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贪用重典”,中国反腐立法时间相当早,在《吕刑》中,便有“其罪惟均”的说法,即官员贪赃枉法,与犯人同罪。
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于建隆三年(公元962年)下诏,“赃满五贯文者处死”。5贯钱还不到当时一个县令半月的工资。
明朝惩治腐败也厉害。据清赵冀《二十二史札记》“重惩贪吏”条,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下诏, “尽逮天下官吏之为民害者”。一般贪官罚到京师“筑城”;贪污银子60两以上的,“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实际上,朱元璋的反腐手段可谓无不用其极,凌迟、枭首、弃市、族诛……当时仅“空印案”、“郭桓案”两案,朱元璋就杀了8万多人,后来发现,其中有不少是冤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