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2012年3月,我院立案侦查了原石拐区矿产资源综合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矿管站)分站站长肖鹏飞受贿案。利用在矿管站任职的便利条件,收受请托人七千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经石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对肖鹏飞以受贿罪做出有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犯罪特点
1、年龄相对小,在矿管部门工作时间短。肖鹏飞78年出生,到矿管站工作均不到两年。
2、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手段较为单一,典型的钱权交易类型,以直接受贿与斡旋受贿为主。犯罪分子收受贿赂的方式既有直接收取钱财后私自放行车辆的行为,也存在请托人通过与犯罪份子的同事、朋友取得联系后,由犯罪份子的同事、朋友再向其行贿的行为。
3、受贿金额小,付出代价大。犯罪份子仅仅收受贿赂七千元,被判处刑罚,付出了亲情、事业、友情等代价,得不偿失。
4、结果危害严重。肖鹏飞的行为毒害了社会风气,破坏了石拐了矿管资源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三、犯罪环节
发案环节均在对过境运输矿产资源车辆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行贿受贿犯罪。有的请托人事前就千方百计联系矿管工作人员,进行其所谓的“公关”,拉拢腐蚀矿管人员。
四、犯罪原因
(一)主观原因
1、矿管部门的地位带来权力观的偏差。随着我区矿产资源的开发,矿管部门成为“强势部门”,矿管工作人员的地位也随之水涨船高,五光十色的物质世界和不断拉拢的利益诱惑纷至沓来,对其价值观、权力观带来很大的冲击,部分干部的心理开始扭曲,党性观念开始退化,逐步萌生出“权钱交易”的犯罪心理。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商品化,当成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
2、矿产资源行业的高利润造成矿管干部心理上的落差。近年来矿产资源行业走向暴利,尤其是煤炭行业,“煤老板”这个称号成为了令许多人羡慕的称呼。而矿管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条件差,环境恶劣,收入也只有一两千元,在与“矿老板”的频繁接触中,滋生了盲目攀比心态,加剧了心理上的落差,而在这样的主观投射作用的影响下,导致心理失衡,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
3、侥幸同流心理作祟。查办的犯罪分子认为收受别人钱财的事只有“你知我知,天知地知”,认为自己做得高明,而且请托人也表态“咱们是兄弟,放心吧”,不会出卖自己。而且,社会上一些行业潜规则引发的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客观上容易给某些犯罪分子造成了错觉,误认为社会上每个人都是见钱就捞、见便宜就占,自己不过也是其中一员,同他们相比真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别人都这样干了,自己也这样干,法律能奈我何?不断安慰自己,认为收钱的不止自己一个,自己官不大,贪得不多,反腐败很难查到自已这一层。正是这种侥幸同流心理使他不惜以身试法,在犯罪的深渊中无法自拔。
(二)、客观原因
1、监督机制严重弱化缺失。
在查处肖鹏飞涉嫌犯罪案过程中,我们发现该站管理混乱,规章制度、监控设施形同虚设,存在严重的下级不敢监督上级,同事不愿互相监督的现象,部分工作人员把手中的权利看成是发家致富的渠道,结交朋友的桥梁。以至于发展到同事之家互相打招呼,形成了有钱大家一起挣的局面。外部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矿管人员胆大妄为的原因,货运司机不敢得罪矿管人员,存在花钱免灾的错误想法,助长了违法乱纪分子的嚣张气焰。
2、从事销售矿产资源人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矿管工作人员。一些“煤老板”,货运司机为了逃避罚款,少缴税款,赚取更大的利润,通过多方渠道,联系矿管工作人员,进而用金钱加以诱惑,拉拢腐蚀 矿管人员。
3、矿管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福利待遇需改善
肖鹏飞为临时聘用人员,每月工资只有一千余元,部分人员家庭负担重,生活压力大,多方面的现实压力使其产生了伸手要钱的想法。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