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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龙徇私情出卖正义 一张网捕黑手疏而不漏 内蒙古乌拉特中旗“9.21”徇私枉法案案件剖析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2011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郭云伟、公诉科检察员郭云龙,因徇私枉法罪分别被审判机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与他们同案还有三名公安人员也因徇私枉法罪获刑。这起案件的查办彰显了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信心,引起了中央、高检院、自治区院领导的高度关注,在社会上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对巴彦淖尔市乃至全自治区的反腐倡廉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8月,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分别从群众举报和本院侦查监督处案件复查等不同渠道发现,乌拉特中旗一起基本事实清楚的强奸案件被公安机关撤案,极有可能存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巴彦淖尔市院领导随即决定由市院反渎局展开秘密初查,随后于同年9月21日决定以事立案,并从全市检察机关抽调43名干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工作。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一起隐藏了两年多的徇私枉法案水落石出,4名公安人员、2名检察人员因徇私枉法被送上了被告席。

本案涉及违法公安、检察人员有:

刘金维,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内蒙古五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郭云伟,男,1970年8月1日出生,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公诉科科长。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郭云龙,男,1954年3月23日出生,内蒙古临河区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公诉科科员。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王富元,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内蒙古五原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布和,别名韩布和,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温建新,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乌拉特中旗人,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乌拉特中旗公安局石哈河派出所所长。2011年4月21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8年6月3日晚,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某中学的学生被害人刘某(女,案发时17岁)在放学途中,被特日格乐(已判刑)、孙伟(已判刑)强行拉到兰旦甫(已判刑)家,被特日格乐、吕思学(已判刑)、郭家乐(已判刑)三人强奸。次日,被害人刘某由其母亲陪同向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郭家乐的父母向刘金维行贿,请托对其子予以关照。刘金维在明知郭家乐行为性质的情况下依然指示案件负责人王富元将其取保候审,并不予移送起诉。该犯取保候审后翻供。另一犯罪嫌疑人吕思学的父亲及其辩护人杨文仲也通过宴请、行贿等方式请托温建新、布和、郭云伟、郭云龙等人关照其子。

2008年8月8日吕思学等人强奸案移送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任公诉科科长郭云伟将该案件交由检察员郭云龙办理。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郭云龙经请示郭云伟,并与分管检察长布仁汇报、商量后两次将该案件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此间,律师杨文仲以及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活动促使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翻证、翻供。10月29日,公安局将案件重新移送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审查起诉,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案件证据没有补强,矛盾没有排除,几乎是原样重报。之后,郭云伟、郭云龙二人在未经请示、汇报,未提请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与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办案人员及分管领导协商由公安局将案件撤销。在达成一致后,郭云龙篡改了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发出时间,将2008年10月8日改为2008年10月28日,故意将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后移,造成该案件仍处于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的假象。 2008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将三名犯罪嫌疑人释放。

二、犯罪特点及原因分析

“9.21”案件是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少有的一起典型的司法人员徇私舞弊犯罪案件。涉案的3名公安人员、2名检察人员都是有多年工作经验的司法人员,却运用自己的司法经验为虎作伥,深深地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伤害了人民群众的信任,其社会危害性之大,负面影响之深远不可估量。

首先,本案涉案人员多,涉嫌罪名多。包括原案在内2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依纪追究,涉及强奸罪、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罪等4个罪名。目前21人被有罪判决。其中涉及公安机关工作人员6名(已被判刑4人,另外临河区公安局局长、原乌拉特中旗公安局政委刘金刚、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郭利平均另案处理),涉及检察机关工作人员5人(2人已被判刑,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病故1人)。

其次,本案由公安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共同枉法,犯罪手段专业化、更具隐蔽性。

吕思学等人强奸案的流失过程,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检察人员与公安人员相互勾结串通,联手作弊,辩护律师从中穿针引线,制造程序合法的假象,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处罚。使个人之间的相互照顾、徇私徇情枉法以公事公办的形式出现。由于涉案人员均为公安、检察机关具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司法工作人员,各自掌握案件的关键环节,熟悉案件办理流程,熟知案件处理的后果。在本案侦办过程中,程序无一遗漏。但实质上由于办案人员不同程度的接受了当事人请托、收受了当事人钱财,彼此心照不宣,各环节“各负其责,配合默契”, 外部程序看似合法合规,把一起性质恶劣的轮奸案件顺理成章的“放水”蒸发,使5名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再次,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多个办案环节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才最终达到了多名犯罪分子联手徇私枉法的目的。该案从立案、侦查、报捕、批捕、提请公诉、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分析各环节的运行过程中都程度不同的存在违法行为。从公安机关看,身为刑警大队长的刘金维为徇私情、私利,指使案件负责人王富元对明知有罪的强奸犯罪嫌疑人郭家乐办理取保候审且不让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与公诉人员和法制科长等协商撤销案件;法制科长布和在郭家乐取保候审时没有严格把关,后又收受贿赂同意撤销案件,刑警大队教导员温建新同样为徇私情、私利,在撤案报告上签字;刑警中队长王富元身为案件具体负责人,收受犯罪嫌疑人家属贿赂,明知犯罪嫌疑人郭家乐不符合条件依然予以取保候审且不移送审查起诉,后又通知办案人员起草报告撤案。从检察环节看,审查批捕阶段副检察长王建忠(病故)违反程序,指示公安机关把郭家乐剔除后重新报捕;当与部下发生矛盾后,违反规定一人办案,自己签发法律文书。明知另一涉案人也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漏报,虽提出追捕意见,但未予跟踪监督;郭云伟、郭云龙在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法律文书不经部门和分管领导签批,使用院章院经领导审批;对公安机关不作为行为予以默认,且检察环节也不进行核实;在公安机关二次退查重报后,违反诉讼程序,擅自与公安人员协商撤案,擅自更改补充侦查决定书的时间,制造假象。

