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志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王志广,男,1951年10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副厅级),曾任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08年6月21日,王志广因涉嫌贪污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09年4月24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9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志广挪用单位公款74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 25万元。非法收购的7根象牙制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劳动模范”的王志广,曾经获得的荣誉不胜枚举,所取得的工作业绩也是有目共睹。然而在荣誉面前,他没有把握住人生的方向,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蒙蔽了双眼,将手伸向了单位的公款,为了满足个人收集文物藏品的欲望,伪造账目、挪用公款、购买法律禁止买卖的象牙制品,又将自己单位账外账的凭证、账簿销毁,瞒天过海,导致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此案在包头市职务犯罪领域也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其严重后果发人深省。
2、裴裕森、刘亚珍贪污案
裴裕森,男,66岁,194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处处长(正处级)。
刘亚珍,女,55岁,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处会计。
2009年1月9日,裴裕森因涉嫌贪污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理,于2009年7月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2009年10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裴裕森侵吞公款182200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9年1月10日,刘亚珍因涉嫌贪污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 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理,于2009年7月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认定刘亚珍侵吞公款122200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从本案的发生可以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领导和财务会计人员互相勾结、合伙作案的共同贪污案,他们没有法制观念,政治思想觉悟低,利用单位财务制度和监督制度存在的漏洞,在共同占有非法利益上达成一致目的后,抱着侥幸心理,无视法律和企业制度的存在,直接将单位公款贪污,给单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极大的不良影响。本案的发生,也促使一机集团推进了“金算盘帐套系统”的使用,对兵工企业规范化的财务管理,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3、赵健、杜彦春贪污、挪用公款案
赵健,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客总公司副总经理。
杜彦春,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包头市公交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客总公司鹿骏汽贸公司业务员。
2010年10月26日,赵健、杜彦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11年6月21日 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2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赵健贪污公款858000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杜彦春贪污公款858000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挪用公款5800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赵健、杜彦春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想的不是为企业的发展做贡献,而是怎么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为自己谋私利,政治觉悟不高。同时,二人法律观念淡薄,自律意识不强,不能用法律及规章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后果严重。本案的发生,更大程度上体现出,管理体制健全的重要性,正是因为包头市公交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督不到位,才给少数人以权谋私提供了条件。
4、袁治国受贿案
袁治国,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包头市青山区城乡建设局绿化办工作人员。
2011年4月11日,袁治国因涉嫌受贿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9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1年8月,青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袁治国收受他人财物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袁治国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袁治国,个人素质不高,政治素养较低,法制观念淡薄,认为只要够“小心”,只要不留下痕迹,就能逃避法律的严惩,但却没有意识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侥幸心理来对抗国家法律,无疑是错误的。从袁治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可看出他根本没有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利是党、国家和人民赋予的,而是将在单位有限的权利视为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有效工具,寻找管理和运作中的漏洞,实现个人目的,其行为应当引以为戒。
5、黄利聪挪用公款案
黄利聪,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核工业208大队出纳。
2012年9月3日,黄利聪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27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公开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黄利聪挪用单位公款110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本案反映出部分国企财务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其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挪用公款行为是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更加没有意识到是违法行为,这对于我们来说是十分可悲的事情。同时由于公司缺乏严格的监督机制,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致使对黄利聪两年间不断挪用公款的行为没有察觉,公司资产处于无监管状态,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创造了条件,滋生了腐败现象。
6、高建军受贿案
高建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中心支行国际收支科科长。
2012年5月31日,高建军因涉嫌受贿罪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于2013年10月24日向青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经青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高建军向他人索取财物19.5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本案中,高建军追求不义之财心理的失衡是案发的主观原因。而银行的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是案发的客观原因。致使高建军在本人不自我约束、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任意妄为,铤而走险,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7、葛殿学受贿、贪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
葛殿学,男, 1966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原系包头市青山区先锋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2006年1月19日,葛殿学因涉嫌贪污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14日被上网追逃。2012年1月19日被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抓获。2012年2月13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5月2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依法公开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5日作出判决,认定葛殿学向他人索取财物7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侵吞单位公款17748.7元,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本案中,葛殿学能够利用职务便利,将外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和本单位支付的货款侵吞,反映出单位在财务制度上存在很大漏洞,财务监督制约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因此应当认真接受案件的教训,在单位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和环节深入查找监督和制约上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另外,葛殿学在潜逃6年后,在“化名”并秘密在河北省某燃气公司工作6年后,仍然被绳之以法,再一次证明,法律神圣不可侵犯,一旦触犯法律终将受到惩罚。
8、魏巍受贿案
魏巍,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包头市青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环保中队中队长。
2013年8月16日,魏巍因涉嫌受贿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3月3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魏巍向他人索取贿赂9.35万元,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魏巍,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在执法过程中,强行向其管辖范围内在路边经营烧烤、餐饮类的商户索要财物的行为,在青山区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其行为必须严惩。本案的发生,也促使包头市行政执法部门在检察机关的协助下,进行了全系统的问题整改,致使其在执法行为、工作纪律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提高。
9、李小波、侯志鹏徇私枉法案
李小波,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光辉小区派出所辅警。
侯志鹏,男,198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光辉小区派出所辅警。
2014年8月1日,李小波、侯志鹏因涉嫌徇私枉法罪被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22日向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公开审理,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李小波、侯志鹏明知他人涉嫌毒品犯罪,仍包庇不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李小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侯志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小波、侯志鹏作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在执行公务时徇私枉法,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人受追诉,其行为体现出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自律意识不强,同时反映出公安机关对基层派出所的干警监督不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措施不到位问题一些情况下还较为突出,本案的发生,再一次提醒我们“权力运行的监督”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