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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惠渔”政策空子,骗巨额国家补贴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2006年以来,由于国际燃油价格调整,引发国内相关产业物价上涨,国家决定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燃油补贴并进行财政转移支付。机动渔船燃油财政补贴(以下简称“油补”)是国家在燃油价格调整后出台的一项针对从事近海、内陆捕捞及养殖用机动渔船的惠民政策。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具体环节的监管缺位,大笔的“油补”款项成了部分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导致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蔓延。

一、案件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2009年以来,宁德市检察、公安机关共查办“油补”系列案件56件78人。其中检察机关立案51件73人,现已侦查终结54件68人,起诉50件59人,判决43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600多万元。主要特点如下:

(一)涉案人员众多,罪名相对集中

从涉案人员来看,分别涉及行政执法人员、村级组织成员及普通渔民等三类群体,其中海洋与渔业部门行政执法等工作人员26人,乡镇及13个行政村的两委成员33人、渔民14人。罪名主要集中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在立案查处的73人中,涉嫌贪污45人,占总数的62%;涉嫌受贿18人,占总数的25%;涉嫌行贿4人,占总数的5%,涉嫌渎职6人,占总数的8%。

(二)犯罪手段简单原始,但隐蔽(潜伏)时间长

1、利用审批检验权收受贿赂。一些不符合申领补贴的渔民,往往在关键环节通过直接向当地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送“红包”等方式取得相关的审批或是检验登记证明材料;而有的船检、渔监等执法人员为实现所谓的“双赢”,利用船舶年检和拆解监督、“非转渔”等监管职权收取好处费,为相关渔船通过审批年检一路开“绿灯”,导致国家财政遭受重大损失。如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支队助理验船师陈某某在对渔船进行年检好发证过程中,先后共收受好处费17万余元,为不法分子骗取燃油补贴款大开方便之门。

2、伪造证件骗取油补款。一些掌握审批实权的行政部门主管人员通过让亲戚、朋友虚构证明文件、伪造渔船正常作业等事实骗取“油补”款;有的渔业部门人员甚至利用不同岗位的职便,相互勾结,以套取渔船的证件或冒名领证申报等手段,共同侵吞油补款,将手中的权力“发挥”到极致。如霞浦县海岛乡里澳村村干部与县海洋渔业执法部门有关人员相互勾结,致使得里澳村的船证6年无需年检,给村干部冒领油补款以可乘之机。

(三)犯罪形式复合化,受贿与渎职密切交织

“油补”案件立案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既有渎职侵权又涉及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复合性犯罪形式,这和以往查办的单一型犯罪形式有所不同。如原霞浦县机动渔船油价补贴审核小组组长连金华在2008年审核油补发放过程中,失职渎职,没有严格按照省市县“油补”文件执行把关,对不符合“油补”发放条件的私下买卖渔船予以审核通过,造成高达115.8106万元的国家财政资金被魏玉龙、曾瑞国等人违规领取;同时在“油补”审核发放过程中还收受浙江、霞浦等地7名渔民贿赂合计人民币12000元。

(四)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突出

在2008年国家提高补贴标准后,一艘普通的渔船基本上可领取10万以上的补贴款。随着这一“赚钱”效应的出现,个别海洋执法人员与或利用自己手中的审批燃油补助款的职便收受贿赂,或与村主干相勾结侵吞补助款;一些村主干还单独或伙同不法渔民采取“以小报大”、“一船多证”、“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燃油补助款,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如霞浦县沙江镇海洋渔业站原站长郜某某、县海洋与渔业局执法大队原教导员苏某某等人就与沙江镇沙塘街村原支书詹某某、沙江镇沙塘里村原支书孙某某等人相互勾结,利用上述两村村民的身份证,向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申报办理捕捞渔船船证,致使9本虚假船证通过审批,共骗取油补款40余万元。

二、发案成因分析

为客观、全面、深入了解“油补”系列职务犯罪发案原因,宁德市院成立由办案人员和预防人员组成的预防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查阅案卷、召开案情分析会、到监狱向犯罪嫌疑人了解致罪主观原因、向渔民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深入7个市、县(区)两级海洋渔业、财政部门,了解2006年以来“油补”款的申报审批、发放和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油补”职务犯罪系列案件产生,既有其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

(一)主观方面原因

1、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查处的类似案件多表现为渔政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权力,违反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柴油补贴发放的文件规定,失职或渎职造成国家财产大量流失。原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副支队长兼直属大队大队长、宁德渔业船舶检验处处长犯罪嫌疑人郑华生,在2008年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工作过程中,明知闽福鼎F051等12艘渔船存在船证不符的情况,仍违反规定同意并指派邹文龙(原宁德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检验科科员,另案处理)给予检验合格并发证,致使“油补”款共计63万余元被冒领。

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村基层组织主要人员应该是最了解本村机动渔船具体情况的知情者,如村民的船只数量、马力、是否实际从事渔业生产等等,然而在渔业部门对船只进行摸底、登记的过程当中,有一部分村干严重不负责任,当“老好人”,有的把关流于形式,有报必批。有的村级干部也坦言,明知个别村民不符合享受“油补”的条件,一来拘泥于乡里乡亲的面子,二来抱着反正都是拿“国家钱”的思想,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加以追究。