在各办案环节中,办案人员都置法律、制度于不顾,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徇私枉法。

第四, “9.21”案件所有涉案违法人员都存在受贿行为。因此,这是一起利益驱使下的徇私枉法案,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已经判决的6名司法人员均存在收受贿赂的情形,检察机关的5名涉案人员也多数收受了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贿赂,接受了请托人的宴请。

案发后,北方新报、北方新闻网、新华网等多家媒体刊载了关于强奸犯逍遥法外的报道。案件的违法处理,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严重影响了公安、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政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通观整个案件,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可以分析出如下主客观犯罪原因:

1、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是司法人员理想信念滑坡,职业道德缺失的第一步。本案的6名涉案司法人员,都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甚至领导干部,都是中共党员。能够进步到这样的高度,说明他们曾经是司法队伍中的佼佼者。翻开他们的档案,历史的记录也反映出他们曾经的秉公执法业绩突出。他们中有的人因工作成绩突出,曾多次受到表彰奖励,有的还被组织委以重任,走上了领导岗位。但是当手中拥有了一定的权力之后,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始发生变化,不注重政治学习,不注重党性修养,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在私情、私利面前丧失了党性原则,陷入了犯罪的深渊。郭云伟在悔过书中写到:“我从事公诉工作三年来,办理了近百起案件,都办成铁案,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在办理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70多岁的母亲找到我家,硬是把3000元钱放到我家,第二天我就报告了领导,领导派人把钱退了回去。”短短的几年内,郭云伟从主动拒贿到坦然受贿,充分反映了他理想信念的一步步丧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最终导致了执法者应有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的丧失。

又如,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都曾经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对领导故意放纵个别犯罪嫌疑人持有异议,但都没有本着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的职业责任感和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正义感跟错误行为做坚决斗争,而是选择了盲目服从,明哲保身,最终有的人回避了违纪违法的风险,有的人也没能够置身事外。不能将原则坚持到底,没有及时主动寻求上级支持,防止错案发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办案人员理想信念缺失,职业责任感弱化、职业道德滑坡的问题。

2、权力观异化,缺乏敬畏法律之心,是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的思想渊薮。本案涉案人员均从事公安、检察工作多年,而且都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骨干,可以说是业务精通,并且对违法办理案件的严重后果是非常清楚的,但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执法者的信仰,越精通就越敬畏,而是把法律作为被自己玩于股掌之上的熟练工具,用以枉法、用以逐利,甚至只是用以满足那些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朋友”的请托。

这反映出目前一部分司法人员中较为普遍存在的特权思想的危害性。他们自认为自己手中拥有的权力是别人比不了的,有能力将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把利用手中的特权偶尔徇私情、谋私利,钻法律的空子视为特权。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部分执法人员怀着侥幸心理,希望凭借自己对法律业务的熟练操作降低风险。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郭云伟等检察人员是向着“在补充侦查期间,若公安部门撤案,就与检察院和本人无关”的目标实施违法行为的。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和多年办案所积累的“经验”,故意放任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使案子的侦办向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方向发展,又修改退侦时间,造成案件仍在补充侦查期间的假象,从而达成目的,暂时实现了既圆了人情得了好处又推了责任的个人小算盘。他们深谙有关法律程序和本院的监管漏洞,并对自己多年来从事检察工作的经验和能力比较自信。正是在这种心态背景下,他们敢于把法律当成实现个人私利的工具随意使用。

3、领导薄弱,监管缺失,是导致司法人员犯罪的外部漏洞。

“9.21”案件的发生,反映出乌拉特中旗公安和检察机关内部存在着组织领导薄弱和监督管理缺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刘金维以权谋私的过程中,政委温建新、法制科长布和等人或出于同样收受贿赂的原因,或出于不负责任的心态,不仅没有对这样一起严重刑事案件的撤案表示反对或怀疑,还随随便便在撤案决定上签字,成为徇私枉法的帮凶。

检察长作为一级检察机关的第一责任人,对全院工作领导不力,对重点部门掌控不力,对干警思想状况不闻不问,对业务工作不查不管。副检察长则要么违法办案,要么工作消极,不负责任。在强奸案办理过程中,该院的领导管理系统实际上处于瘫痪状态。郭云伟等正是利用了这样领导薄弱,管理缺失所造成的“无组织”状态,实现了“无纪律”的个人目的。案件的发生虽然是由郭云伟等人徇私枉法的主观故意直接导致,但实质上反映了该院有制度不落实、有规定不执行、有领导不管理的无序状态,为检察权被个别检察人员循私滥用提供了客观环境。

4、不良社会风气的侵蚀,是导致司法人员犯罪的社会文化深渊。该案起因是一名犯罪嫌疑人的母亲利用各种社会关系,先后找到刘金维、王建忠等人,并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联系,帮助儿子脱罪。随后她又以一个中间人的身份积极参与和带动其他家长帮助子女脱罪,另一犯罪嫌疑人的父亲也积极利用各种关系帮助自己的儿子脱罪。而曾经做过法官的律师杨文仲也利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社会关系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和警察、检察官之间牵线搭桥。

曾经有这样一种观念在国家机关中流行: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不讲人情是混不开的。在这样的错误思想指导下,本案涉案的司法人员将人情置于法律之上,首先考虑个人的人际关系,考虑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忙共同实现个人利益,公然置法律的尊严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于不顾,想方设法利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人情和个人私利。不良社会文化氛围像温床一样发酵了各级办案人员的主观犯罪故意,把他们引向了罪恶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