的牌子向组织要工作后,立马指示开除其婊妹工作,下放到基层锻炼,尽管有公车从来不用来接送自己的家人。因此,周总理那种耀眼的人格魅力和无私的精神,令我们无限敬仰。而一些领导干部看到周总理的伟大品格,难道不也有所感悟吗?记住,你是党的干部,就决定了你必须做一名“不近人情”、但又饱含人间大爱的人!


02、1952年:共和国反腐第一案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组织的公审大贪污犯刘青山、张子善大会在当时的省会保定举行。河北省人民法院院长、临时法庭审判长宋志毅在大会上宣布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该二犯全部财产。话音刚落,“拥护廉洁奉公的人民政府”“拥护光荣、伟大的共产党”的口号声响遍全场。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全国开始“三反”运动后揭露出来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直接督促案件的处理,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曾在天津地区任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在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但在和平时期,他们却居功自傲,贪图享乐,堕落为人民的罪人。他们不顾党纪国法,不顾国防建设、人民疾苦,贪污克扣国家救灾粮、河工粮、飞机场建筑费、地方粮、干部家属救济粮、治河民工工资、银行贷款等国家财产,为数达1716272万元(旧币)。他们还同私商勾结,用公款倒卖大批钢铁,中饱私囊,使国家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开除刘青山、张子善的党籍,12月20日,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毛泽东对刘青山、张子善一案非常重视。12月2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考虑,并征求党外人士意见,由河北省人民法院宣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审大会召开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向毛主席说说,不要枪毙,给他们一个改过的机会。意见反映到毛泽东那里,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当年在毛泽东直接领导下处理此案的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主任薄一波说:“我觉得‘三反’斗争经验中最可贵的一条,就是以毛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对清除党的肌体上发生的腐败现象,表现了高度的自觉性和巨大的决心与魄力,真正做到了从高级干部抓起,敢于碰硬,从严治党。”

03、古代清官廉吏如何看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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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俭观——崇俭去奢,以身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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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告诉人们:勤俭与奢侈会给家、国带来成与败截然相反的结局。唐朝李商隐《咏史》诗中所云“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即是一个经典的总结。宋朝大儒朱熹也称:“自古兴俭以劝天下,必以身先之。”中国古代的清官廉吏禁得起物质财富的诱惑,而以勤俭劝天下,在其朴素奢俭观的指导下,成为“以身先之”的楷模。

春秋时齐国名相晏婴即以廉洁自律著称。虽然他功高权重,但一向俭朴,齐景公赐给他封邑,他拒不接受;居住在临近市场的小房子中,人声嘈杂,环境极差,景公要给他换一处条件好的大宅,也被他婉拒。他“食不重肉,妾不衣帛”,因此受到齐人的爱戴和诸侯的敬重。三国时吉茂也以为官清廉著称,对别人送来的礼品一概拒不接受,而且从不为穿质量差的衣服、吃粗劣的食物感到没面子。他穿着粗恶、饮食粗劣、以步代车,“臣役妻子,家如悬磬”,全家过着十分俭朴的生活。宋朝著名的清官包拯,无论在地方还是在中央为官,都始终坚持廉洁自律,虽为朝廷重臣,但所穿、所食、所用和老百姓没有什么两样。寇准官至宰相,颇有作为,但他非常简朴,成为“有官居鼎鼐,无地起楼台”的名相。寇准历高官数十年,不治田园宅第,甚至在进京见皇帝时寄居寺庙,其声名远播辽邦,亦名垂青史。

三国时诸葛亮在《诫子书》中告诫子孙,要“静以修身,俭以养德”。清朝的李僡是被道光皇帝称为“不愧疆垠重任”的名臣。当他得知儿子初入仕途,不注重小节时,立即写信严谕:“用度不慎,必至拮据,操守焉能得好……你何所恃而不恐耶?”勤俭朴素不但有益于修身养德,而且有益于齐家治国。古代清官廉吏在其高洁的奢俭观指导下,刻意过着艰苦朴素的平民生活,并希望子孙也能与自己坚持一样的奢俭观,保持生活俭朴、为官清廉、爱民如子、清白持家,因此,不为子孙置业遂成自然。

李僡,陕西华阴人,字惠人,又字吉人,道光二年(1822)进士。由于他一贯亲躬政务,不阿权贵,清廉为政,秉公执法,道光皇帝曾下诏书褒奖他“办理认真,罔不顾嫌怨,不愧疆垠重任”。当他得知儿子李其诏初入仕途,不注重小节时,立即写信严谕:“……与你在平凉相遇,圈车四辆,轿车一辆,行李如此之多,可谓荒唐。一作教官,便如此阔达,倘作州县,又将何如!你把我的辛苦艰难全忘却了。人之无良,一至于此,教别人笑我有浪荡之子,我心甚愧。一起手如此,将来何以收敛。用度不慎,必至拮据,操守焉能得好……你何所恃而不恐耶?”图为今人收藏的李僡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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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利观——非义不行,非义不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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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所说的“义”是指道义、原则,是一种道德规范;“利”则指利益、功利。对义与利及其关系的看法就是义利观。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义利观广为士大夫们所接受,并成为清官廉吏置业观的思想源泉。

儒家义高于利、义主利从的义利观深为中国古代清官廉吏所推崇、所信仰,在其指导下而“行其义”。正因如此,他们做到了利不苟得,义不容辞,不义之财坚决不取,甚至应得之财也要施之于亲友百姓。据《列女传》载,在战国时期,为齐宣王相的田稷子,曾收下属百镒之金,其母得知后,对他严厉教训道:“非义之事,不计于心……不义之财,非吾有也。”被母亲严责后,田稷子立即退回了所收之金,并向齐宣王请罪,日后遂成为秉承廉洁家风、不取不义之财的名相。

