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人志腐败案是建国以来甘肃省检察机关查处的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起典型案件,受贿次数多,单笔受贿数额高,社会反响强烈,引起了省委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省检察院对李人志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专题调研,全面总结了犯罪特点、手段,深入剖析了犯罪原因,提出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李人志,男,汉族,中共党员,1957年11月8日出生,山东蓬莱人,研究生学历。2005年9月,李人志由华亭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调任窑街煤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后,在基建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干部人事调整中,利用职权单独或与妻子解亚玲共同收受人民币584万余元、欧元30万元、美元11万元、黄金6100多克、劳力士和欧米茄手表3块,合计人民币1105万余元,另有921万余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案涉案人员多达37人,受贿多达78次,单笔受贿数额高达20万欧元。李人志自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至被立案侦查前,其非法收入日均约1.5万元,受贿日均约8000元,数量之大,令人惊骇。2010年9月,李人志被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窑煤集团曾是全国煤炭工业企业100强之一,因李人志大搞腐败,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不良资产急剧增大,仅无效投资就增加2.14亿元,债务达15亿元,企业资产质量下降,生产经营困难,从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犯罪特点及主要手段
(一)买官卖官,权钱交易。李人志在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买官卖官十分猖獗,将党管干部原则视为“一把手”管干部,将干部人事调整作为敛财机会,主要采取谈话暗示、自定人选、末位淘汰、放风施压、违反程序等手段,大批提拔调整企业中层领导干部。2009年3月,一次性调整提拔中层干部80余名,从中受贿77.5万余元。窑煤集团动力公司工会主席、副书记(副处级)李岩海是企业的骨干,几次考评名列前茅,李人志先后两次与其谈话,明示动力公司书记病故,经理即将退休,让其不要只搞党务,也要抓行政生产工作。但李岩海未理解谈话意图,没有给李人志送钱,两次均未得到提拔。后经他人“点拨”,于2009年春节前以拜年为名给李人志送了20万元人民币,不久被提拔为动力公司经理(正处级)。李岩海也因涉嫌行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插手招标,暗箱操作。李人志作为“一把手”自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给评标人员打招呼、向组织招标人员暗示、泄露招标信息和以“上级有关领导打招呼,不办不行”为借口等方法插手干预招投标, 甚至,还规避招投标,直接选定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单位,从中大肆捞取好处。在李人志的操纵下,公开招标成为掩人耳目的幌子,如何招标、谁家中标,完全由他一人说了算。据统计,李人志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受贿9起,合计583.53万元;利用设备采购受贿13起,合计445.51万元。2007年3月,窑煤集团一住宅小区窗户工程准备招标,造价280万元。当时有八家公司投标,李人志向其关系户闫朝晖透露了准备使用塑钢窗户的消息,结果在入围的三家公司中,只有闫朝晖挂名的靖远矿务局多种经营公司经营塑钢窗户,另外两家公司经营的都是铝合金窗户,自然使闫朝晖中标。事后,闫送给李人志人民币5万元。李人志在招投标过程中,还以上级有关领导“打招呼”为名,搪塞招投标领导小组其他成员的异议,以势压人,迫使其他成员按照他的意图选定中标企业,实现自己敛财意图。2008年9月,窑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项目招标前,李人志给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说:“要重点考虑常州煤炭研究所,这是国家安全监察局的领导打过招呼的,我要出差,你们决定就行了”。李人志走后,经按程序招标评标,选定另外一家公司中标。李人志得知信息后,大发雷霆,立即中断外出行程返回单位,推翻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决定,另派人员赴常州煤炭研究所进行所谓的实地考察,擅自决定将标底3/4的设备由常州煤炭研究所供应安装,剩余1/4的设备由招投标领导小组集体选定的中标企业供应安装。李人志收受常州煤炭研究所好处费10万元。
