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潘逸阳
潘逸阳(副省级),男,汉族,1961年8月生,曾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2015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查,潘逸阳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潘逸阳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5]
2015年10月29日,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潘逸阳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6]
2015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王素毅
王素毅(副省级),男,蒙古族,1961年6月生,曾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2010年进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出任区委统战部部长一职。2013年6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素毅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王素毅受贿1073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王素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他在2005年至2013年,王素毅在担任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副书记、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巴彦淖尔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统战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鄂尔多斯市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李石贵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王志宏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7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王素毅的刑事责任。[2]
【三】汤爱军
汤爱军(正厅级),男,汉族,1950年4月生,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市长。
2014年8月16日,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1月,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纪委对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5]
经查,汤爱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批准,决定给予汤爱军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涉嫌违法所得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9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015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呼和浩特市原市长汤爱军(正厅级)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2015年8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2016年4月19日,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呼和浩特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爱军(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爱军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主任、呼伦贝尔市委副书记、市长、呼和浩特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何永林
何永林(正厅级),男,汉族,1962年8月出生,案发前任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委书记。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巴彦淖尔市市委书记何永林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五】王学丰
王学丰(正厅级),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于鄂尔多斯市,籍贯陕西神木。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8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华中科技大学EMBA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委书记。
2016年9月,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因违法违纪已被检察机关强制带走,当地人大已免除其人大代表的职务。
2016年9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以涉嫌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2016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乌兰察布市市委书记王学丰(正厅级)决定逮捕。
【六】薄连根
薄连根(正厅级),男,汉族,1954年2月生,曾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2014年8月2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薄连根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庭审理查明薄连根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其中受贿价值人民币9.1954万元的房屋系犯罪未遂)、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8417.1383万元的经济损失。
薄连根,男,1954年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研究生,1976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0月参加工作,曾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长。曾任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2013年6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5月28日,呼和浩特市原副市长薄连根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一同被提起公诉的还有另外6名被告人和4家被告单位。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薄连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897.4031万元、美元9万元、欧元0.5万元。2014年8月29日薄连根玩忽职守、受贿一案在包头中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处薄连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连根当庭提出上诉。
【七】武志忠
武志忠(正厅级),男,蒙古族人,1951年7月生,曾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党组书记。2013年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武志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妻、被告人于惠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12月1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政府原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武志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呼市中院依法判决武志忠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其妻、被告人于惠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八】
金昭(正厅级),男,汉族,1955年4月出生,曾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副市长。2014年4月10日,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金昭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法庭审理查明:金昭收受他人人民币223.6万余元、美元4万元。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金昭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提起公诉
呼伦贝尔市政府副市长金昭,因涉嫌受贿犯罪,经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于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决定将此案交由阿拉善盟检察分院审查起诉。
2014年1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检察分院提起公诉,呼伦贝尔市政府原副市长金昭受贿案在阿拉善盟中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昭自2001年至2012年,在担任满州里市副市长、扎兰屯市市委书记、呼伦贝尔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黄俊仁等15个,个人及单位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23.6万余元、美元4万元,其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
自我反思
把党纪国法丢在一边,或插手行政部门执法行为,或干扰税务部门税务稽查,或干预组织部门的人事任免。一切组织纪律、政策法律都比不过手中的权力。[3]
【九】马俊飞
马俊飞,男,汉族,1966年2月生,曾任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局长副局长。2013年12月底,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马俊飞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共计1.3亿元,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马俊飞,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榆林定边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入党,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在职大学学历,曾任靖边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13年12月底,马俊飞因为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北省衡水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贪污
马俊飞上任不到一个月,内蒙古汇能集团通汇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永明承诺每月向马俊飞“进贡”5万美元,马俊飞的任务是为赵的公司提高铁路计划的兑现率。
马俊飞上任第三个月,内蒙古蒙泰煤电公司总裁助理奥凤岗分四次向马俊飞支付了600万元的贿款。
向马俊飞支付“保护费”的还有内蒙古三鼎恒艺煤炭运输公司的承包人李峰和石家庄千禧源物资经销公司总经理郑敏丽。前者分10次支付了370万元;后者分14次支付了330万元。
马上任的第四个月,内蒙古怡和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调度中心主任王红梅接近了马俊飞。按照王红梅及其公司其他领导商定的方案,车皮兑现率50%以上利润的一半归马俊飞所有。他们共14次向马俊飞行贿880万元。在距离马俊飞被监视居住的前一个月,该公司仍在向其支付贿款。
此外,包头市九峰情鸿鑫煤炭公司分16次支付330万元、北京华汇通物流公司分18次支付420万元……向马俊飞行贿的公司总计多达40家。[2]
2013年侦查人员从马俊飞位于北京和呼市两处住宅中查获大量现金,包括0.88亿元人民币、419万美元、30万欧元、27万港元、43.3公斤黄金……此时,据其担任副局长一职刚22个月,在这段时间里,他平均每小时“收入”近万元。
审判结果
2013年12月底,马俊飞因为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北省衡水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
【十】王会师
王会师(副厅级),男,汉族,1956年1月出生,籍贯及出生地内蒙古土右旗,大学文化(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违纪被查
2014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巡视员(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王会师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4]
立案调查
2014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巡视员王会师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4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政府副巡视员王会师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决定逮捕。[5]
审查起诉
201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巡视员王会师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一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6]
依法双开
2015年9月,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政府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王会师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7]
提起公诉
2015年10月23日,王会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交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师在担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612.93万元(人民币)国有资产遭受损失;徇私情私利,对明知有罪的人指示下属故意放纵不使其受
追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162.779万元、美元5万元、黄金110克,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
起诉书同时指控:被告人王会师的妻子郭春莲,利用王会师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王会师共同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钱款,累计折合人民币220.2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1]
开庭审理
2016年4月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会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受贿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8]
2016年8月17日,新华网消息,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利用职务之便受贿2000余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鄂尔多斯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会师涉嫌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会师犯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会师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局长期间,违规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致使600余万元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徇私情、私利,违反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指示下属怠于侦查,使其逃避刑事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美元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