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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金融“精英”的沉沦 黄业悠受贿案剖析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一、案情简介

黄业悠,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文化程度大学,原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高级经理(正处级)。2001年至2005年,黄业悠在先后担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秘书、审计评估部、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部高级副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汤某等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62万元。2009年1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业悠有期徒刑七年。

二、案情剖析

1999年,为解决银行体系巨额不良资产问题,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负责处置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经过多年的运作,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保全国有资产,减少资产损失、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体制、监督体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加上犯罪主体自身扭曲的心理因素,使资产管理公司已成为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的新领域。2009年,我院从一名拍卖行老板入手,一举查处了资产处置领域贿赂犯罪系列案(以下简称资产处置系列案)44件44人,其中,受贿案30件30人,行贿案14件14人,涉案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人民币。该系列案涉及到银行、国有资产管理企业、国有破产清算企业、法院、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买受企业等多个行业和部门,仅资产管理公司就涉及到11件11人,拍卖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涉及到10件10人。回顾黄业悠犯罪的轨迹探究个中原因,对于遏制、防范资产处置领域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作用。

(一)错误的心理导向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助推器

1965年6月,黄业悠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一个农村家庭,家境贫寒,但他从小志向远大,学习非常努力刻苦,以优异的成绩考入湖南财经学院金融系。1986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他十分顺利地分配到令同学羡慕和向往的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技术改造信贷处从事信贷工作。2000年3月,他成为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第一批调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广州办)工作的幸运儿,先后担任华融广州办审计评估部、资产管理一部、资产经营三部、资产经营一部高级副经理,2005年2月,荣升为资产经营二部高级经理,案发前在业务二部任高级经理。客观地说,黄业悠在刚工作那几年还是令人称道的,他业务精湛、踏实肯干,每年完成或超额完成清理不良资产、上缴国家财政的任务,为保全国有资产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堪称资产处置行业的“精英”人士。那是什么原因促使一个正当年华的翘楚中箭落马、沦为罪犯呢?

1、侥幸同流心理作祟。有些公职人员总以为收受别人钱财的事只有你知我知,天知地知,认为自己做得高明,而且送钱的也说过“咱们是兄弟,放心吧”,不会出卖自己。而且,社会上一些行业潜规则引发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客观上容易给某些犯罪分子造成了错觉,误认为社会上每个人都是见钱就捞、见便宜就占,我不过也是其中一员,同他们相比真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别人都这样干了,我也这样干,法律能奈我何?黄业悠也不例外。起初,对于那些贿赂款,他也曾多次推辞,但收了第一笔钱未被发现,两、三次依然风平浪静后,这给黄业悠壮了胆。虽然害怕东窗事发,在“退”与“不退”之间也曾纠结不已,但看到同行业中许多不正之风,最终同流腐败的思想占了上风。黄业悠不断安慰自己:收钱的不止自己一个,自己官不大,贪得不多,反腐败很难查到自已这一层。正是这种侥幸同流心理使他不惜以身试法,在犯罪的深渊中无法自拔。

2、攀比失衡心理使然。客观地说,黄业悠一开始也不是贪婪不已的。在工作的头十几年中,他知足常乐、遵纪守法、工作勤恳、认真负责,深受领导的爱戴和同事的喜爱。由于业务突出,职务不断攀升,同时其个人英雄主义也渐渐抬头,认为自己工作能力强、对单位贡献大,慢慢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对生活产生了不满足感。这种不满足的心理状态与黄业悠工作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与黄业悠打交道的客户多是一些拍卖行老板、买受企业老板,这些人非富即贵,虽然在资产管理公司工资福利待遇并不差,但是比起有钱的老板,还是相距甚远。这些客户为了与黄业悠建立良好的私人关系和得到更多的关照,经常请他吃饭、活动,花费动辄成千上万,出手阔绰。与他们整天吃吃喝喝在五光十色的场所里,黄业悠的心理开始失衡。他认为自己学识不低、能力不差,除了得到一些荣誉之外,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实惠。而这些人通过自己披露的一些信息,推荐和引荐利润空间大的资产,就能轻而易举地收购并成功卖出价值高达千万元、甚至上亿的资产项目,获取巨大利益。自己无疑是这些“成功人士”的伯乐,凭什么他们就能轻易赚取巨额财富,而自己却过得不如他们?因此,当那些曾经接受过黄业悠“帮忙”的老板不失时机“进贡”黄业悠时,黄业悠开始心安理得、坦然收下。此时的黄业悠,已经丧失了对岗位廉政风险的认识,丧失了对党纪国法的敬畏,人性中丑陋贪婪的本性逐渐暴露出来。

3、唯利是图心理驱使。在资产处置行业干久了的黄业悠不仅慢慢熟悉了业务,也慢慢熟悉了各方面的关系,而且对于资产处置中的一些潜规则也变得“轻车熟路”了。哪些需处置的资产有更大的利润空间,哪些处置程序中会有哪些人来请自己,哪些环节自己如何处置会带来怎样的利益变动,黄业悠心中了了。以前收钱还有些腼腆的黄业悠,慢慢放开了。对于有送钱求办事的,总想办法“帮帮忙”;对没有找过自己帮忙的,就“按步就搬,你急我不急”;对花大价钱的,不但自己要亲自处理,有时还要出面调动其他的关系。此时的黄业悠,对于收受好处,为送钱人“帮帮忙”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黄业悠在工作中已经失去了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其工作中考虑等多的是,哪些求过自己,哪些人跟自己关系好,应该怎样帮他们。换句话说,黄业悠工作遵循的原则已经是如何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了。