3、部分渔民在侥幸心理驱使下跟风作案。多数群众受高额利益的驱动而跟风作案,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钻管理制度漏洞的情况比较突出,带有明显的涉众性和传染性。如宁德市蕉城区三都镇七星村部分渔民就是在该村村支书黄某某、村民主任陈某某等村主干的带动影响下参与非法侵吞“油补”款,包括该村在内的三都镇6个渔村14人被立案侦查,其中村主干5人,村民9人,涉案金额高达143.28万元。

(二)客观方面原因

“油补”政策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工程,国家海洋与渔业部门负有不容置疑的监管职责。然而,渔民海上作业流动性大、覆盖面广的特点决定了此项工作的申报、公示、发放等具体流程还必须依靠广大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即“村主干”来完成,这不仅给“油补”政策执行带来困难,也容易滋生腐败甚至职务犯罪。

1、政策宣传环节存在盲区。首先,在实施“油补”惠民补贴政策的初期,渔民对惠民政策存在误解。据调查,2006年初“油补”政策出台之后,有近30%的渔民不相信竟有“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相反误认为申报之后,政府可能会对渔民采取收缴“税费”等措施,迟迟不敢申报。其次,渔民对政策的片面理解。许多渔民对该项政策了解不多,有的即使知道有补贴,对补贴的标准、范围及如何申报和领取也知之甚少,使得“油补”工作一开始就陷入散乱无序的状态。

2、登记造册环节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由于历史种种原因,基层海洋渔业部门对于辖区内从事捕捞和养殖船只档案资料建立不健全;加之海洋渔政部门在实施国家“油补”政策时,也未对我市海上作业的机动渔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造册,造成管理混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主要表现在:①有证无船,但却通过租赁或借一条与证件数据基本相符的渔船,“设法”通过检验。②有船无证,就是买一本与自己现有渔船的数据基本相符的证件,用于领取“油补”。③有船有证,但是有意隐瞒实际生产时间,以达到多领渔船柴油补贴款的目的。④无船无证、买证套船,就是利用从他人手里买来证件,再去买一艘与证件数据基本相符的旧渔船配套使用,即便不能下海作业也可以申领油补。

3、申报审批环节混乱无序。首先,“油补”政策下达时间紧、要求高、工作量大,与基层完成的能力不相适应。如06年霞浦接省里通知7日后来检查“油补”款是否打到受益人卡中,该县紧急部属,乡镇连小学老师都动员起来,一天一报,非专业人员办理当然可能出现差错。第二,渔业部门船检人员严重不足。宁德市海洋渔业局只有33人,缺编10人,霞浦县属当地需要检验的渔船有13000条,而县内只有4人取得检验资格。另外,某些船主为谋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擅自变更动力、船体情况较为突出,工作难度明显增加。第三,相关文件仅规定县以及海洋渔业部门的职责,未对乡、镇渔业站进行授权,造成乡镇政府管理脱节或明知存在问题置之不理。2007年渔业部门审核之后,霞浦县把审查关口前移到乡镇,签字责任人确定为乡镇党委书记,而蕉城区三都镇两委就决定不予盖章,不予承担责任。

4、油补发放环节执行困难。中央“油补”政策规定:只要从事生产、证件齐全,大小船主均可享受。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却很困难。首先,是否从事生产,考证难度大。如我省要求船主提供“捕捞日志”以证明确有从事生产,而据了解我区大部分渔船均是近海作业小船,以往均未要求记录“捕捞日志”,加之文化水平低的原因,实际上无法提供此项证明,即使有也可能是纯为领取“油补”甚至弄虚作假。其次,证件齐全的要求更难办到的。①有证无船,如福鼎“桑美”台风形成的船失证存的情况突出;②有船无证,如养殖者改船为捕捞船;③各种证件发证时间差异大,以哪个时间发放无统一的标准;④“临时捕捞证”违法倒卖现象严重,造成从事捕捞者拿不到补贴,而有证未实际从事生产者则坐享其成。如福鼎比较好的地方,在市政府下文放宽船检条件后,09年只有204条渔船提出申请,基本符合证件齐全的只有145条。第三,随着“油补”系列案件的被依法查处,各责任主体为避免殃及自己,纷纷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工作主动性,不敢也不愿意继续承担“油补”发放的相关责任,以致发放工作进度明显变缓。2009年的油补款,截至10月20日为止,仅霞浦发放了300多万元以外,其他各县的发放工作迟迟未着手开展。

5、资金管理环节较为混乱。主要是海洋与渔业局发放油补领导小组负责人在审核把关发放渔船油价补贴资金时,持放任态度,或信用社对专项资金存入渔民户头后,擅自提取资金至其他户头或挪作他用。据霞浦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发现,个别乡镇信用社利用财政下拨“油补” 资金与渔民实际取款之间产生的时间差,将大笔款项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