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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九原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5日  


1、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受贿罪。

  1999年至2012年,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接受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明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在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接收大连市驻深圳办事处、唐肖林申请汽车进口配额、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申报石化项目等事项上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折合人民币110万余元,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33万余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

  ——贪污罪。

  2000年,薄熙来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安排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的王正刚具体负责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的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该款项如何处理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并提议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同意,安排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转款事宜。后该款被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由他人代为保管。

  ——滥用职权罪。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南山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负责侦办该案(以下称“11·15”案件)的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的郭维国等人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2012年1月28日,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杀人一事告知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重庆市委书记的薄熙来,后薄熙来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并打王立军耳光,将杯子摔碎在地上;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的吴文康对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的“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进行调查,还要求重庆市公安局对王鹏飞进行审查,提议和批准取消时任渝北区副区长的王鹏飞继续作为该职务候选人的提名;违反组织程序,主持召开中共重庆市委常委会议免去王立军重庆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以此阻碍对“11·15”案件的复查。2月6日王立军叛逃至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后,薄熙来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事件应对措施,同意薄谷开来提出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以表明王立军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见;批准重庆市有关部门对外发布了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虚假信息。薄熙来的上述行为,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薄熙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及滥用职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薄熙来及其辩护人所提薄熙来不构成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法庭调查,起诉指控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的事实,分别有唐肖林、徐明、薄谷开来、王正刚、王立军等多名证人的证言及相关物证照片、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薄熙来亦曾供认其中部分事实,且其有罪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起诉指控薄熙来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付的机票费用中,计人民币134万余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薄熙来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已分别追缴或抵缴。根据薄熙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7月4日电2016年7月4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滥用职权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令计划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令计划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鉴于令计划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令计划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庭审中,法庭传唤证人楼忠福、崔晓玉等出庭作证,当庭指证请托令计划为其谋取利益提供帮助,并向令计划或其妻谷丽萍行贿的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就有关事实和细节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公诉机关播放证人谷丽萍、潘逸阳等人的作证录像,并通过多媒体系统,对指控令计划的每一起犯罪事实,一一展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令计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为楼忠福及其子谋取利益,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索取、收受楼忠福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5万余元;

为崔晓玉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崔晓玉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

为潘逸阳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潘逸阳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1万余元;

为魏新所在单位谋取利益,对其子令谷向魏新等人索取财物事后知情未予退还,收受、索取魏新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3万余元;

李春城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谷丽萍收受李春城给予的欧元折合人民币89万余元;

为白恩培谋取利益,收受白恩培给予的财物价值人民币60万元;

以及为霍克等人职务晋升等提供帮助,单独或与谷丽萍共同收受霍克等人给予的财物。

以上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708.5383万元。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证人霍克等人的证言、保密管理规定、密级鉴定意见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在担任中央统战部部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期间,通过时任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局长霍克等人,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材料,严重破坏了国家保密制度。

公诉机关宣读、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人事档案资料、户口迁移证、房屋买卖协议等证据,以及令计划本人的供述,证实令计划滥用职权,为特定关系人陈×、张××及其亲属在调动工作、购买房屋、晋升职务、迁移户口等事项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令计划当庭表示全部接受,没有意见。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令计划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非法获取大量国家秘密,犯罪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令计划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令计划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全部指控,服从判决,今天的庭审对我来说刻骨铭心,在审判长依法公正的主持下,整个庭审庄重、严谨、理性、文明,体现了依法庭审和人文关怀的有机结合,我真诚感谢法院,感谢检察院,感谢两位律师。

2016年5月1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令计划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令计划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令计划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令计划,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令计划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3、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周永康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周永康当庭表示,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进入司法调查以来,办案机关依法办案、文明执法,讲事实、讲道理,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使他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的事实给党的事业造成的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影响,再次表示认罪悔罪。

2015年5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鉴于周永康案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对周永康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通过传唤证人吴兵出庭作证,播放周永康长子周滨、妻子贾晓晔作证录像,宣读、出示相关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证实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蒋洁敏谋取利益,收受蒋洁敏给予的价值人民币73.11万元的财物,周滨、贾晓晔收受吴兵、丁雪峰、温青山、周灏给予的折合人民币1.29041013亿元的财物并在事后告知周永康,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9772113亿元;通过传唤证人蒋洁敏出庭作证,宣读、出示李春城等人证言、司法检验报告等,证实周永康滥用职权,要求蒋洁敏、李春城为周滨、周锋、周元青、何燕、曹永正等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使上述人员非法获利21.36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4.86亿余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永正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永康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永正。周永康对所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均当庭表示属实、没有异议。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永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绝大部分贿赂系其亲属收受且其系事后知情,案发后主动要求亲属退赃且受贿款物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滥用职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但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根据周永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周永康在庭审最后陈述时说,我接受检方指控,基本事实清楚,我表示认罪悔罪;有关人员对我家人的贿赂,实际上是冲着我的权力来的,我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断为私情而违法违纪,违法犯罪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给党和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对我问题的依纪依法处理,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2015年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周永康案起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据介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周永康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同时告知了其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周永康委托的两位律师多次会见了周永康,查阅了全案卷宗。开庭前,法庭召集了由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管辖、回避、庭审方式、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展示。庭审中,法庭围绕起诉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证人进行了交叉询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对周永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符合事实、于法有据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法庭均予以采纳。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了周永康及其辩护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4、2014年3月15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徐才厚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组织调查。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6月30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给予徐才厚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受贿犯罪问题及问题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2014年10月27日,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侦查查明,徐才厚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晋升职务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利,其和家人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徐才厚对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此前,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徐才厚党籍,中央军委决定开除徐才厚军籍、取消其上将军衔。[1] 

