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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15日  



梅松海(正处级)受贿案


  基本案情:梅松海,原任南京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二局局长。自2006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梅松海在担任南京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二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李某某、安某某等7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6.5万元,为相关单位在工程审计招投标、选聘审计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协调审计关系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3年1月4日,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梅松海立案侦查,快侦快结,从案件立案至侦查终结仅1个月时间。


  2013年6月8日,梅松海被判决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钱和金(副处级)受贿案


  基本案情:钱和金,原任江苏中华曙猿地质遗迹管理保护处主任、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自2003年至2013年,钱和金在担任溧阳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溧阳市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271.8万元,在矿山日常监督管理、采矿权出让、矿区范围调整、开采期限延长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3年1月23日,常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该案的侦办推动该市查办矿产资源监管领域职务犯罪“小专项”工作,在该领域查办贪污贿赂案件13件13人,累计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13年11月29日,钱和金被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王和华滥用职权、贪污、受贿案


  王和华,原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大路国土资源所所长。2010年6月至2010年11月,王和华在担任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姚桥国土资源所副所长和丁岗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在负责丁岗村万顷良田安置区和丁岗留村万顷良田二期青苗附着物补偿过程中,违反规定,明知丁岗村党总支书记孙国顺(2012年8月17日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留村党总支书记董长发(2012年12月5日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等人虚报青苗附着物数量,未到现场认真核查,并在审核时分别与孙国顺、董长发串通,虚报青苗附着物补偿费,骗取新区财政青苗附着物补偿款共计444万余元。此外,王和华自2009年至2012年1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董长发等人财物共计价值128800元,个人从中非法占有11280元,并在青苗附着物补偿上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10年5月至2012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孙国顺、董长发共同贪污公款共计96000元,王和华从中分得现金48000元。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于2012年4月16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王和华立案侦查,4月18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4月28日经镇江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6月20日以涉嫌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三个罪名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2012年12月24日,王和华被一审判决犯有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安立波(副处级)受贿案


  基本案情:安立波,原任淮安市盱眙县委常委、副书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自2004年9月至2013年2月,安立波在担任盱眙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分管宣传、城建、财税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孙某某、金某某等9人贿赂共计人民币50.4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013年5月3日,淮安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安立波立案侦查,11月7日,安立波被判决犯有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陈汉林(副处级)受贿、贪污案


  基本案情:陈汉林,原任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自2000年至2012年,陈汉林在担任邳州市邢楼镇党委书记、邳州市发改委主任、邳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或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8.9万余元,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职务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并贪污公款73.5万余元。


  2013年4月26日,徐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陈汉林立案侦查,并由此案深挖窝串案11件11人。


  2013年7月26日,陈汉林被判决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赃款予以追缴。


  吴保林、张国先、杨志法、刘士宏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吴保林、张国先、杨志法三人在任泗洪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驻厂检疫员,刘士宏在任泗洪县商务局生猪办负责人期间,四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相关规定、不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永增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在猪仓内为待宰生猪先注射含有沙丁胺醇(“瘦肉精”)成分的混合药物后灌水,又将所生产的猪肉先后销售到南京、常州、泗洪等地市场。经查,劣质猪肉销售金额达49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吴保林等人玩忽职守案线索由泗洪县检察院自行发现,并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2011年12月27日,确定吴保林、张国先为本案犯罪嫌疑人;2012年1月4日,确定杨志法为本案犯罪嫌疑人;2012年2月21日,确定刘士宏为本案犯罪嫌疑人。2012年3月2日,泗洪县检察院查明吴保林等人犯罪事实后,本案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结合办案实际,泗洪县检察院向泗洪县农委、商务局等部门发送检察建议,督促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生猪屠宰安全大检查,促使其加强监管。


  2013年1月9日,吴保林等人均被二审终审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分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


  “12309”热线转办线索带出受贿窝案


  基本案情:2013年1月22日,南京市栖霞区检察院“12309”热线接到匿名举报,反映南京港务局业务员徐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南京港汽车修理厂原承包人罗某的贿赂。


  栖霞区检察院控申科迅速启动该院“一体化快速联办”工作机制,将案件线索移送反贪部门,并进行联合初查,12小时内就使徐某某供述了受贿的事实。2013年3月23日,栖霞区检察院对徐某某立案侦查,一周内连续突破该公司洪某等4人受贿案,2013年3月先后对洪某等4人立案侦查。


  2013年5月,栖霞区检察院先后对洪某、徐某某等4人受贿案提起公诉,后4人均因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无锡杰利公司459人商品房销售合同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2006年,无锡杰利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利公司)为了套取银行按揭贷款,以赵某某等459人的名义签订了多份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某等人购买杰利公司开发的房屋,但双方均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合同”签订后,杰利公司将“合同”约定的房屋登记至各“买受人”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从银行取得按揭贷款。在杰利公司还清贷款后,由于真实销售房产时,需将已虚假登记在各“买受人”名下的房产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杰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与律师李某、贾某找有关人员共同商议解决途径。


  2010年3月16日,李某、贾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杰利公司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由律师事务所分别代理杰利公司和并不知情的“买受人”赵某某等人的委托,通过诉讼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注销房产登记,杰利公司支付代理费用200万元。2010年5月,杰利公司按照李某、贾某的要求备妥各种诉讼材料,由李某、贾某代理赵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或解除合同。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法院出具了459份民事调解书,确认讼争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成立或解除合同,由杰利公司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注销手续。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后,迅速依法立案调查,很快查明了杰利公司负责人与代理人、有关人员共谋制造的虚假诉讼事实。2013年7月,无锡市锡山区检察院向锡山区法院发出《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书》,相关涉案人员因涉嫌妨碍作证、贿赂犯罪等被立案查办,有力维护了诉讼秩序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