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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密的监察制度,防范官员腐败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它起始于秦汉,发展于魏晋,日臻成熟于唐宋,高度完备于明清,是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并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在防范官员腐败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虽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中国封建的监察制度从秦朝开始正式确立,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监察中央百官,在地方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吏。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颁布了专门的监

  察法规《监御史九条》和《刺史诏六条》,正式把“吏不廉,背公向私”和“阿附豪强,进行贿赂”列为监察的重要内容,

  以后历代相沿不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