2015年3月15日,徐才厚因膀胱癌终末期,全身多发转移,多器官功能衰竭,医治无效在医院死亡。经依法审查查明,徐才厚涉嫌受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徐才厚病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不起诉,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

 

5、2015年4月9日,中共中央依照党的纪律条例,决定对郭伯雄进行组织调查。经查,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等方面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受贿犯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

2015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郭伯雄组织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给予郭伯雄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严重受贿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4]

2016年4月5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贿犯罪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军事检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或调整提供帮助,直接和通过家人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郭伯雄对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 

2016年5月3日,军事法院对军事检察院指控郭伯雄涉嫌受贿案立案。案件审理中,军事法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确保案件裁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鉴于案件中一些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军事秘密,依法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6]

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郭伯雄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6、2014年06月1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苏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2] 

2014年06月25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免去苏荣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全国政协委员资格的决定。

2014年09月25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被罢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苏荣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议》,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3] 

2014年11月01日,由江西省选出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苏荣,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其代表资格终止。[4]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苏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江西省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苏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苏荣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大肆卖官鬻爵,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5]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全国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6] 

2016年7月13日,据高检网消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原副主席苏荣涉嫌受贿、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荣利用担任中共青海省委书记、中共甘肃省委书记、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江西省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苏荣及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内蒙古赤峰市原市长徐国元贪污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长,6年间涉嫌狂敛钱财约3200万元,其畸变的灵魂与无尽的贪欲堪称新版“拍案惊奇”。

  顶风作案,接受调查期间成为受贿敛财的“高峰”期

  位于内蒙古东南部的赤峰市,12个旗县区中有9个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而“父母官”徐国元竟在6年里,涉嫌年均敛财533.3万元,月均敛财44.42万元,日均受贿达1.5万元。

  作为握有重权的市长,徐国元失去了为官的道德底线,推崇“办事送钱、送钱办事”的社会潜规则,该办的事没钱他不办,该出面的事没钱他不去,逢年过节、出国考察等不送钱他就给人“小鞋”穿,甚至发展到逢年过节“谁送了钱我记不住,谁没送钱我能记住”的地步。

  徐国元收受礼金的次数和数额逐年攀升,收送礼金的名目和方式也日渐多样化:有的利用项目审批、剪彩、典礼的机会送;有的以谋求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支持送;有的利用礼尚往来送;有的以顾问费、辛苦费、赞助费等名义送……

  在徐国元案中,被查扣的货币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澳元、加元、港元、日元和泰铢等,物品有金、银、玉、翠、象牙、鸡血石和古董字画等。只要有人送,他什么都敢收。

  更加令人吃惊的是,徐国元“刀架脖子”都不收敛。2006年,徐国元受贿一套价值380多万元别墅的事情已经败露,有关部门根据举报已经对他进行案前调查。然而,在相关领导找他谈话时,他一边信誓旦旦地向组织表白清廉,一边毫不收敛地顶风作案:有人在此时送其30万美元和20万元人民币时,徐国元照样“笑纳”。

  据办案人员介绍,接受调查期间,反而是徐国元受贿敛财的“高峰”。仅2007年,他就“进账”1000多万元。被抓的前一天,徐国元夫妻俩还在商量如何收取他人要送的1幅名画,其胆大妄为和贪得无厌达到极致。

  信仰丧失,每收一笔赃钱先要放在“佛龛”下面

  徐国元玩弄权力、追求金钱,热衷于穿名牌、戴名表、坐好车、住豪宅,最终因精神空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垮塌,政治颓废,人生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

  检方指控,徐国元利用职务便利涉嫌受贿约3200万元,他明知自己罪不能赦,还幻想寻求佛的保佑。他在家中设立佛堂供奉佛像,夫妻俩每天烧香拜佛。即使进了监狱,也每日手捧佛经念诵。

  实际上,徐国元不是真心信佛,也不想诵经忏悔,而是心存侥幸,并以浅薄之心寻求被扭曲的罪恶灵魂的慰藉。每收到一笔赃钱他都要先在“佛龛”下面放一段时间。由于心里有鬼,在他隐匿赃物的箱包中,箱包四角也各摆放一捆钞票,中间放置“金佛”或“菩萨”,企求“平安”。他甚至还荒唐地幻想“放生”一条蛇,期待佛陀赐他长命百岁。

  在隐匿和转移赃物中,他居然能把赃款赃物转移至寺庙。2006年,有关部门对徐国元开始初查,他一边挖空心思编造虚假事实、伪造书证,为其违纪违法所得捏造合法来源,一边向外转移藏匿现金和贵重物品。他把200余万元现金和珠宝装在一个密码箱里,从祖国北疆运至云南省的一座寺院里,放置在寺院住持的住处,密码箱的钥匙竟轻薄地藏匿在了佛像耳朵里。

  其实,徐国元的灵魂深处除了金钱什么都没有,他念佛诵经只是希望佛陀字字“送金”。2004年12月26日,徐国元和妻子李敏杰在北京逛商场,看好一副价值10万元的玉镯子。尽管李敏杰随身带有上百万元的银联卡,徐国元却不让妻子划卡购物。他把妻子购物当作一次索贿的机会,指使妻子给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打电话“借”钱。次日,刘某某就乖乖地将10万元人民币汇入了李敏杰的账号上。