践行“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宋代名臣范仲淹,非但不取不义之财,而且还把俸禄拿出来创办义庄、义田、义宅、义学,以救济穷困族人,解决族人子弟上学难的问题。范仲淹在杭州知州任上,其子弟见其年逾花甲,知其已有退休之意,就打算在洛阳为其治宅第、树园圃,供其晚年享用,但被范仲淹制止,并说:“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室乎!”可见,他以“道义”为最高境界,对身外之物漠然视之。

儒家的义利观之所以被正派廉洁官员奉为行动的指南,是因其与廉洁有着天然的联系。它既是道德规范,也是廉洁自律的规范。因此,古人也常把“义”与“廉”相提并论,比如,刘向《说苑•谈丛》云:“义士不欺心,廉士不妄取”;唐朝诗人李白在赠友人的诗中亦云:“廉夫唯重义,骏马不劳鞭”。如果一个官员能持“政之大节”之义、社会责任之义、天理良心之义、社会正义之义、百姓利益之义,廉也在其中了,不为子孙置产治业便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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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观——以民为本,先忧后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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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清官廉吏置业观的一个重要思想根源是其民本观。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民本思想可谓源远流长,并闪现出灿烂的光辉。在先秦时期,孟子的民本思想达到了相关政论的高峰,《孟子•万章上》中孟子引用《泰誓》抒发自己的政治见解:“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民与天齐,把民放到了极高的位置上,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的观点。持此民本思想的后继者,历代不乏其人,明末清初的思想家黄宗羲是其中的典型代表。他立足民本,直指君恶,提出入仕为民及以“万民之忧乐”为衡量治乱的标准,将民本思想发展到古代社会的巅峰。

在中国古代社会,民本思想并不只是停留在理论上,而且实现在实践中,并成为清官廉吏的行动指南。翻开廉吏传,我们就会清晰地看到这既体现在他们呕心沥血,施惠于民,又体现在不与民争利,不为子孙置业,以寻常百姓的生活标准要求自己。春秋时鲁相仲孙蔑(即孟献子)为官清廉,他认为当官的不要与民争利。他不仅洁身自好,而且严管家人,其子即因追求奢侈被他关了七天七夜的禁闭,令其洗心革面,改正错误。同一时期的另一位鲁相季孙行父更是声名远播。他虽居相国之位,但在生活上却与百姓看齐,在老百姓吃不好、穿不暖的情况下,自己绝不追求奢华与享乐,不以美妾肥马为荣耀,而以高尚的品德来为国争光。明朝洪武年间,洞庭湖畔的龙阳县洪灾频发,郡县长官赈灾不力,反勒索不断,民不堪命。典史青文胜虽为小吏,甘愿赴京击登闻鼓为民请命。事不就,竟吊死在登闻鼓下,朝野震惊。朱元璋钦定减免该县赋税三分之二,有人誉其“一点丹心全赤子”。这些清官廉吏是民本思想的杰出践行者,其民本精神可歌可泣,青史流芳。

范仲淹在杭州知州任上,其子弟见其年逾花甲,知其已有退休之意,就打算在洛阳为其治宅第、树园圃,以供其晚年享用,但被范仲淹制止,并说:“人苟有道义之乐,形骸可外,况居室乎!”可见,他以“道义”为最高境界,对身外之物漠然视之。图为明代人所绘范仲淹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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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福观——贪财取祸,恭俭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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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清官廉吏的置业观还与其祸福观密切相连。聚敛钱财是福还是祸,在认识上清官与贪官截然不同,贪者常常利令智昏,而廉者时刻保持着清醒的头脑。

清官廉吏不仅有正确的人生观、高尚的人格,而且具有卓越非凡的智慧。这在对财富与祸福关系的认识与行动上充分体现出来。南北朝时曾任南齐晋平太守的廉官王秀之说:“人所昧者财,财生则祸逐,智者不昧财,亦不逐祸。”不贪财、不取祸,全身而归,实为明智之举。曾任北齐散骑常侍、鸿胪寺卿等官职的崔冏亦非常节俭廉洁,所得俸禄一定分给亲朋故旧,不积累财富和产业。崔冏不仅终生自守,而且教诲子孙,持恭俭以纳福,戒骄奢以避祸,真乃大智慧!王旦是北宋真宗时的贤相,虽身居显贵,却始终保持着俭朴的家风。宋真宗为其廉行而感动,亲自登门赐白金五千两,王旦又上表拒收,并强调“益惧多藏,况无所用,见欲散施,以息咎殃”。可见他认为财富积累多了令人恐惧,是致祸的源头。因此,他连皇帝的赏赐都不要,自己的俸禄多了,也尽量散去。

古代的清官廉吏具有这样充满智慧的祸福观,其实一点都不奇怪,因其植根于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在古代先贤和哲人中已形成一种共识。《左传•襄公二十八年》称:“善人富谓之赏,淫人富谓之殃”,也就是说为富不仁者必然引来祸殃。“仁者散财以得民,不仁者亡身以殖货。”这条被历史反复证明的铁律,唯智者识之,廉者鉴之,贪者逆施,遂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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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观——清白传家,子孙不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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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可分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贪官污吏只愿给子孙留下物质财富,所以朝夕聚敛,唯恐不足,但往往事与愿违,并未给子孙带来真正的益处。而清官廉吏不重物质财富,更愿意给子孙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

西汉的疏广,官至太傅,贵为太子之师,但他不为子孙积累钱财。他认为使子孙多财并非好事,“贤而多财,则损其志;愚而多财,则益其过。且夫富者,众之怨也。吾既无以教化子孙,不欲益其过而生怨。”可见疏广并不是没有为了子孙考虑,而是考虑得很深入、很长远,用心不可不谓良苦。东汉的杨震出身贫寒,一向廉洁奉公,“不受私谒,子孙常蔬食步行”。故旧老友劝他为子孙置办些家产,他也不肯,而回答说:“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鲜明地提出了清白之名更胜万贯家财、精神财富更胜物质财富的观点。