(三)乱上项目,损公肥私。李人志打着为企业寻找资源的幌子,未经科学论证,不按程序审批,在企业资金困难的情况下,盲目上项目、搞投资,给企业发展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2007年4月,经股东会表决并报省国资委批准,窑煤集团出资500万元与长春东皇实业有限公司组建张掖东皇煤炭资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皇公司),联合建设山丹长山子煤矿。李人志在东皇公司负责人的蛊惑下,擅自加大投资金额,私下安排财务人员支付该公司投资款1.34亿元,收取好处费100万元。后因煤矿边界纠纷,探矿权办理受阻,李人志见势不妙,才将收受的100万元好处费退还。现该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建,公司投资无法收回,企业背负沉重的负担。2008年12月,李人志未经股东大会表决,又未报省国资委批准,私自动用1.5亿元收购了甘肃天祝某公司80%的股权,支付投资款8000万元,另借给该公司520万元。李人志收受该公司贿赂20万欧元。
(四)巧立名目,借机敛财。李人志搞腐败可谓是煞费心机,没有机会创造机会,有了机会绝不放过。2006年底,李人志以宣传企业文化、节省接待费用为名,既不招标又未签订合同,指示办公室主任一次性从陕西雪云广告有限公司高价购进300多万元的接待酒,并策划包装,将该酒强行分配给所属单位。因该酒质次价高,喝后头疼,被大家戏称“头疼水”,造成严重积压。雪云公司经理为感谢李人志,为其支付陕西宝鸡购房款7.6万元。2007年底,李人志与平凉华亭伟志服装专卖店老板徐某合谋,以机关干部统一着装、提升企业形象为借口,在未经招标、徐某没有服装加工能力的情况下,授意徐某先后两次从南方订做服装770套,徐某从中获利15万元。尝到甜头后,徐某暗自谋划,窑煤集团有1万多职工,服装利润十分丰厚,必须“锁定”李人志,于是先后4次送给李人志金条1根、金砖12块,价值159万余元。
(五)防止事发,设定防线。李人志深知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但又无法抵挡金钱的诱惑,对行贿人有防范心理,对收受贿赂设有“安全防线”,其一贯做法是:不了解、不可靠的轻易不收,既熟悉又可靠的寻找机会主动出击,同时根据对方赢利多少确定敛财标准。2006年7月,甘肃中煤机械公司经理叶海游为顺利结清货款,送给李人志人民币30万元,李感觉此人不可靠,半月后将30万元退回。2006年5月,窑煤集团搞精神文明建设,决定对住宅小区和部分公用建筑外墙进行粉刷。李人志将此工程直接承包给关系户吴某,为表示感谢,吴某先后3次送给李人志人民币16万元。但李人志认为吴某获利高,出手太少,便将家中价值7万元的烟酒强行推销给吴某,又以借为名索要人民币8万元。2006年7月,甘肃武威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任某,为了承接窑煤集团天乐小区住宅楼安装工程,先后2次送给李人志存有25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李认为25万元太多,便从银行卡中取出10万元后把银行卡退给了任某。
(六)隐匿赃款,苦心经营。李人志为掩人耳目,使自己收受的赃款“合法化”,想方设法“洗脏钱”,以虚拟人名“李宝成”办理了一个身份证,将赃款存入李宝成及8名亲戚朋友名下,并用赃款在青岛、蓬莱、海口等地购置10处价值近1245万元的房产,将产权办理在妻子、女儿及其兄名下。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李人志还将部分赃款用于放贷投资,收取高额利息。2007年5月,李人志夫妇给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放高利贷100万元,获利息28万元;2009年3月,又以李宝成名义将70万元人民币借给该公司,约定年息19%;2009年2月,李人志将100万元人民币借给个体商人阎某,约定131天的利息为10万元,因案发此款未能兑现。
三、犯罪原因
(一)放松政治学习,人生观、价值观蜕变。翻开李人志成长历史,有其积极向上的一面。李人志出生于普通农民家庭,参加工作后,吃苦耐劳,好学上进,业绩突出,生活比较节俭,期间多次获得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荣誉,得到组织的肯定。李人志从一名普通电工干起,通过个人努力,35岁任靖远矿务局计划处副处长,39岁任华亭管委会副主任(副厅级),42岁任华煤集团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正厅级),在仕途上可谓春风得意、一帆风顺。按说,李人志应该珍惜荣誉,珍惜组织和群众的信任,更加努力地工作,但他却没有很好的把握住自己,在各种荣誉的光环下,在职务的升迁中逐渐迷失了人生的方向。在担任华亭管委会副主任后,受到身边和社会上一些消极丑恶现象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开始扭曲,萌发了犯罪侥幸心理,至今还把罪行的暴露归结为 “政治上的不成熟、不老道”。随着地位升高、权力增大,常以工作忙、应酬多为借口放松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法制观念淡薄,疏于律己,贪欲日生,开始走上犯罪道路。特别是调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后,私欲日渐膨胀,置党纪国法不顾,错误的认为“拿私人老板的钱没有给企业增加负担和支出,收取好处费是市场经济的‘潜规则’”,在这种贪欲的驱使下,疯狂敛财,最终一发不可收拾,坠入犯罪深渊。