  放纵私欲,思想蜕变颠覆了人生观和价值观

  徐国元在《忏悔书》中说“我不是个庸官,却是一个贪官。”他出生于普通工人家庭,下过乡,36岁就当上一个县级市市长,39岁晋升为呼伦贝尔盟委组织部长,48岁任赤峰市市长,有30多年的党龄,也有过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有所作为的昨天。

  然而,随着职务的升迁,徐国元逐渐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改造,放纵自己对权力和金钱的欲望,导致思想蜕变,人生观与价值观严重扭曲,私欲恶性膨胀。

  在拜金主义思想作祟下,徐国元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敛财的工具,在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减免等的拍板决策中,完全按照个人意志操作。2003年,巴林右旗建设投资1750万元草原水库工程,一房地产开发商找到徐国元,说明想用虚假资质投标该工程,他满口承诺。之后,在他的操作下,这个房地产开发商居然以中水十三局的资质中标。而徐国元先后从中受贿210万元人民币、7万美元和1万欧元。

  徐国元不懂得权力有多大风险就有多大,手握重权而不慎权。重大问题“先拍板后走程序”,是徐国元滥权的主要伎俩。一些项目建设,徐国元开个所谓“市长办公会”就定了,连个会议纪要或记录都没有。

  2005年初,大连开发商孙某在赤峰市开发“水榭花都”住宅小区,徐国元未依法变更规划,仅在餐桌上开了个所谓的“市长办公会”,就决定以每亩30万元的价格,将附近的文化娱乐用地、体育设施用地和压缩原规划城市绿地扩增的土地出让,并指示赤峰市建委协调自治区建设厅减免“水榭花都”小区的建设劳保基金。他还决定缓交“水榭花都”小区契税。据孙某交代,这个项目他净赚2亿元,徐国元也得到一套精装修、带家具的高级别墅和30万美元、20万元人民币。

  内蒙古某矿冶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某与徐国元相识后,先利用过节“赠送”徐100万元人民币理财金卡和2万美元。2004年王某开始收取回报,让徐国元帮助收购林西县铅冶炼厂,徐便在饭桌上与林西县领导“协调”,让王某以环保标准明显低于他人、增值税返还比例高于他人20%、退税截止期限模糊等优惠条件成功收购了这个厂。这起收购案仅税款就给国家造成120余万元损失。

  徐国元的身边经常簇拥着许多“大款”朋友,他与“大款”们称兄道弟,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以至于当地很多官员找徐国元办事都得找他的“大款兄弟”——赤峰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刘某某搭桥。 

  其实,徐国元和刘某某也是一种金钱关系。从2002年10月至2007年9月,徐国元多次收受刘某某贿赂217万多元,美元1万元。办案人员说:“刘某某不送钱徐国元照样不给他办事。”

  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是一个贪性十足的“内助”。丈夫往家里大笔拿钱,她不仅不劝阻,甚至比丈夫还贪婪。徐国元在仕途上发迹,李敏杰在私下里发财。徐案的许多行贿、送礼者,都是通过李敏杰实现的。凡有人到徐家送钱送物,不管丈夫在不在家,她都照收不误,甚至一些送钱物的人她根本不认识,也照样收下。所以,她在交代材料中用“大高个”、“旗县的”、“矮个稍胖”等来形容送钱的人。孙某送别墅时,徐国元起先也有拒绝之意,但李敏杰坚持要。正是这套豪华别墅引爆了徐国元腐败案件。

  徐国元从一个地级市的市长堕落成人民的罪人,这巨大的人生反差值得每一位领导干部反思,也留下了太多的教训和警示。③

 

8、2004年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肖占武,“率领”女儿、女婿和三名行贿人,一起站在了包头市中级法院的被告人席上,听候法院对其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审判决。据悉,检察机关共扣押肖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730余万元。公诉人给肖占武算了一帐,就算不吃不喝、一分钱不花,靠工资,他挣这笔钱需要300年。

    2004年7月8日,在内蒙古包头市中级法院的大法庭里,一个少妇对一名老者泣不成声地说道:“您自己想开点儿,咱啥也不要了,就等您回去……我们好好孝敬您……好好想想,那些都是身外之物啊……”少妇的痛悔之情溢于言表,老者也是满面的无奈与感慨。

这老者就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查办的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肖占武。少妇是他的女儿,也是他的同案犯。可惜,这对父女巨贪的忏悔来得太迟了。当他们明白什么是人世间最珍贵的东西时,已无力挽回自己土崩瓦解的命运了。

    听到风声 肖家上下忙得团团转

    2003年4月,令人恐惧的SARS令呼和浩特成了一个清冷的城市,一时间人心惶惶,人们只关心每一条预防和控制SARS的信息,一切似乎都陷入了停顿状态。而此时,自治区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主任肖占武家却人人忙得团团转,老爷子坐镇家中运筹帷幄,女儿女婿们忙着从一家银行到另一家银行,不断地取款、存款;一张张巨额存单、一笔笔大额现金、一件件珠宝首饰,从这里转移到那里……

    原来,肖家听到一个不妙的风声:以闫福龙的名字存在各大银行的几百万元存款都被冻结了。更麻烦的是,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已经掌握了肖占武及其女儿有关重大经济问题的线索。这意味着,几年来令肖占武食不甘味、夜不能寐的隐忧终于要变成现实了。

    闫福龙是何许人?他的存款被冻结何以令肖占武一家坐立不安?据查,闫福龙只是个长年在内蒙古混日子的北京个体商人。2002年12月底,闫福龙因被怀疑与一起杀人案件有关,被呼和浩特市警方刑事拘留。在审查中,警方发现闫在呼市各大银行拥有总计超过400万元的巨额存款,而闫却坚称,那些钱都是自治区国税局前任局长肖占武的。