南北朝时期梁朝人徐勉官至尚书仆射,位高权重,但“勉虽居高位,不营产业,俸禄分赡亲族之穷乏者”。他恪守“以清白遗子孙”的信条,胸怀给子孙留下黄金满箱,不如让其知书识礼的志向。南宋王应麟所撰《三字经》,也有这种思想的体现:“人遗子,金满赢,我教子,唯一经。”可见,这一思想已成为古代社会有识之士的共同认知。

中国古代清官廉吏是古代优秀文化的继承者、践行者和创造者。“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治平之术是他们人生的主旋律,宋代张载又将其发展到“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的崇高境界。古代清官廉吏正是在这种崇高的境界下展现出与众不同的人生追求,体现于卓尔不群的思想言论、立场观点和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正是因其具有如此崇高的置业观,化腐朽为神奇,使置业从物质层面升华到精神层面。他们“忧道不忧贫”,不为子孙置业,只把最宝贵的精神财富留给子孙,充满着对儿孙的希冀和厚爱,闪现着人性的光辉!


04、私恩与公法

唐贞观三年(公元629年),濮州刺史庞相寿犯了贪贿罪,被朝廷“追还解任”,受到免职处分,并追还赃款。不料庞相寿毫无思过之心,为了保住乌纱帽,竟不知羞耻地向唐太宗上书,“自陈幕府之旧”,哀求太宗念在“故旧”的情分上予以宽恕。

原来,李世民当皇帝之前被封为秦王,庞相寿曾在秦王府做过事,是他过去的老部下。照一般世俗眼光看,老部下犯了事,请求老领导老首长照顾一下,开开绿灯,似乎也在情理之中。唐太宗虽然贵为皇帝,却始终未忘故旧之情,看了庞相寿的上书后,禁不住“深矜之”,对他的处境深表同情,立马派人抚慰他说:“你过去是我的属下,现在拿了人家的财物,只是为了满足贪求的欲望。我现在赐给你一百匹绢,恢复你的官职,还是去原地上任吧,望你以后不要再做贪赃枉法的事(即还向任,更莫作罪过)。”

见皇上如此宽容庞相寿,宰相魏征直言相谏说:“庞相寿为人‘猥滥’,贪婪卑鄙,远近闻名,可说是罪不可恕。现在陛下因为顾念‘故旧私情’,不仅赦免了他的‘贪浊’之罪,又加以重赏,还让他官复原职,这样做无助于他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况且,过去秦王府故旧熟人很多,如果这些人犯了法,都依仗与陛下有私情而受到庇护,那么只会使贪鄙者得意,为善者害怕,社会怎得太平安宁?”魏征嫉恶如仇,态度鲜明,他指出对贪官宽大为怀,温情优待,只能是姑息养奸,贻害无穷,后果不堪设想……

这一番晓以利害的劝诫,唐太宗听得是声声入耳,句句上心,不禁翻然悔悟,决定收回成命。他召见庞相寿说:“我昔日为秦王,自然要为王府作主;现在我是皇帝,已是天下之主,既为天下之主,就不能‘偏与一府恩泽’,专凭私情来照顾你这个王府老部下了。”可以想见,唐太宗的内心深处多少有些居高临下、身不由己之感,但在国法面前,他最终还是舍私情而奉公法,表现出公正廉明之态。于是,太宗“赐物而遣之”,送给庞相寿一些东西,将他遣送出京。庞相寿原以为可以侥幸保官,哪知“复职”美梦终成泡影,他默然无语,只好带着无限的伤感流涕而去。

看来,在庞相寿事件中,即使像唐太宗这样的一代明君,有时也可能为私情所惑而坏公法。如果没有魏征的及时谏阻和监督,或者唐太宗不愿纳谏,仍然一意孤行,滥用权力,对庞相寿给予特权庇护,那么,庞相寿这个腐败分子,岂不是会更加有恃无恐,照贪不误,奢靡享乐不止?因此,作为领导者,面对私情与公法的选择,不可不慎。

由此,我想起了另一位古人的执法佳话。东汉顺帝时,苏章升任冀州刺史,他的一个老朋友在他属下任清河太守。有一年八月,他按例巡视部属,发现那位故人有“奸藏(赃)”行为,决意将之绳之以法。为此,他来到清河,特地备下酒肴,请这位故交喝酒。席间两人畅叙平生友情,相谈甚欢。太守高兴地说:“人皆有一天,我独有二天。”言外之意是,他除了老天爷保佑,还有苏章这个上级帮助他掩饰其罪,渡过难关。但他没想到听到苏章说:“今夕苏孺文(苏章字孺文)与故人饮者,私恩也;明日冀州刺史案事者,公法也。”这事的结果是,苏章“举正其罪”,列举太守的罪行并加以惩治。消息传开,冀州境内知道苏章大公无私,都望风敬畏。

这个苏章反贪的故事令人深思。清河太守犯了事,要不要查处,这完全在苏章这个顶头上司的掌控之中,他如果不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事就可平安过去;如果依法办事,这位故人就要完蛋,他们多年的交情也将从此终结。苏章的处置办法很有人情味,又富有戏剧性。他先以私人名义请老友赴宴,显示了浓浓的私情友情;然后以刺史名义惩治贪官,秉公执法,显示了清正严肃而又有情有义的高风亮节。与唐太宗相比,同样是面对贪官故旧,苏章在执法上则更显自觉、严正和坚定。他把公与私、情与法,处理得一一得体,既有对朋友的私恩柔情,又有违法必究的铁面无私精神,真正做到了公私分明,令人叹服。

人在社会中生活,不可能没有亲朋故旧。亲朋故旧违规犯法,应该如何对待?君不见,当今有的人利用职权,包庇袒护;有的人托人求情,为其开脱;有的人一团和气,大事化小;有的人则公正严明,甚至大义灭亲……形形色色,态度不一。在私恩与公法的问题上,看看唐太宗和苏章是怎样应对,就不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05、刚正名相饮恨“人情关”