(二)作风霸道,独断专行,权力过于集中。李人志错误地认为,企业“一把手”只有霸道才有威信,才能管住下属。在担任窑煤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后,其权力的行使和运作受到总经理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不能一人说了算。因此,李人志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排除异己,短时间内就将党、政、财权包揽在手,插手干部调整、资金运行、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等,实现自己敛财目的,被职工戏称为公司的“出纳员”、“采购员”、“施工员”。一是夺取资金调度权。李人志通过修改董事会议事章程,将总经理部分职权划入董事会议事章程,增设资金结算中心,实行资金调度由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的方法,削弱了总经理权力。在其任职期间,窑煤集团虽然每月召开资金平衡例会,制定货币资金收支计划,但资金实际调度时,每月均有李人志特批的资金支出。2006年7月至2009年5月,经李人志特批支出的货币资金达9.09亿元,相当于计划资金总额的16.5%。二是控制人事权。李人志采取先调整交流人力资源部、计划规划部、财务部等关键岗位的主要领导,然后对“不听话”的中层领导干部采取明升暗降的方式进行调整等手段,将人事任免调配权牢牢抓在自己手中。三是大搞“一言堂”。李人志打着民主集中制的招牌,常常自诩自己是窑煤集团的核心,将个人的权利凌驾于组织之上。干部群众普遍反映,李人志在窑煤集团为所欲为,想提拔谁就提拔谁,想让谁中标就让谁中标,想给谁付款就给谁付款,想往哪投资就往哪投资,窑煤集团大小事宜基本由他一人决定。
(三)企业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2001年,窑煤集团改制重组后,所属部分单位又于2003年至2005年实施了政策性破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在客观上给滋生腐败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从制度建立看,主要问题是企业内部分工不明确、权责划分不科学,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模糊,没有形成有效地协调制约机制;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不健全,重奖励、轻处罚,责任追究主体不明确、追究条款不具体,制度的惩戒性不强。从制度执行看,由于李人志特权思想严重,不遵守制度,不受制度约束,使许多制度形同虚设、流于形式。李人志在收购天祝华盛煤业有限公司股权时,不按程序办事,不履行任何手续,擅自作出收购决定,班子成员明知其中存在猫腻,也无可奈何。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乏力。从企业监督机制看,存在较大的缺陷。内部监督乏力,企业党委核心作用被弱化;同级监督形同虚设,下级监督软弱无力,理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监督措施流于形式;企业纪委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权力失衡,尤其对“一把手”的监督受限。窑煤集团在干部任免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扬民主,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再与班子其他成员沟通后进行考核;李人志兼任招投标领导小组组长、资金收支实行董事长“一支笔”审签反映企业监督机制不健全。企业外部监督滞后,上级监督缺乏主动性,纪检监察以及检察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审计部门更多地是出了问题、发生案件后,进行查处和补救,缺乏行之有效的事前、事中监督机制,致使一些本应察觉或已经暴露的问题愈积愈重,最终发展为犯罪。李人志本人也认为企业的外部监督不够及时,不够到位。案发后,他在忏悔中竟然抱怨地说:“如果纪委、检察院能够定期不定期地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进行预防、廉政警示谈话,我就可能不会犯罪,即便犯了也会有所收敛,不会发展到今天这种严重程度”。
(五)查处惩治不力,社会风气遭到破坏。由于查办力量薄弱,犯罪黑数大,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和惩治,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优良传统丢失,是非观念、荣辱观念、道德观念扭曲,默认了社会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有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但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得到法律的惩处,处于一种自我安慰的心理状态,通过隐蔽作案,妄图瞒天过海。李人志就是其中的典型,认为有的领导问题多,群众反映大,却毫发无损,仍然位高权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违法犯罪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