    事实果真如此吗?据检察机关调查证实,闫福龙名下的存款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被人不断地转存,而经手人正是肖占武的二女儿肖华、三女儿肖颖和三女婿陈爱国等人。

    说起肖占武的二女儿肖华,真称得上是个有“能量”的女人,她原系工商银行呼和浩特某支行工作人员,用她父亲肖占武的话说,是个“很不听话,很不安分”的主儿。闫福龙东窗事发后,肖华就在家庭会议上明确提出,自己要替父亲“顶缸”,把所有非法所得都说成是自己做买卖挣来的。

    经过初步调查,2003年6月23日,自治区检察院对肖华、肖颖及陈爱国立案侦查。

    他一开口就交代出50多起犯罪事实

    2003年6月24日,肖华与男友韩勇、肖颖及陈爱国4人先后被拘捕归案。经过一番较量,4人分别交代了全家人共谋逃避侦查、转移赃款的犯罪事实。

    随着案情的步步深入,肖占武这条“大鱼”终于浮出了水面。

    同年6月28日,肖占武被“请”进了检察院。可是,任凭办案人员讲法律、说道理,他只是心存侥幸,观望着事态的发展。他哪里知道,在讯问他的同时,另一路办案人员正以最快的速度查找涉案赃款赃物的下落。当连同被陈爱国转移至其父名下、被韩勇转移至父母家中的大捆大捆存单、现金及珠宝首饰被一一起获时,连经验丰富的老侦查员们都感到震惊了。

    肖占武在惶恐中的沉默,一直持续到对他“刑事拘留”的决定下达之时。随着侥幸心理的破灭,肖占武的心理防线终于彻底崩溃了。然而,肖占武一开口,又给了侦查员们一次不小的震惊。

    据肖占武交代,他在任自治区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无论是基建工程,还是人事调整,凡是能与国税系统挂起钩来、能经过他的权力之手的,几乎都被他交换了人情,最终兑换成了金钱。

    陆陆续续的,肖占武交代出50多起犯罪事实,几十名行贿人就像多米诺骨牌一样,一个接一个地露出了真面目……

    动员会后一周 有3人投案自首

    在随后的7个多月时间里,取证工作艰难而有序地推进着。到2004年1月,办案组已先后抽调30多名干警,赴京、津、冀、晋、粤、苏等6省市和全区12个盟市、42个旗县(市、区),调查询问相关人员300多人次,提取各类证据材料3000多件。

    因此案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自治区检察院主动与国税局协商,在国税局机关召开干部大会进行动员,敦促有关涉案人员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说清问题。动员会后的一周时间内就有3人投案,在后来的侦查过程中,又有4人陆续投案自首……

    随着扎实的证据材料越摞越高,肖占武“资本积累”的历程也渐渐清晰起来——

    1993年,肖占武出任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开始两年,他对自己要求还比较严格。但是,随着政治地位的稳固,个人权威的树立,从1995年起,肖占武将手中的权力与金钱挂上了钩。开始是1000元、2000元,进而是1万元、2万元……随着受贿数额和次数的增加,肖占武收钱的心态也逐渐变得坦然。到了后期,十几万元或者一两万美元他也敢照收不误。党纪国法、高级领导干部的个人修养,都在财富的急速积累中消失得无影无踪……

    三个行贿人 格外引人注意

    在给肖占武送钱的“财神爷”中,有三个人格外引人注意。

    一个是前文提到的闫福龙。肖占武当上自治区国税局局长后不久,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包头经商的闫福龙。闫是个很有“眼色”的人,自从有了他,肖占武到北京出差、开会都有了细致入微的照顾。比如在北京机场,肖占武就从来不用经过安检,而是直接进入“绿色通道”登机。诸如此类,肖占武迅速对闫福龙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

    1996年三四月间,闫福龙向肖占武提出,他想承揽全区国税系统17万套《税务登记证》铝合金外框的加工业务。在肖占武亲自出面“关照”后,闫很快如愿以偿。肖占武也于同年8月,收到了闫福龙的万元谢礼。

    2001年,我国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后,肖占武意识到自己的巨额存款“危险”了,从此便开始借用闫福龙的身份证藏匿存款。多年的你来我往,闫福龙获得了肖占武的极大青睐,他不仅自己给肖占武送钱,同时还给肖创造了更多“创收”的机会。

    臧灵霞也是给肖占武送钱的人中不容忽略的一个,她的钱就是通过闫福龙的手改“姓”肖的。臧灵霞是北京市华友化工新技术开发公司的总经理,1999年底,她找到肖占武,向其推销自己公司代理的加油机税控装置。转年1月,臧灵霞找机会送给肖人民币3万元。钱到手后,肖占武迅速决定组织全区加油站购买、安装臧所代理的加油机税控装置,仅此一笔,臧灵霞就卖出产品价值800余万元。为了答谢肖局长的帮助,2001年3月和12月,臧先后两次通过闫福龙送给肖占武好处费35万元。

    给肖占武行贿的第三个关键人物名叫倪健,这位包工头在承揽自治区国税局培训部住宅楼装修等7项工程中,前后共付给肖家父女工程回扣214万元。

    1996年,倪健打听到自治区国税局有大型基建工程,便通过关系来到呼市找到肖华,商定按工程造价的10%给其回扣。随后,肖华多次找到自治区国税局有关负责人活动,同时在家里不断“游说”肖占武。终于,在肖氏父女的帮助下,从1997年3月至2000年初,倪健先后承揽了内蒙古国税局招待所扩改建装饰装潢工程,住宅楼土建、装饰装潢工程等总造价3440万元的工程。其间,倪健如约多次付给肖华工程回扣款214万元。2001年下半年,为尽快结清工程款,倪健又登门看望肖局长,并“顺手”放下10万元。

    据调查,1995年至2003年,肖占武先后200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在基建工程承包、设备采购以及干部提职、提级和人员接收、调动上,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近70名行贿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3万余元、美元3.45万元、购物代金券5000元,另外还有人民币319万余元和美元8.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其中,肖占武单独受贿高达近240万元、美元3.45万元。

    2004年6月6日,受自治区检察院指派,包头市检察院对肖占武、肖华、倪健、闫福龙、臧灵霞、陈爱国及韩勇提起公诉。

    作为父亲 他给子女带来了什么?