请托,即以私事相托,走门路,通关节。历史上,请托之风由来已久。据《管子•八观》载:“货财行于国,则法令毁于官;请谒得于上,则党与成于下。”意谓春秋时期,向官吏行贿请托之风盛行,法律法令败坏于朝廷;请托办事之风在上面通行,结党营私的事就会在下面泛滥。而有关抵御请托之风的史事,《汉书•申屠嘉传》中就有详细记载。

西汉名相申屠嘉(?-前155),梁郡(今河南商丘市)人。他早年以能拉强弓硬弩的武士身份,随刘邦起事,灭项羽、平黥布,功劳很大。到汉文帝时,申屠嘉已位居御史大夫,后任丞相,可谓位极人臣。申屠嘉为人正直、疾恶如仇、执法甚严,在家中从不接受私事拜访。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刚正名相,对西汉朝廷的“人情关”却无能为力。

据《汉书•申屠嘉传》载,汉文帝时,邓通是其宠臣。邓通依仗汉文帝的宠幸,获准开铜矿,私铸铜钱,由此富甲天下,盛气凌人。有一次,申屠嘉上朝奏事时,邓通不拘朝廷礼制,立于汉文帝身旁,对申屠嘉怠慢无礼。申屠嘉奏事完毕,劝谏汉文帝:“陛下喜欢臣子,可以赏赐他,让他富贵,但不能乱了朝廷礼制。”汉文帝不以为然地说:“我就是宠爱邓通,你不要多言了。”

对此,申屠嘉仍不买账。他回到府后,便以丞相的名义,下手谕传唤邓通。邓通素知申屠嘉秉性耿直、刚正不阿,便连忙派人向汉文帝报告。随后,邓通来到丞相府,刚一进门,申屠嘉就让人把他拿下,并训斥他破坏汉高祖定下的礼制,要砍头治罪。邓通一听,连忙磕头,乞求饶恕,磕头磕得头破血流。岂料正在此时,汉文帝的圣旨到了——说邓通是他的宠臣,请申屠嘉给个面子,放他一马。申屠嘉可以不给邓通面子,却不能不给皇帝面子。于是,邓通安然无恙。此后,他更加有恃无恐,为非作歹。

汉文帝去世后,汉景帝即位。汉景帝重用内史晁错。晁错凭借汉景帝的宠幸,不把其他大臣放在眼里,大肆修改朝廷法令,甚至以激进的方式“削藩”(削减诸侯封地和权力),以致朝野怨声四起。

不仅如此,其时,晁错的府邸大门面向东方,但他嫌出入不便,又开了个南门,而南门却开在太上皇宗庙的围墙上。此举严重触犯朝廷礼制,按法令应该治罪。然而,当申屠嘉准备对晁错治罪时,却走漏了风声。晁错闻讯后,知道申屠嘉执法严谨、六亲不认,便连夜进宫拜见汉景帝,并躲在宫里不敢回家。

翌日早朝时,申屠嘉奏请汉景帝诛杀晁错,汉景帝却替晁错辩解:“错所穿非真庙垣,乃外堧垣(宫外的墙),故他官居其中,且又我使为之,错无罪。”言下之意,晁错凿开的是宗庙外墙,不是真的宗庙墙,那是别人居住之地,况且得到我的允许,他没有罪,你不能以此为理由杀他。罢朝后,申屠嘉对长史说:“我真后悔,没有先斩后奏!”申屠嘉回到丞相府,又气又恨,居然呕血而死。

从邓通不守朝廷礼制,到晁错更改法令、触犯礼制,二人违法却逍遥法外,所依仗的皆是皇帝说情和开脱。而守身以正、刚正不阿的申屠嘉,没能过得了两任皇帝的“人情关”,也给后人留下了无奈的叹息。


06、国家之宝卢怀慎

知道卢怀慎的人并不多,但他为之效力的皇帝大家应该都熟悉,就是那位风流倜傥的唐玄宗。

卢怀慎去世两年以后。有一天玄宗皇帝到长安城南打猎,来到一片破旧的房舍之间,透过一户人家简陋低矮的围墙,他看见里面似乎正在举行什么仪式,便派人骑马去询问,那人回来报告说:“那是在举行卢怀慎去世两周年的祭礼,正在吃斋饭。”玄宗于是赏赐卢家细绢帛,并因此停止了打猎。后来经过卢怀慎的墓时,见到卢怀慎的墓碑尚未树立,玄宗皇帝流了泪,下诏书命官府为他立碑,令中书侍郎草拟碑文,他亲自书写了碑文。

玄宗皇帝这样怀念卢怀慎,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卢怀慎清正廉洁。说到卢怀慎,无论是他住的,还是家里的陈设用具都非常简陋。

他做了大官以后,身份高了,可他的妻子儿女却时常挨饿受冻。

他在东都(洛阳)担当负责选拔官吏的重要公务,可是随身的行李只有一只布口袋而已。他担任黄门监兼吏部尚书期间,病了很长时间。宋和卢从愿去探望他。他们看到卢怀慎躺在一张薄薄的破竹席上,门上连个门帘也没有,遇到刮风下雨,只好用席子来遮挡一下。

卢怀慎平素就很器重宋和卢从愿,看到他们俩来了,心里非常高兴,留他们呆了很长时间,并叫家里人准备饭菜。可家人端上来的只有两瓦盆蒸豆和几根青菜,此外什么也没有。卢怀慎握着宋和卢从愿两个人的手说:“皇帝寻求人才和治理国家的策略很急迫。但是统治的时间长了,皇帝身边的大臣就会有所懈怠,这时就会有小人乘机接近讨好皇帝,你们两个人一定要记住。”过了没几天,卢怀慎就死了。在他病危的时候,他曾经写了一个报告,向皇帝推荐宋、卢从愿、李杰和李朝隐。皇帝看了报告,对他更加惋惜。安葬卢怀慎的时候,因为他平时没有什么积蓄,所以他的老仆人只做了一锅粥给帮助办理丧事的人吃。