(二)制度存有缺陷打开了职务犯罪的控制阀

黄业悠受贿案的发生,除了思想认识方面的因素外,制度也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等发案单位尚未建立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管理不科学、不严密、不规范所导致的漏洞和缝隙,使腐败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1、现有法律规范不健全。资产管理公司从设立到运作均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到目前,各大资产管理公司已成立并运营11年,但法律地位一直比较模糊,常陷入无章可循、运营无序的窘境。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缺乏法制化运营机制,无法从根源上杜绝在处置资产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涉及中介组织活动的大部分领域还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与现实情况格格不入,相关法规政策不配套、不协调乃至相互抵触等问题。

2、信息披露制度不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约双方掌握某一信息量是不对等的,即存在信息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必定导致拥有信息一方为牟取自身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到损害。在政府决策过程尚不够透明的情况下,谁能够率先获得一些核心机密信息,谁就有可能在市场上占据先机,获取暴利。本案中,由于资产处置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纰漏,发布信息与接受信息一方获取的信息量不对等,如不良债权的评估和处置价格对社会和债务人不公开,这无疑给内幕人员可乘之机,成为违法操作的制度掩体。

3、中介“入库”制度不合理。为了保证所选取的中介机构的质量,资产管理公司设置了候选中介库,有委托业务时从中介库中选取中介。对中介而言,进入中介库就意味着获取了承揽业务的准“入场券”。从众多竞争中介机构中选取中介组成候选中介库的过程称为“入库”。尽管各个单位都在努力消除减少其中的腐败,并采取了多种措施,但只要具备人为门槛,就难免发生贿赂犯罪。本案中,中介“入库”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通过单位内部人员介绍、推荐或直接指定的方式“入库”。这种方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为了能进入围门槛,中介机构使尽浑身解数与相关人员拉关系、套近乎,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可能性。本案中,黄业悠通过这种方式收受了介绍费150万元人民币。二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决定“入库”名单。这本是一种相对公平的方式,但由于发布招标信息的透明度欠缺,公布内容少,公布时间短,使得拍卖机构为了赢取信息先机而竞相贿赂有关资产处置人员。三是审查委员会形同虚设。该委员会以书面审查为主,缺乏客观标准,而且委员会成员属于单位内部人员兼职组成,一般情况下,大家谁也不想得罪人,经内部人员推荐的,入选几率极高。因此,审查委员会并没有起到作用。黄业悠作为华融广州办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秘书、握有对资产处置备选拍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的大权,想选哪家就选哪家,要把不良资产项目给谁承包就给谁承包,极少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4、业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由于资产处置的周期较长,从不良资产的剥离、评估、拍卖、收购到处置等环节,往往要经过几十道关口,审批手续繁杂,这就为权力寻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案中,华融广州办制定的《资产处置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资产处置的原则和制度、审批权限、工作程序等作了详尽细致的规定,但《规程》却没有言明每一项程序的办理时限。由于资产处置资金大,程序多,耗时长,如果不对处置时间加以明确,容易为权力寻租提供广阔的空间。因此,为了尽快完成各项程序,中介及有关当事人往往通过“买路钱”来疏通关系,推动有关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快各个“关口”的办事效率。

5、人事管理制度有漏洞。据了解,华融广州办的每个经办人平均负责要上百个公司的资产处置,这些公司至少覆盖两三个城市,按照制度要求,经办人每半年至少对每个公司进行一次走访,调查公司及其资产状况。走访调查是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及推进资产处置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乏对公司资产状况的全面了解,不良资产的价值就不能充分实现。由于任务重、客户多、客户地理位置分散,往往使得走访调查成为走马观花,难以真实反映资产的实际状况。“体恤”到这一点,管理者对经办人的做法表示极大地宽容,并不深究资产的真实性,最终导致经办人随意歪曲事实,与某些中介机构相互勾结,从中谋取个人利益。

(三)监督制约失范增加了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权力导致(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倾向于)绝对的腐败。”黄业悠在担任华融广州办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秘书、审计评估部、资产管理部、资产经营部高级副经理期间,负责对资产处置备选拍卖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审批及处置不良资产项目。不良资产处置权是一种垄断性权力,假如其内部缺乏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就难免会有某些工作人员在“暴利”的诱惑下置社会公众的利益于不顾,铤而走险。

1、内部监督缺失。主要体现在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情况。虽然华融广州办对资产处置的程序作了规范的规定,并通过层级审批制度避免绝对权力的出现,但由于资产处理涉及的业务多,时间长,加上层级审批主要以书面审查材料为主,其仅分散了决策权,而且书面材料对于所上报的资产处置信息的真实性难以考究,对于其他问题更是难以发现,结果是导致了权力的下放,一个普通的经办人往往对处置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最终形成一种权力被“共享”的局面。黄业悠手中掌控的权力较大,如果没有配置相对应的权力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那犯罪是在所难免的。

2、外部监督弱化。由于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不畅通,一般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能正常反映上来,党群、干群之间还有隔阂,群众监督基本上成了“摆设”。对于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纪委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囿于各方面的因素,监督起来亦是困难重重。

3、对中介机构的监督乏力。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使得行业协会对中介的监管难以到位。加上社会监督渠道不够顺畅,政府内部监督部门又难以对中介机构实行有效监督,使得中介在执业中的不法行为难以被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