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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犯罪分析终结报告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一、案件情况

   2013年11月,石拐区开州窑子村众多村民来到石拐区人民检察院集体上访举报杨某某涉嫌贪污一案,此案引起了我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初查,在初查中逐步掌握了杨某某涉嫌犯罪的证据,2013年12月,我院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

杨某某,女,50岁,2012年8月至今,在担任包头市石拐区开州窑子村委会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上报不应享受煤补的农户16户,每户600元,共套取政府煤补款人民币9600元,她将全部款项打入其丈夫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

此案经石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杨桂英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犯罪特点

1、案值小、危害大。杨桂英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煤补款”9600元,但其行为阻碍了政府惠农政策的落实,使自治区的“温暖工程”大打折扣,严重损害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引起村民不满,导致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了农村牧区的稳定。

2、作案手段简单。杨桂英将16户不应享受煤补的农户上报,每户享受煤补款600元,套取政府煤补款人民币9600元,全部款项打入其丈夫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作案手段简单。

三、原因分析

(一)缺乏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群众利益无小事”,“煤补”款涉及每位低收入农牧民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然后此项重要工作却未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尤其是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部分村干部的权利处于“真空”地带,入户统计时有机可趁,滥用权力、中饱私囊。

(二)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缺失。个别村干部法律知识贫乏、廉洁意识、为民观念、责任意识淡薄,利用手中的权力打击报复、谋取非法利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正确认识,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