卢怀慎居官多年,廉洁自律,所得薪饷大都接济给那些有困难的人。正因为如此,他官声极佳,影响很大,手下官吏也不敢奢侈挥霍,更不敢中饱私囊。并且他从不与姚崇争权,甘心做姚崇的副手,补台而不拆台,到位而不逾位,与姚崇精诚合作,为开元盛世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卢怀慎去世后,玄宗很悲痛,颁发诏书说:“卢怀慎乃国家之宝,朝廷的济世之才,善于出谋划策,学问德行堪称楷模。和公孙弘辅佐汉室齐等,与季文子弼相鲁国相同。节操与古人相傍,勤俭诚实可以作为榜样。他冰清玉洁,家里没有金银宝物,清贫度日。我顾念以往岁月,更感深切哀悼。应该像抚恤凌统的遗孤一样抚恤他的遗孤,像表扬晏婴的德行一样表扬他的德行。”为此,厚赏卢家,追赠卢怀慎荆州大都督,给予“文成”谥号。


07、北宋名臣的清廉情怀

读《宋史》中的范仲淹、包拯、赵抃、欧阳修传记,在为这些北宋名臣的品格和作为所感动的同时,也生发出一些感触。他们身上所展现出的潜心为民、清正廉洁、正道直行的情怀,值得我们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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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心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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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也是其精华之一。要做到爱天下苍生、爱黎民百姓,必须具有宽广的胸怀。古时官场上的窥觊私利之辈,往往是通过鱼肉百姓、搜刮民脂民膏来中饱私囊,自然与“仁者”无涉。范仲淹等北宋名臣立身行事、从政为官,能以百姓和社稷利益为重,摒弃私情、秉公执政,正是以“仁者爱人”、忧国忧民为出发点的。

范仲淹在《岳阳楼记》中说:“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一忧一乐、一先一后,道出了他以天下为己任、以黎民百姓忧乐为己忧乐的“仁者”情怀。史载,范仲淹曾资助过许多贫困的文人或下属。他晚年时捐出自己的积蓄,在家乡苏州购置良田千余亩,设立义庄,资助族人尤其是穷苦人家。

不仅如此,范仲淹的爱民行为还表现在他从政后,对庸官和贪渎者的疾恶如仇。比如,宋仁宗时期,官僚机构臃肿,州县官吏多有不称职者。范仲淹在推行吏治改革时,视各路官吏优劣,迁赏政绩卓著者,降黜贪渎和不称职者。当他“取诸路监司名册,将不称职者姓名一笔勾去”时,枢密使富弼在其侧云:“十二丈则是一笔,焉知一家哭矣?”范仲淹回答:“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言语中,折射出范仲淹心怀天下、为民兴利除弊的风范。

范仲淹潜心为民,颇有政绩。他在邓州知州任满离去时,百姓沿途数里拦截使者,请求留任范仲淹。他在邠州、庆州任职时,颇得时人称颂。当地汉族、羌族百姓曾为他画像、立生祠,感念他;他去世时,“羌酋数百人,哭之如父,斋三日而去”。

包拯生前就已深受老百姓的喜爱,连孩童、妇女都熟悉他的名字。《宋史•包拯传》载:“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亦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包拯不畏权贵、刚正不阿、为百姓所称颂的形象,跃然纸上,令人崇敬。

赵抃与同时期的包拯齐名,也是小说、戏剧中清官廉吏形象的原型之一。史载,京师百姓称赵抃为“铁面御史”;他“日所为事,入夜必衣冠露香以告于天,不可告,则不敢为也。其为政善因俗施设,猛宽不同。在虔(州)与成都,尤为世所称道”。他看到百姓安居乐业,就高兴地弹琴取乐。可见其律己甚严、为民兴利。

欧阳修在《乞出表》中说:“大仁博爱而无私,未尝违物。”他在滁州任上,对政务实行“宽简”(宽容和简化)的政策,办事遵循人情事理,不求博取声誉,只求把事情办好,因而颇受百姓称道。这也是欧阳修从政的风格。有人读他的《醉翁亭记》,从他悠游山水、饮酒作乐的表现,以为他因受贬守滁,处于不问政事的状态。其实不然,欧阳修的“太守之乐”是在“负者歌于途,行者休于树,前者呼,后者应,伛偻提携,往来而不绝者”中,感受到百姓安居乐业和“与民同乐”的满足。

在中国古代儒学传统中,“与民同乐”是士大夫追求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百姓安居乐业的理想和抱负。欧阳修的“太守之乐”所折射出的正是心系天下百姓。而赵抃每天晚上虔诚地向上天坦陈自己白天所作所为,亦是源自对社稷、百姓的敬畏。

正是源于心系天下百姓,范仲淹等北宋名臣把社稷、百姓利益以及自己所担负的责任,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也正是源于心系天下百姓,才使他们对老百姓满怀深情,始终牵念他们、佑护他们、帮助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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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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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历史上的众多清官廉吏一样,范仲淹等北宋名臣以清廉自持,不与世沉浮。据《宋史•范仲淹传》载,范仲淹为官清廉,生活节俭。即使他显贵之后,亦“非宾客不重肉。妻子衣食仅能自充”。他在任广德军司理参军时,要回苏州老家接母亲来广德,因积蓄不多,下属给他筹集了路费,但他不肯收下。他说:“我还有一匹马,你把它卖掉,就有回家的路费了。”此即为范仲淹“卖马接娘”的美谈。

