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林贪污案
陈林,又名:陈林记,曾用名:陈虎娃,在担任固阳县怀朔镇周喜才村村长期间,于2005年将县水利局拨付该村维修水塔红砖4000块(计款1000元),自己建房使用,在2007年将某企业捐赠给该村的打井费用12600元,修桥费8200元,未入村集体账,个人侵吞,构成贪污罪。
2008年11月5日人民法院判陈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方五为,王来友贪污案
方五为,系固阳县银号镇熏羊窑子北村村民组长。王来友,男,系固阳县银号镇熏羊窑子南村村民组长。被告人方五为在担任固阳县银号镇熏羊窑子北村村民组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王来有共同贪污土地补偿款8万元。
2009年4月21日,法院判决:方五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王来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高润才、闫先拴等贪污案
高润才,系固阳县金山镇二社村委书记兼主任。闫先拴,系固阳县金山镇二社村委副主任,固阳县金山镇人大代表。武忠后,又名武忠厚,系固阳县金山镇二社村委副主任兼会计。杨关,系固阳县金山镇二社村委一社村村长。高二才,系固阳县金山镇二社村委新民村长。
2003年至2008年间,武忠后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参与侵吞退耕还林款,累计参与总额22020元;高二才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参与侵吞退耕还林款,累计参与总数额11970元。2003年至2005年间,高润才、闫先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参与侵吞退耕还林款,累计参与总数额15972元。2003年至2006年间,杨关利用职务之便利,多次参与侵吞退耕还林款,累计参与总数额9450元。
2009年5月31日,法院判决:武忠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高润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闫先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杨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高润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苗志杰贪污案
苗志杰,系固阳县金山镇神水沟村委书记兼主任。
2009年3月,苗志杰利用其任神水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职务便利,让他人虚开六张(2002年至2007年,每年一张)办公用品等收据共计15490元,在村委会报销。
2009年5月31日,2009年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张云飞贪污案
张云飞,原三成仁壕村委主任,系下湿壕镇中国共产党第一届党代会党员代表、下湿壕镇第一届人大代表。
2006年至2007年,固阳县扶贫办在下湿壕镇三成仁壕村委实行整村推进项目,犯罪嫌疑人张云飞于2007年11月从固阳县下湿壕镇人民政府领取了85196元的打井补助款,其中应支付三成仁壕村村民44550元,实际支付25780元,剩余18770元涉嫌贪污。张云飞变更地块补种树木未申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003年至2009年期间张云飞领取退耕还林补助款4128元,涉嫌贪污。
2010年7月1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云飞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
王来有贪污案
王来有,原固阳县银号镇马二份子村委熏羊窑子南村村小组长。
2007年10月,时任村小组组长的王来有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村民倪兵(已去逝)将固阳县银号镇马二份子村委熏羊窑子南村东矿付羊窑子南村5000元租井费侵吞。又将2007年村集体10亩退耕还林款1600元中的500元伙同倪兵据为己有。另外犯罪嫌疑人王来有和倪兵二人伪造付宝玉矿业老板王玉良打井费用5500元开支将以上两笔款二人侵吞,涉嫌贪污。
2009年4月21日,王来有被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刘天有贪污案
刘天有,原任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东三分子东村队长。
犯罪嫌疑人刘天有采取隐瞒结余、虚报冒领的手段三次共侵吞村集体占地补偿款8946元。犯罪嫌疑人刘天有私自将村内集体3处荒坡地非法转卖给他人,违法所得6700元被刘天有个人侵吞。犯罪嫌疑人刘天有利用职务之便共侵吞公款15646元,涉嫌贪污。
2011年8月2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王建国、孙树茂贪污案
王建国(又名:王玉平),党员,原固阳县金山镇忽鸡沟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固阳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孙树茂,党员原固阳县金山镇忽鸡沟村委会副主任。
王建国、孙树茂二人利用其担任固阳县金山镇忽鸡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工作便利,于2010年利用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金山镇政府向忽鸡沟村委会下拨的办公经费5240元;2007年11月到2010年12月期间,王建国、孙树茂擅自决定发放电话费补贴,二人共领取电话费补贴7600元;另外,孙树茂个人侵吞退耕还林款3400元。
2011年9月7日,人民法院判处王建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孙树茂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白子俊贪污案
白子俊(又名,白生生),原固阳县金山镇巨和成村委甲坝村小组出纳。
2011年6月,白子俊利用职务之便将2006年固阳县人民检察院罚没其贪污甲坝村集体案款5354.56元,在甲坝村集体财务中进行报销,涉嫌贪污犯罪。
2011年11月23日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白子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倪占元贪污案
倪占元,曾用名:倪占云、倪占荣,小学文化,原马二份子村委羊窑子南村村组长。
倪占元在2000年至2001年5月任羊窑子南村村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把自己家6口人应退耕5.4亩,及其兄弟倪文华3口人应退耕2.7亩的名义侵占集体退耕还林土地8.1亩,而实际其耕地并没有按村民协商的规定退出。倪占元从2001年开始至2012年共领取集体退耕还林款10962元,全部据为己有,涉嫌贪污。
2012年7月26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万金贪污案