    由于肖占武有贪财的“嗜好”,自治区国税局内不知不觉形成了“不送钱不办事,办了事一定要感谢”的歪风邪气。

    此案的公诉人不无痛心地说:“8年里,给肖占武送钱送物的近70名行贿人中,国税系统内部人员就有55人,涉及自治区国税系统全部12个盟、市和自治区国税局大部分环节的干部。可见,肖占武的犯罪给内蒙古国税系统带来的灾难是全方位的,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

    “在办理肖占武受贿案中,我们注意到这样一个情节,那就是肖收受的贿款并没有被挥霍,而是全部存进了银行。按照肖占武的想法,他要将这些钱留给子女,这种看似关爱子女的行为,恰恰表现出他对党纪国法的藐视,也因此毁掉了一个令人羡慕的家庭。作为一名共产党员、领导干部,作为一个父亲,该给子女后代留下些什么?肖占武也该好好地想想了……”

    2004年7月8日,肖占武站在法庭上,声音颤抖着说出了自己的忏悔。这忏悔对于他来说虽然已经太迟了,但对于那些现在和将来像他一样位高权重,和他一样要面对信仰与贪欲抉择的人们,当是一剂醒心良药。

    7月21日下午,包头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肖占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病未能出庭的肖华以受贿罪和窝藏、转移赃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2万元;三名行贿人倪健、臧灵霞、阎福龙分别被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年和二年;陈爱国和韩勇也因犯有窝藏、转移赃物罪同时受到了处罚。

    6名到庭的被告人,除倪健表示要上诉外,肖占武等5人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9、2010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盟)原盟委副书记蔚小平被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蔚小平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

蔚小平受贿案似乎已结束,但其入狱时所说“现在想想,那钱真没啥用”的话,令人深思、发人深省……

疯狂敛钱的蔚小平

2003年,做过煤矿工人、当过赤峰市平庄矿务局副局长、呼伦贝尔煤业集团公司总经理的蔚小平,被任命为锡林郭勒盟委副书记。锡林郭勒草原遍地是煤,自治区党委选择他担任分管经济的书记,本意是让其发挥专长,把工业经济搞起来。

但是,蔚小平把草原下的煤矿,当成自己大肆敛财的“富矿”,哪个矿老板想到锡盟淘金,不往蔚小平手里“砸钱”,休想投资赚钱。

2005年初,辽宁一家投资公司分3次给蔚小平送了10万港币、1万元人民币和1万美元后,方才拿到锡盟白音华1号井工矿露天煤矿项目。

内蒙古某能源控股公司想对某煤炭公司增资扩股,申请建设独资运煤铁路专用线,这本是有利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好事,但难过分管领导蔚小平的关卡。直到送给蔚100万元人民币、3万美元、3块价值85万元的鸡血石,该公司才顺利赢得投资权。

蔚小平从矿工到集团公司总经理,在煤堆里滚了几十年也没觉得自己是个人物。自从当了盟委副书记,他发现自己手中的权力也是“宝藏”。

辽宁某公司筹建巴新铁路,蔚支持该项目,董事长王某不识相,蔚就给王打电话说“朋友有两辆车要处理顶账”,王知趣地赶紧拿60万元现金给蔚……

内蒙古乌海市一家煤炭企业在锡盟进行煤田勘探、开采,却不知道“孝敬”蔚,蔚便时不时抓点“问题”让其难受。2007年5月,蔚小平夫妇以在北京购房为由向该矿老板借钱30万元。早就被整得昏头涨脑的矿老板终于盼到了一个“孝敬”书记的机会,赶紧送钱。

从2004年至2009年1月案发,蔚小平利用职权疯狂敛财,生病、出国、探亲、旅游、过节甚至女儿去英国留学,都成了他暴敛钱财的借口。仅5年时间,他受贿索贿以及不能说明来源合法的钱财,换算成人民币高达2000余万元。

只认钱不认人

金钱迷失了蔚小平的人性。在权钱交易中,蔚小平绝对“铁面无私”。什么老同事、老部下、老朋友,他都一视同仁——认钱不认人。

锡林浩特市某公司有一宗土地因两年未开发,被当地国土局收回。该公司老板王某与蔚小平有十几年交情,请求蔚帮忙协调。但蔚总以“国家有规定”为借口推托,等给蔚送了30万元后,国家的规定“没了”,蔚立即给锡林浩特市分管领导打电话,事情摆平了。

东乌珠穆沁旗一热电联产项目在建过程中,因汽轮机与底座不符导致施工缓慢。该项目负责人吕某是蔚小平原来的同事,他每次找蔚小平协调解决时,蔚都满口答应,可光答应不办事。吕某琢磨这位“同事”是不是有啥“想法”,赶紧筹借30万元奉上,没几天,事儿就办成了。