范仲淹为官后,曾告诫子孙:“贫贱时,无以为生,还得供养父母,吾之夫人亲自添薪做饭。当今吾已为官,享受厚禄,但吾常忧恨者,汝辈不知节俭,贪享富贵。”范仲淹的次子范纯仁结婚时,他听说儿媳将饰以锦罗帷幔,立即传训其子:“吾家素清俭,安能以罗绮为幔坏吾家法,若将帷幔带入家门,吾将当众焚之于庭。”于是,儿子和媳妇便清简成婚。

历史上,由于戏剧、小说的传播,包拯已成为古代清官廉吏的代表人物。《宋史•包拯传》载:“(包拯)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虽贵,衣服、器用、饮食如布衣时。”包拯曾对子孙“约法三章”:“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

据《宋史•赵抃传》载:“(赵抃)平生不治赀业,不畜声伎。嫁兄弟之女十数、他孤女二十余人,施德茕贫,盖不可胜数。”赵抃在任成都知府时,一清如水。他养了一只鹤,常用鹤毛的洁白来勉励自己不贪污,用鹤头上的红色来勉励自己赤心为国。

欧阳修在《廉耻说》中云:“廉耻,士君子之大节”;若士君子“不廉,则无所不取;不耻,则无所不为”;“况为大臣而无所不取不为,则天下岂有不乱,国家岂有不亡者乎。”这是欧阳修为匡正时弊所发出的心声,也是他为人处世的准则。欧阳修从政时,操守自持,守廉明耻。他辗转各地为官,“除饮食物外,不曾买一物”。他曾告诫为官的侄子:“于官下宜守廉,不得买官下物”;“如有差使,尽力向前,不得避事。至于临难死节,亦是汝荣事,但存心尽公”;要“守廉守贫,慎行刑”。

史书上记载的这些史实,虽然只是范仲淹等北宋名臣为官生涯中的点滴,却展现了他们清正廉洁的情怀。他们生前身后能得到百姓爱戴和赞誉,也是历史对他们的最高褒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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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道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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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等北宋名臣能做到潜心为民、清正廉洁、兴利除弊,也与其具有正道直行的品格密不可分。

范仲淹与晏殊同为北宋著名文学家。范仲淹出自晏殊门下,晏殊曾请范仲淹主持应天府书院,举荐范仲淹任秘阁校理。然而,范仲淹刚进朝廷,就做了一件让晏殊担惊受怕的事——

天圣七年(1029年),仁宗皇帝要在冬至节这天,率领百官为皇太后祝寿,并行跪拜之礼。此举悖逆皇帝事亲的仪规。然而,大臣们却面面相觑,无人敢言。对此,范仲淹上书,直言此举不当:“天子有事亲之道,无为臣之礼;有南面之位,无北面之仪。若奉亲于内,行家人礼可也。今顾与百官同列,亏君体,损主威,不可为后世法。”

范仲淹此举,令晏殊深为不安。晏殊指责范仲淹出言无忌,近于沽名钓誉,并会累及他人。对此,范仲淹不以为然。他给晏殊写信坦陈自己的心迹:我一直相信圣人之书,师法古人行事,忠于朝廷,爱护黎民百姓。故对皇帝的过失,应“有犯无隐,有谏无讪”,即使是冒杀身之祸,也要敢言直谏。“宁鸣而死,不默而生”——范仲淹因“忠直不挠”上书,而被贬黜。

其实,晏殊也是一代名臣。《宋史•晏殊传》云:“殊性刚简,奉养清俭。”晏殊并不缺乏仁爱、清廉的品质,他对范仲淹亦十分钦佩,但他无法像范仲淹那样忠烈、刚正。

囿于官位得失,怕触犯权势,不敢秉持正义,这也是那个时代许多官员的通病。亦如欧阳修在《与高司谏书》中所说:“今足下家有老母,身惜官位,惧饥寒而顾利禄,不敢一忤宰相以近刑祸,此乃庸人之常情。”而范仲淹等北宋名臣能开一代风气,正在于置个人名位安危于度外,秉持正义,敢与奸佞专权之辈作斗争。

范仲淹一生以天下为己任,不畏权贵,不怕削职被贬,表现了刚正不阿、威武不屈的精神。他在朝时,曾因与宰相吕夷简、宦官阎文应等权奸作斗争,数次被朝廷贬黜。

对于范仲淹直言敢谏的精神,时人王得臣在《麈史》一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仁宗朝有内侍怙势作威,倾动中外。文正(范仲淹)时尹京,乃抗疏列其罪。欲上,凡数夕环步于庭,以筹其事。家有藏书,预言兵者悉焚之。戒其子纯佑等曰:‘我今上疏言斥君侧宵人,必得罪以死。我既死,汝辈勿复仕宦,但于坟侧教授为业。’既奏,神文嘉纳,为罢黜内侍。圣贤相遇,千载一时矣。”范仲淹明知上书进谏有危险,仍无所畏惧、知难而进,展现了一种秉持正义、正道直行的无畏勇气。

欧阳修与范仲淹既是文友、同事,也是范仲淹的支持和追随者。《宋史•欧阳修传》载:“(修)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阱在前,触发之不顾;放逐流离,至于再三,志气自若也。”景祐二年(1035年),范仲淹向仁宗皇帝上“百官图”,揭发宰相吕夷简任人唯亲、压制贤才,却被吕夷简反咬一口,被诬为“朋党”而被贬黜。其时,欧阳修见义勇为,上书朝廷,为范仲淹辩诬,结果被贬谪夷陵、滁州。

包拯的铁面无私、刚正不阿,已为人所熟知。《宋史•包拯传》云:“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旧制,凡讼诉不得径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民)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为维护百姓利益,包拯敢与贪官污吏作斗争,这也是他在民间具有巨大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说到赵抃,《宋史•赵抃传》称其“弹劾不避权幸,声称凛然,京师目为‘铁面御史’”。可见其不畏权贵、不徇私情、公正严明。