王万金、小学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昔连脑包村委沙陀国村小组出纳。
王万金在2011年4月任沙陀国村小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村小组议事会议关于“双户”不给予征地补偿款的决定,利用自己掌管现金的便利,私自将自己女儿的征地补偿款12400元领取。
2012年11月15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甲坝村十五人职务侵占案
宋大位,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小组长兼会计。
宋大海,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赵国珍,又名赵二喜,小学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出纳兼队委会成员。
白秀兰,又名二美仙,高中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孙玉梅,高中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巩三女,又名巩秀英,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刘满仓,又名刘仓,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刘海,小学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王福军,初中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白秀梅,又名大美仙,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金玉莲,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郝铁贵,小学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宋建刚,小学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郝文贵,文盲,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郝金小,文盲,中共党员,原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
宋大位、宋大海等十五人利用担任固阳县金山镇甲坝村队委会成员的职务便利,于2012年9月,虚构宋大海、赵国珍、白秀兰、孙玉梅、刘满仓(刘仓)、刘海、郝文贵、郝金小、金玉莲九人向甲坝村买地,再卖给贾孝忠的事实,伪造交款收据和卖地协议,套取甲坝村的土地补偿款13.9万元,后十五人私分。
2013年10月28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宋大位有期徒刑五年; 赵国珍、孙玉梅、巩三女、刘满仓、刘海、王福军、白秀梅、金玉莲、郝铁贵、郝文贵、郝金小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宋大海、宋建刚、白秀兰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张福龙贪污案
张福龙,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共固阳县县党代表,镇人大代表,原固阳县银号镇碾房村委书记兼主任。
犯罪嫌疑人张福龙在2010年任银号镇碾房村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申报良种补贴花名及亩数过程中,采取修改小麦、玉米良种补贴登记表等方式,更改增加及虚报良种补贴地,套取了国家的良种补贴款8340元。
2013年6月24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高兰在等四人贪污案
高兰在(别名:高万),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原固阳县西斗铺镇三分子村委会主任、固阳县西斗铺镇民政协理员,曾任固阳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乔和平,男,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杨全拴,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徐华,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固阳县西斗铺镇三分子村民委员会党支部副书记、会计。
固阳县西斗铺镇三分子村委会主任高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乔和平骗取2010年优抚定补金6864元、其他补贴420元,骗取2011年优抚定补金及其他补贴8724元,骗取2012年优抚定补金及其他补贴10900元;伙同杨全拴骗取2010年优抚定补金6864元、其他补贴420元,骗取2011年优抚定补金及其他补贴8724元,骗取2012年优抚定补金及其他补贴10900元。
高兰在利用其担任固阳县西斗铺镇三分子村委主作的职务便利,犯罪嫌疑人徐华利用其担任三分子村委副书记兼会计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2012年镇政府漏报的国家小麦良种补贴款共计11880元。犯罪嫌疑人高兰在和徐华将镇政府打入自己卡中的各5940元小麦良种补贴款据为已有。
2014年12月10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兰在有期徒刑二年,乔和平、杨全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段补生挪用公款案
段补生,原固阳县金山镇巨和成村委书记兼村民小组长。
段补生在担任固阳县金山镇巨和成村委书记兼村民小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和成村民小组的2005年土地补偿金32150元。其中2006年2月至3月以前收取的2335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8年6月13日,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段补生免于刑事处罚。
刘海亮挪用公款案
刘海亮,系固阳县怀朔镇香房村委书记兼主任,固阳县怀朔镇第一届人大代表。
2008年5月4日至2008年8月20日期间,刘海亮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从固阳县农业银行南街自动取款机上支取固阳县怀朔镇后羊场沟村的农业直补款和综合直补款336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08年12月25日,刘海亮将1万元退还给该村村民组长。
2009年5月5日,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海亮免予刑事处罚。
郝喜贵挪用公款案
郝喜贵,初中文化,系固阳县金山镇巨和城村民委员会甲坝村小组组长。
2010年9月,犯罪嫌疑人郝喜贵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集体200亩征地补偿款25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梁荣,答应梁荣利用其中的100万元在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后梁荣用该卡上的110万元作为质押,通过网上银行向工商银行贷款99万元,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