2005年,唐山市某公司想办理锡盟某煤田探矿权,托人找到蔚小平的一个亲属搭桥,以为有亲属的面子蔚肯定会帮忙。谁知蔚“原则性”很强,给他们讲了一大堆国家政策。没辙了,扔块“金砖”试试,在北京先送10万元,蔚小平收了;接着扔出一颗60万元的“重磅糖弹”,不仅得到煤田的审批签字,而且取得了另一块勘探区域。

生活腐化:用钱“买”色

蔚小平生于1956年,虽年过半百,但生活腐化。

他瞄上了内蒙古某电视台的一名年轻漂亮的女主持人。2007年,苏尼特右旗某矿业公司老板周某,为答谢蔚的关照,先后两次送他40万元,蔚就用这些钱“攻下”了这个名女人。之后几年,蔚小平痴情迷恋这名女主持人,为其买房子、买衣服、买首饰、旅游……蔚小平十几万、几十万元地给,直到后来情人向他要“青春补偿费”,蔚在这个女人身上花了近百万元。

蔚小平的“青春补偿费”风波刚过,又看上了北京歌坛的一个名角儿。他说:“我每次听她唱歌,感觉特别好。”于是,蔚甩出40多万元,很快把这位女星“俘虏”了。蔚的钱来得容易,花起来也不吝啬。为讨小情人欢心,蔚要求某投资商让小歌星入股其公司,每年按20%的比例分红。他说:“这能保证她有一份稳定的收入,免得东奔西跑太辛苦。”

自白书——“那钱真没啥用”

金钱满足了蔚小平的私欲,也让他失去了自由,从一个呼风唤雨的高官变成了囚犯。

自从失去自由在看守所数日子,蔚小平对金钱有了新的认识:“现在想想,那钱真没啥用。”金钱不是万能的,有钱什么都能买到,绝对买不来自由。

法庭上,蔚小平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说:“法庭不仅仅是对我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审判,对我的灵魂也进行了审判。我是一个由煤矿工人经党组织培养成长起来的干部,党和人民给了我崇高的职务和优厚的待遇。而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厚望,在金钱的诱惑下走向了的腐败深渊。”

蔚小平说:“我深深感到对不起党组织的培养,对不起曾经帮助和支持我的干部和群众。我的犯罪行为也深深伤害了我的亲人,我对不起老母亲和妻子、儿女。我不知道今后该怎样弥补因自己的过错给他们带来的伤害。”

 

10、2012年11月16日上午10时,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巨额受贿案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李石贵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5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石贵利用担任巴彦淖尔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秘书长、副市长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巴彦淖尔市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民、内蒙古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永亮、内蒙古经纬建设有限公司刘虎林等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36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黄金2000克。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石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款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石贵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1月1日,巴彦淖尔市原副市长李石贵涉嫌受贿一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李石贵说:“我想用‘管好自己的口袋就没有灾难’这句话,告诫所有的公职人员。我没有管好口袋,希望其他人能管好口袋。”

1981年12月,22岁的李石贵开始进入国家公职人员的行列。凭着骄人的工作业绩和不断的努力,从2004年7月起,李石贵开始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同时兼任巴彦淖尔市宾馆、临河宾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因为工作业绩突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李石贵被提拔为巴彦淖尔市政府秘书长,同时兼任巴彦淖尔市西部区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主要负责指挥巴彦淖尔市西区城市建设改造工作。截至2008年,巴彦淖尔市低产田改造项目基本完工,从根本上改善了河套地区农业生产条件。

2008年8月起,李石贵事业走向辉煌,除了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一职外,还负责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农村牧区土地管理利用和农村牧区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为了提高巴彦淖尔市的经济水平,2009年4月18日,李石贵协助相关部门领导,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引入了巴彦淖尔市。2010年,又督促巴美肉羊新品种培育项目的进程发展。这位冒雨调研的市领导在老百姓的眼里,确实做到了“在一任,造福一方”。特别是在农资销售上,李石贵提出的在企业进行检查,取消半路检查的建议,为农民及时购买农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005年,巴彦淖尔市一商贸集团董事长李某为了办理该公司开发的巴彦淖尔市宾馆新址建设、金泰园小区、王府花园小区、四季花城小区等项目的征地、拆迁、规划许可等事项,请求李石贵帮忙。这时,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兼任巴彦淖尔市宾馆、临河宾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李石贵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李某谋取利益。为了对李石贵表示感谢,李某先后16次,送给李石贵人民币1063000元和价值人民币346000元的黄金1000克。2009年,在得知李石贵的儿子要结婚,李某为李石贵准备了1000000元的礼金,后来又在其母亲的80大寿上,献上了800000元的红包。

2008年1月,巴彦淖尔市西区的一地产开发项目征地事项正式启动。内蒙古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找到李石贵,希望得到他的帮助。李石贵多次主持召开会议,授意工作人员尽快完成拆迁、土地拍卖等问题。6月13日,该公司通过拍卖竞拍成功该土地的使用权。还是为了感谢,该公司法人代表为李石贵送来了感谢金700000元。

同样是在西区的建设期间,巴彦淖尔市一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希望李石贵帮忙完成西区建设占用该公司土地后置换200亩土地使用权事项。李石贵在西区建设指挥部全体会议上特别提出了该问题,该公司选定的建设新址,并要求规划部门、土地收储中心及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并按照西部区建设优惠政策执行。在李石贵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拿到了巴彦淖尔市发改委的核准立项手续。随后,李石贵收到了感谢金300000元。与此同时,李石贵利用新区搬迁土地使用权安置的问题,还收受了巴彦淖尔市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感谢费300000元。