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仁”是一种充满温情、以惠爱为核心的品质。而这种温情和爱民之心,又是以维护天下百姓利益为对象的。这就决定了清官廉吏势必与贪官污吏产生矛盾,为其憎恶和阻挠。因此,要把对“仁者爱人”的追求变为社会政治现实,就必须破除施政中的阻力,勇于为民兴利除弊。

读范仲淹等北宋名臣的传记,领略其生平和作为,发现他们对百姓、对下属、对有才学和有志节的人,总是那样宽厚仁慈、满腹柔情。而面对权奸之辈,他们又是铁骨铮铮,与之进行坚决斗争。这是一个巨大的反差。静心思之,这两个方面其实都是清官廉吏所应具备的品质。

由此看来,执政为民谋福祉,不仅应有“仁者爱人”的情怀、清正廉洁的操守,还应有为维护百姓利益而正道直行的精神。从这个意义上说,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借鉴范仲淹等北宋名臣为民、清廉、刚正的精神,并以超越前贤的勇气,自觉践行我们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不渝地为民兴利除弊。只有这样,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拥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中国梦作出贡献。


08、孔子的祈祷

明人洪应明说:“病受于人所不见,必发于人所共见。故君子欲无得罪于昭昭,必先无得罪于冥冥。”(《菜根谭》)病虽然生在人们看不见的地方,但是病的症状发作起来必然会让人们看得清楚。所以君子要想做到行为上没有过错,必须先从内心的细微处勤于修炼。

我国医界有句名言:“不治已病治未病。”怎么解释这句话?就是说“防重于治”,把身体锻炼好,保养好,饮食起居都有一定规律,不胡吃海塞,戒烟少酒,就会少得病,或不得大病。

治病如此,为人处世亦如此。所谓“冥冥”就是指未病。所谓“昭昭”,就是指病已暴发。为人为官,平日不曾贪财作孽,不曾坑人掠民,就不会出大毛病;如平时为非作歹,横行霸道,欺人太甚,到了罪孽临头时,必大难缠身,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来不及了。

孔子有一次突然患病,弟子焦急万状,请求祈祷苍天为老师治病。孔子说:不必了,“丘祷之久矣”。(《论语•述而》)弟子惊诧,不曾见过先生祷告呀!其实孔子所说的“祷告”,指的是自己素常的行为,也就是用平日里的心态言行,待人接物、一举一动为祈祷,而不是那些宣言和誓词。他坚信自己行得正,走得直,不会“飞来横祸”。孔子实际上是警示人们:不要等自己作了孽,惹了祸,遭了殃,再“祈祷”,那时再后悔也来不及了。“风生于地,起于青萍之末,侵淫溪谷,盛怒于土囊之口”,等到它成了气候,就要“蹶石伐木,梢杀林莽”。(宋玉《风赋》)为人为官,都理当严肃地对待工作与生活,尤其对事关国计民生大事,须倍加审慎,如履薄冰。


09、生死安危话监察

西汉景帝时,发生了一件中国历史上有名的冤案。御史大夫晁错为了巩固汉朝的江山,力主削藩,因而得罪了以吴王刘濞为首的地方诸侯王。诸侯王们打着“清君侧”的旗号群起反叛,景帝为了平息叛乱,答应叛王们的要求,处死了晁错。

其中还有一个小细节:晁错直到临死都没察觉自己是在赴刑场,因为被骗说是到市中巡查,所以直到被斩时身上穿的还是朝服。这个细节说明,他是被当做交易筹码出卖的。

整个事件牵涉到多方面的利益,各方纠缠争斗,都面临生死安危的抉择。

太常袁盎是当事一方。他任太常之前,曾经被朝廷派出做吴国国相。当时吴王刘濞已经是地方上非常强大的势力,反叛迹象十分明显。朝廷派袁盎为吴国国相,显然他有监察吴国的任务。赴任之前,他侄子袁种说:“吴王骄横已非一日,如果您到那里认真履行职责,吴王或者上书对您诬告,或者会直接将您杀害。保住自己的唯一方法,就是日日饮酒,替吴王隐瞒不法。”为了保住自己,袁盎如侄子所说不理政事,并禀报朝廷说,吴王遵守法令,无谋反企图。吴王非常高兴,给了袁盎许多金钱作为报答。

身为御史大夫的晁错,对袁盎的失职严加纠察,袁盎被免为庶人。吴王联合其他六国举兵造反后,晁错打算严审袁盎,了解吴王的叛变计划。袁盎得知此事,意识到使自己安全的唯一方法,就是置晁错于死地。于是他托人传话给景帝,说吴楚七国之所以起兵,正是因为晁错削藩的主张。只要杀了晁错,七国之乱就会不压自平。

晁错是当事的另一方。他深得景帝宠信,令许多朝臣不满;力主削藩,又引来藩国仇恨,也处在生死险境之中。他的父亲问:“你主张削藩,使得皇家骨肉疏远,朝廷大臣怨恨,究竟为什么?”晁错回答:“不这样,天子不尊,宗庙不安。”这话听起来冠冕堂皇,其实后面也隐藏着他寻求自身安全的意图。晁错认为,只要天子独尊,国家稳定,自己就会安然无恙。

景帝是当事的第三方。作为皇帝,他自然不愿意看到地方势力一天天强大,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因此,他选择重用晁错。但七国之乱发生后,面对诸侯王“清君侧”的叫嚣,面对袁盎等人蛊惑,他也相信,只要杀了晁错就会天下太平。在朝廷安全与晁错性命之间,他选择了前者。

吴楚七国是当事的第四方。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保证自己封国政治地位的提高和经济上的自主,与中央分庭抗礼。晁错是他们达到目的的障碍,一旦这个障碍消除了,他们只会在既定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决不会罢手收兵。所以,当景帝杀了晁错后,派人到吴国下诏,吴王刘濞说:“我已为东帝,接谁的诏旨?”