2012年12月4日,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郝喜贵有期徒刑七年。
史金柱贪污、挪用公款案
史金柱,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原固阳县金山镇河楞村委书记。
史金柱在任河楞村委书记期间,2011年手中保管现金4万元,2012年2月被免职调查期间,使用过期发票冲抵开支15000元,采用虚报汽油票方式报销费用5730元,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犯罪;史金柱在2008年利用担任二相公窑村现金保管的便利,将企业先期支付该村的80万元补偿款全部取出,以给村民借款的方式私自借给九份子信用社李波30000元,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2012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
刘德军挪用公款案
刘德军,男,48岁,大学文化,群众,固阳县财政局国有企业管理股原股长,副主任科员。
刘德军在担任固阳县财政局国有企业管理股股长期间,明知在会计制度及财政局制度所不允许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拍卖款公款存入其个人账户,从2008年固阳县处置国有资产以来,刘德军共公款私存数额为4110650元,其中有六次公款私存数额巨大。
2011年6月24日经人民法院审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刘德军有期徒刑五年。
江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江源,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少先路街道办事处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纪工委书记,正科级,昆区第十五届人大代表。
江源在任职期间,在扣除家庭成员合法收入的情况下,仍有1841027.73元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同时在江源担任昆区安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打招呼介绍业务,先后挣取好处费17000元。
2013年12月31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江源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上诉后,2014年6月16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矿产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受贿案
薛金龙、贾磊、张家维、白旭东四人为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张鹏飞(站长)、金通国、白东升、马君四人为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边墙壕管理站工作人员。
贾磊、薛金龙、张家维、白旭东四人在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忽鸡沟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2011年5月份期间,收受他人贿赂12000元,私自放行拉运河沙的未缴税车辆16辆,为他人偷逃税款提供便利。另外,薛金龙在其他矿检站担任站长时收受他人共计5500元好处费,张家维在十五号站当站长时,收受他人2000元好处费。
张鹏飞、金通国、白东升、马君四人在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边墙壕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给他人雇佣的拉运铁粉车辆空车按照重车吨位开具过境票,事后收受他人给的好处费9万元人民币,张鹏飞分给金通国1.2万元,白东升7000元,马君7000元。
2012年11月27日经人民法院审判,以受贿罪判处薛金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贾磊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张家维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二年;白旭东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4月11日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决四人均构成受贿罪,分别判处张鹏飞有期徒刑五年;金通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白东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马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岳斌受贿案
岳斌,男,汉族,1982年10月18日出生,文化程度,本科,原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
岳斌利用其在固阳县矿产经济发展局边墙壕管理站担任站长的工作之便,于2011年3、4月份期间,收受他人贿赂6000元,私自放行拉运铁精粉的未缴税车辆5辆,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13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岳斌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武金亮玩忽职守案
武金亮,原固阳县建设局工作人员。
2008年固阳县政府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委托固阳县建设局向金山镇巨和城村委征用农用地,固阳县建设局选派工作人员武金亮实施征用土地事宜。武金亮在征地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土地征用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征地,导致征收的154.354亩土地为有争议土地,并重复发放土地补偿款231531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29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武金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丁亮玩忽职守案
丁亮,时任固阳县农牧业局副局长。
