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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倡立“养廉银”制度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清朝施行低俸禄制,正一品官年俸180两,七品知县一年才45两俸银。当国家财政困难时,还要在官吏的俸禄上打主意,要他们减俸或捐俸。还有地方上存留的公费,本属地方办公开支,数额本就很少,清初因军需一再裁减。康熙说“从前各州县有存留银两,公费尚有所出。后议尽归户部,州县无以办公。”这样,官吏们不但生活费用无保证,连办公费用也被克扣,因此不得不从老百姓身上进行搜刮。这种体制实际上就是鼓励各级官吏的层层剥削。上谕中也承认:“今部中每遇事,辄令地方官设法料理,皆掩饰美名,实则加派于地方耳。”另外,“远则西征之雇车,北口之运米(指征讨噶尔丹时的后勤供应),近则修葺城垣,无不责令设法。”所谓“设法”就是贪污勒索的别名。官僚本性加上俸禄过低,决定了官吏必然大肆贪污。

  雍正为了清理财政,杜绝贪污,从赋税和俸禄制度的改革入手,实行“耗羡归公”。所谓“耗羡”,是指征收赋税、交纳钱粮时,对合理损耗的补贴,例如熔铸银两时会发生零星损失,粮米收放也会有一些亏损,所以允许地方官在收税时每两银子加征二、三分,称为“火耗”、“耗羡”。雍正规定“每两加耗五分”,作为政府的正常税收,统一征收,存留藩库,从中提取“养廉银”,发给官吏作为生活补贴和办公费用,而且其数量大大超过正俸。督抚大吏每年一二万两,知县一二千两。意思是说得了这笔钱,就应该廉洁奉公,不再贪赃剥民。这是雍正时的一项重要改革,这一制度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吏治,使雍正在位时期成为清朝吏治最好的时期之一。

严管八旗子弟,高官、高官子弟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清朝旗人在政治与经济上占有特殊重要地位,受到朝廷多方面的关照。但八旗子弟中有相当一部分由暗中贪污、盗窃到公开明火执仗地抢劫,给清朝社会风气造成严重影响。清朝多数帝王为了维持其统治,除了频繁申谕,加强教育外,也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一是迁居。清初统治者对于屡教不改的八旗子弟,尤其是宗室子弟,令其到东北地区观摩满洲旧俗或移 置东北,长期定居,重习满洲淳朴旧风。这样可以一举两得:虽然清政府口头上说移驻宗室70户都是安分朴实可以造就之才,实际上是将不安守本分的人撵出京师,减轻京师治安压力。这一做法确实对加强宗室教育,改变奢侈风气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是严惩。对于触犯刑律的八旗子弟坚决绳之以法,甚至处以极刑。清朝前期,对腐化堕落的官员,哪怕是宗室、将军、亲王、公伯之爵,查处也是很严厉很及时的。乾隆末年,杭州将军富春,由于每日听戏,自求逸乐,被革退所有职衔。这些官员,被革职后,还恐其在原地仍扰害地方,常常向边区艰苦地方发遣。

  三是取消旗籍,这是对旗人的一个较重的处分,它意味着不再享有旗人待遇,不再是统治集团一员。八旗子弟因奢侈、唱戏等多有被削去旗籍者。

  在任职制度上,清朝对高官及高官子弟任职有明确规定。清代对官员任职有外官避籍(包括本籍、祖籍和寄籍)、同官避亲(即亲属,特别是直系亲属)、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科考监试官员子弟回避在本地考试以及禁止内外官员交结的一整套规定。监察官员不仅要带头执行这些回避制度,而且鉴于其工作性质,又为其制定了更为严格的回避制度。比如在科考官员的人选上,《台规》有明确规定,对于御史也规定“应回避本省”。御史本为京官,不在回避本省本籍之例,但因职司稽察,特于乾隆十三年明令回避本省。《台规》中这类特殊的回避内容颇多,应该说定制较为合理且非常严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