在生死紧要关头,袁盎的选择自私自利,手段也十分卑劣;吴王掀起叛乱,分裂国家,都不值一提。倒是晁错、景帝的选择,值得我们思考。晁错把自身安危寄托在皇帝身上,事实证明这种选择并没能有效地保护他。在皇帝眼里,江山的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但即使是出于对江山的考虑,景帝的选择也错了。七国之乱平定后,一个名叫邓公的人批评景帝说:“晁错担心诸侯强大无法控制,所以力主削藩,使国家得万世之利。但是计划刚开始执行,您就杀害了他。这样做是内杜忠臣之口,外为诸侯报仇,臣窃为陛下不取也。”景帝也表示同意。

景帝的错误选择,是他对自己以前正确方针的一次动摇。就是这次动摇,令自私者全身、爱国者丧命、野心家嚣张。亦可见,国家最高权力的执掌者,明辨形势,坚定不移地支持、保护国家忠臣是多么重要。

10、古代清官以诗示廉

我国古代出现过许多清官廉吏,其中不少人以诗言志,因此留下了很多荡气回肠,充满正气的拒腐诗文,至今读起来仍余味悠长,发人深省。

北宋包拯(999-1062)字希仁。庐州人。为官清廉,不畏权贵,民间称之为“包青天”。他六十岁寿辰时,吩咐家人,一概不收寿礼。但第一个送来寿礼的竟是皇帝。其子包贵不知如何是好,只好请送礼的太监写几句,以便向其父禀报。太监于是在礼品上面写道:

德高望重一品卿,日夜操劳似魏征。

今日皇上把礼送,拒礼门外理不通。

包拯看后,也挥毫题下一首《拒寿礼》:

铁面无私丹心忠,做官最忌念叨功。

操劳本是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

包拯曾主政端州三年,政声斐然。当时端州出产的砚台十分珍贵,常被作为献给皇帝的贡品,砚料实行限额开采。端州的地方官都以“进贡”为名层层加码掠夺当地百姓,包拯对此深恶痛绝,曾题诗《书端州郡斋壁》,以示心志:

清心为治本,直道是身谋。

秀干终成栋,精钢不作钩。

仓充鼠雀喜,草尽兔狐悲。

史册有遗训,毋贻来者羞。

包拯一生传世的诗只有以上两首,其清正不阿之心由此可见一斑。

明朝于谦(1398-1457)字廷益,号节庵。明朝名臣,民族英雄。官至监察御史。他为人清廉,为官一生家无余财。针对当时许多官员乘巡视之机搜刮钱财,回京后向上级送礼的风气,于谦曾写了一首《入京诗》予以讽谏:

绢帕麻茹与线香,本资民用反为殃。

清风两袖朝天去,免得闾阎话短长。

搜刮的危害,清廉的必要,舆论的反应,劝谏的苦心,尽在此诗中。

明代况钟(1384-1443)字伯律,号如愚。曾外放苏州知府。他到任后严惩贪官污吏,平反冤狱,兴修学府,关心民间疾苦,被苏州人誉为“况青天”。况钟为官清廉,三餐佐饭,仅一荤一素;身居简室,未铺设华糜之物。他在饯别苏州父老诗中写道:

检点行囊一担轻,

长安望去几多程?

停鞭静忆为官日,

事事堪持天日盟。

正统七年(公元1443年),况钟卒于苏州任所,享年60岁。他死后,苏民痛哭罢市。他的灵柩从运河运回故里时,十里苏堤之上站满了祭奠的人群。

明代永乐年间,吴讷(1372-1457)字敏德,号思庵。任监察御史,人品刚直公正,从政廉洁自持,颇有美誉。有一次,他巡视贵州,返京时地方土司赠送黄金百两,吴讷愤然拒纳,当场在礼盒上赠诗回绝:

萧萧行李向东还,要过前途最险滩。

若有脏私并土物,任教沉在碧浪间。

明代信阳知州胡守安,任满离职时曾写了《任满谒城隍》诗:

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

神道有灵应识我,去时还似来时贫。

作者借诗向城隍表达衷心,向民众表明心迹,坦荡为官,来去轻松。

清朝张伯行(1651-1725)字孝先,号敬庵。被誉为“天下第一清官”从来不受属下分文赠礼,备受康熙皇帝的称赞,因而晋升为福建巡抚。到任后,为杜绝送礼者,张伯行便写了一首《禁止馈送檄》,张贴在巡抚署衙门外:

一丝一料,我之名节;

一厘一毫,民之膏脂。

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

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

谁云交际之常,廉耻实伤,

倘非不义之财,此物何来?

那些送礼者见此檄文,不敢自讨没趣,均悄悄离去。

清雍正年间也有一个有名的清官,叫叶存仁(?-1764)他先后在浙江。安徽。河南等地做官,为官三十余年,两袖清风。有一次,在他离任升迁之时,僚属们派船送行,但船只却迟迟不启程。直到夜半时,才见一叶小舟划来。原来,僚属们为他带来了礼品,为掩人耳目,特意在深夜送来。叶存仁见此情景,挥笔写下一首拒礼诗,并将礼物退了回去:

月白清风夜半时,扁舟相送故迟迟。

感君相送还君赠,不畏人知畏己知。

江南第一才子唐寅(1470-1523)字伯虎,一字子长。号六如居士,桃花庵主等。据传于明宪宗成化六年庚寅年寅月寅日寅时生,故为唐寅。汉族,吴县(今江苏苏州)人。他玩世不恭而又才气横溢,诗文擅名,与祝允明,文征明,徐祯卿并称“江南四才子”,画名更著,与沈周,文征明,仇英并称“吴门四家”。现文外推荐其咏志诗一首:

不炼金丹不坐禅,不为商贾不耕田。

闲来写幅青山卖,不使人间造孽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