2009年至2010年,丁亮在担任固阳县农牧业局副局长并分管农机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关于农机补贴的相关政策规定,监管不力,督促检查流于形式,使农机监理站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简单、粗放、随意,在发现问题后处置不力,导致个别不法分子借用农民身份证办理并转卖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具达三十七台,套取国家农机具补贴资金128.4万元(其中直接为不法分子借农民身份资料签批购机手续19台,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从中牟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69.8万元)。
2014年4月22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丁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梁茂玩忽职守案
梁茂, 1987年在固阳县市政管理所参加工作,2007年调至固阳县建设局规划股工作。
2007年4月6日至2008年6月25日,梁茂任固阳县建设局规划监察股股长期间,未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致使在其任职期间,有固阳县糖酒宾馆,跃进小区、一中公寓、天和小区、大和小区五家开发商少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558309元。
2010年12月24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梁茂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刘小平玩忽职守案
刘小平, 原固阳县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兼市政管理所书记(借调)。
2006年2月15 日至2007年4月6日,犯罪嫌疑人刘小平任固阳县建设局规划监察股股长期间,未认真审查核实开发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致使在其任职期间,有固阳县鑫苑小区,电力小区、二中公寓、景园小区、二中底店五家开发商少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达705278元。
2010年12月24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小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侯润林滥用职权案
侯润林,原包头市石拐区经贸局局长,党委书记、纪检书记、石拐区人大代表。
1998年12月固阳县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将固阳县吉忽伦图粮油购销站在该行的46.5万元贷款转入固阳县农业银行。2004年,固阳县农业银行将吉忽伦图苏木粮油购销站,起诉至固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偿还贷款。固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判决石拐区五当召粮油购销站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共计56.718208万元。2004年12月31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将五当召粮油购销站房产以3.6万元价格公开拍卖于固阳县居民夏玉梅,此后固阳县人民法院多次对该拍卖执行未果。2009年4月,时任石拐区经贸局局长的侯润林,在明知经贸局下属企业五当召粮油购销站已被固阳县法院拍卖的情况下,决定以11万元价格转卖于包头市海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在购买该处房产后,先后投入70余万元对部分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等。2011年1月12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该房产转交固阳县居民夏玉梅,给包头市海源交通安全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
2012年11月27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侯润林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韩国英玩忽职守案
韩国英,中共党员,系固阳县西斗铺镇原副镇长。
2012年度固阳县西斗铺镇政府决定对61户五保户进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统一建房,该项工作由时任西斗铺镇副镇长的韩国英负责。2013年,韩国英在工程结束后验收通过,五保户陆续入住后发现,该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韩国英在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所建房屋投入使用后,出现墙体砌筑砂浆强度严重不足,建筑基础埋深严重不足等安全质量问题,违反了国家关于危改房的安全要求和最低建设标准要求,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016年4月28日,经固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判处韩国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孙晓宏玩忽职守、挪用公款、贪污案;康继跃贪污案
孙晓宏,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牧业局原书记兼副局长,正科级,中共党员。
康继跃,达茂旗农牧业局原财务科科长,副主任科员。
2008年-2012年,犯罪嫌疑人孙晓宏在任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以下简称“达茂旗”)农牧业局副局长分管及主管农机管理站期间,对其分管地区的农机补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机站站长滥用职权,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个别单位及个人借用农牧民身份证套取国家农业机械补贴款,是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孙晓宏明知康继跃提供虚假的票据要侵吞公款,仍伙同并帮助康继跃先后两次共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攻击侵吞公款8万元,涉嫌构成贪污罪。
2011年11月,达茂旗农牧业局以农业项目的名义,打入内蒙古生资公司农膜分公司账户327.6万元购买地膜,之后孙晓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他人将货款中的70万元以现金方式返回农牧业局,但该笔资金未存入单位账户,而是用于个人生意,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2013年12月12日,固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孙晓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康继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上诉后,2014年3月5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