2008年6月,在得知李石贵可能担任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分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后,内蒙古一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为了今后公司在业务的发展上得到关照,送给了李石贵2000000元。2009年春节前夕,巴彦淖尔市一农牧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为解决公司经销、运输农资产品过程中经常被工商部门、农牧业局和供销社等单位检查问题,请求李石贵帮助。李石贵组织工作人员,专门到公司调研,要求各相关单位杜绝在农资运输途中及销售网点检查。为表示感谢,吴某为李石贵送来了50000元。 

每天受贿7500元

冒雨调研、连夜开会,这些在老百姓眼中为民谋利的工作,却有着不为人之的“隐情”。

经检察机关调查了解,2005年4月至2011年期间,李石贵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钱财15360000元人民币、10000元美元、价值人民币616000元的黄金2000克。用李石贵的话说:“他们都是为了感谢我。”

据检察机关统计,短短六年时间,李石贵收受他人款物折合人民币1600余万元,平均每年受贿近270万元,平均每月受贿20万余元,平均每天受贿7500元,其中利用儿子婚礼仅收受李某一人就达100万元,按照当地婚礼礼金数额300至500元计算,收受李某的100万元,是当地礼金金额的2000倍。

2012年3月11日,李石贵因涉嫌受贿罪被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5月22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7月25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并于7月2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9月6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现场,当李石贵到庭时,看到妻子儿女流下的眼泪,他的眼里也流露出了忏悔之意。在当天的庭审中,李石贵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李石贵说:“我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今天坐在被告席上,尽管有各种复杂因素,最主要是因为我本人担任领导职务期间没有把握好,收受他人贿赂,走上犯罪道路。我向纪检委也写了悔过材料,我认罪伏法。我受党的教育几十年,借这个机会,我想给在座的领导和公务人员一句警示,管好自己的口袋就没有灾难。其实,老百姓对我们的要求非常低,只要不搞假大空的工程,侵害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就很感谢我们了。如果能主动为老百姓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老百姓会把你当做恩人,此时我们要管好自己的口袋。我到了今天这个地步,就希望其他工作人员引以为戒。这段时间我进行了认真反思,我会调整心态,认罪伏法。忘记烦恼,忘记恩怨,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犯法国家也给出路,自己也要寻找出路,在这种情况下,我要努力做些对社会有益的事情。我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早日与家人亲人团聚。”

 11、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因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2011年12月30日下午,被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被告人白志明生于1954年3月10日,2010年11月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内蒙古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同年执行逮捕。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志明利用担任锡林郭勒盟副盟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办副主任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等职务便利,以帮助建筑企业承揽工程、违反规定使他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帮助企业或个人拆借巨额资金吃利息等手段,非法收受锡林郭勒盟翔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内蒙古辽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内蒙古奈伦集团公司、鄂尔多斯市布拉格建材公司等多家公司和个人合计价值人民币1023万元的款物以及2万美元和1万欧元;采取侵吞、以虚假项目骗取现金等手段贪污工程款、建设资金、购车款、办公厅经费等共8笔,合计价值人民币490万元;另有价值人民币600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1年末,锡林郭勒盟苏尼特碱业公司郭辉送给时任副盟长的白志明虎头牌猎枪一支,白志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将猎枪存放家中。案发后,还在白志明家中查获“六四”式手枪子弹177发。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白志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来源不明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白志明当庭表示上诉。

2012年8月24日,受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秘书长白志明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行,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 在2003年至2010年的近8年间,收受好处费817万余元。2012年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刘卓志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下半年,在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时任市委书记的牛志美等多名官员接连被查。同年12月14日,从锡林浩特市走出去的老领导、时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卓志被“双规”,9天后被免去领导职务。

    “卖官”与染指矿业,是刘卓志贿金的两大来源。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0年,刘卓志在担任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盟长、盟委书记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21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采矿权审批、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宋巍(另案处理)86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817万余元。

13、 “人间正道是沧桑,在今天的法庭上还有我的朋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希望你们能够以我为镜,经常照一照自己,以我为鉴,警醒自己。”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这样警示他人。

  这位出生于农村,曾被公认有魄力有能力的领导干部,究竟是什么原因,又是从什么时候,将自己推向了贪污的深渊?

  内蒙古金融界人士表示,不可否认,杨成林曾经是一位有魄力、有能力的干部,在内蒙古金融领域内颇有口碑。

  虽然内蒙古银行与其它商业银行相比资历尚浅,但杨成林却是内蒙古银行领域的“元老级”人物。

  案发后,多位与杨成林有接触的内蒙古金融界人士表示,杨成林的胆识和魄力一直被业界称赞,内蒙古银行能从呼和浩特商业银行发展至今,他功不可没。“可以说,组建内蒙古银行时遇到了很多困难,杨成林是临危受命。拿到批复书时,杨成林曾在中国人民银行门前泪流满面。在他看来,内蒙古银行就像是他的孩子。”一位知情人士说。

  正是因为将内蒙古银行看成了“自家”孩子,在内蒙古银行的发展中,杨成林迷失了自己的方向。

  “从一个农村孩子,逐步成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一路走来确实不容易。自治区党委把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这么重要的职位、职务交给我,就是让我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好地锻炼和考验,带领这支队伍攻坚克难,勇往直前。由于自己的所作所为让党委失望了,也给‘内蒙古银行’这5个字抹了黑。”杨成林说。

  2012年6月,杨成林把他在2011年全区金融系统先进个人奖金8万元捐出设立“杨成林助学金”,资助了16名家庭贫困的学生。

  可是也正是在这一年,他却以要装修美国房屋为由,向他人索要了近5000万元。

   “在看守所的日子,我认真梳理自己的犯罪过程。1999年11月,呼和浩特商业银行成立,我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这一年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商品经济大潮汹涌而至泥沙俱下,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不仅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是一个考验,对于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和政治立场、道德情操也提出考验。恰恰在这个时候,我身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并担任一把手,工作中接触的人更多了,来办事的人也多了,所谓礼尚往来的机会和次数也越来越多。然而,从这个时候开始,对自己的管控越来越少了。于是,私欲逐渐膨胀,助长了贪欲的生长。贪欲是心中的恶魔,管控不住就会作恶,追忆自己的所作所为,正是由于没管控住这个恶魔,被它紧紧地抓住欲罢不能,逐步走向犯罪的深渊。一旦被贪欲缠住,一切救赎都变得无济于事,最终折戟沉沙就成为了罪人。”杨成林在分析自己犯罪原因时说。

  案发前,在《银行家》杂志发表的一篇关于杨成林的专访中,杨成林表示,要充分发挥董事会风险管理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作用,强化董事会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核心地位。董事会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承担最终的责任。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杨成林却在内蒙古银行形成了“一人独大”的情形。正如起诉书中提到的一样,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都是在杨成林的任期内通过的,以工程款名义报销美国出游费用,也是由杨成林一手促成的,就像内蒙古银行原副行长延城在庭审中说的:“是杨成林审批过的。”

  与其他落马官员一样,周边环境对杨成林的“围猎”,以及家庭因素,都成为其落马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检察机关指控,杨成林的儿子杨海、情妇张婷,都曾利用杨成林的关系,或通过杨成林受贿,除了购买大量房产外,占据股权也成为受贿方式。其中,张婷以要为其女儿买保险为由向杨成林索要300万元,但据记者了解,杨成林担任董事长后,年薪及各项合法收入也不过百万元。明知这些财物来路不明,却仍用的“心安理得”,这与杨成林的纵容不无关系。

  在接受员工送来的金条等礼物时,自称法律意识淡薄的杨成林,将他们当成了对“父母”的“心意”。

  看到儿子与他一起坐上了被告席,杨成林的内心是惭愧的。

  在最后陈述中,杨成林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父母养育自己的不容易。如今自己沦为罪人,我愧对自己的父母和曾经以我为骄傲的父老乡亲。我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子,我唯一的儿子完全是因为我而受到牵连,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亲是儿子心中的楷模,那么我呢,可以想象杨海的心中是多么痛苦,他今后的路该有多艰难。”

  “今年3月,我们专案组刚结束几天的讯问,即将离开看守所,满头白发面容憔悴的杨成林与我们专案组的每个成员一一道别,他一时难以控制思绪,仰天喟叹道:‘我这一生,从农村家庭出生,到后来的富贵已极,再到今日的不得善终,平生塞北江南,归来华发苍颜’。那一声叹息背后是悔恨、无奈、绝望,那种喟叹的背后是对一世梦幻的彻底否定,没有对美好事物的不舍与眷恋,让人看不到尽头,已超越了悲剧的意义。”办案组成员、昆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杨俊岩回忆。

杨俊岩说:“通过案件的进一步审查,透过繁多的案卷、复杂的情节,让我逐步走近嫌疑人原有的生活世界,谁能想到这样一个头发斑白、锁链缠身、步履蹒跚的老人,曾经也是手握职权、腰金衣紫、一呼百诺的人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谁曾想其手中的职权,竟成为其敛财的筹码,数以千万计的钱款,一句话便囊括在手,不义而富且贵,在其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他的儿子、情妇,或倚仗其权位鲜衣怒马、纨绔不羁,或爱势贪财、好利忘义。常言道:鸟随鸾凤飞腾远,人伴贤良品自高。而他却反其道而行之,人生的这盘棋,他最终走向死局。”

  杨成林在庭审中说,自己已经想不起来在什么时候,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变成了粉饰自己的口头禅。古人云:“以铜为镜克制容颜”,那么以人为镜呢?到看守所以后,他特别害怕见到镜子,偶尔见到,也会迅速移开视线,唯恐避之不及,不愿意看也不敢看穿着囚服,满面愁容、神情沮丧,连自己都厌倦的面容。

  “经过几天的庭审,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了自己罪行深重,我深深地忏悔,无限的悔恨,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在今天的法庭上还有我的朋友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希望你们能够以我为镜,经常照一照自己,以我为鉴,警醒自己。”庭审最后,杨成林以此来警醒他人。

 

14、2014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副市长张继平(副厅级)涉嫌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立案侦查。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  。

2014年12月,据内蒙古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包头市政府原副市长张继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张继平(副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2015年3月18日,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继平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800余万人民币、10余万欧元、10万美元;在支持包头宾馆转制工作期间,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  。

 

15、恶棍警察李建华因犯有非法拘禁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日前被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 

  李建华原是包头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警大队三中队队长,2003年1月至8月,李建华在未经立案和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利用职权对3名当事人进行非法拘禁,最长时间300小时,最短时间160多小时,并自己动手或指使“协勤”人员对其中二人进行殴打、侮辱,致一人轻伤。2003年3月至7月间,李建华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4次在没立案、没有办理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向当事人索取、收受贿赂113800元,据为己有。期间,李建华还对有证据证实的两起应当立案或移送的刑事案件,既不立案,也不移送,为牟取私利将犯罪嫌疑人放走,造成3名犯罪嫌疑人至今在逃无法归案。 

  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介绍,此案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以李建华犯有非法拘禁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没收全部非法所得财产。李建华不服,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