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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拐区供电局私分国有资产案 案例分析
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一、案件情况

2013年3月,我院查办了包头供电局石拐分局原局长赵维岷,书记郑和平,副局长韩贵磊私分国有资产案。赵维岷、韩贵磊、郑和平在包头供电局石拐分局任职期间,该局集体研究决定,将本单位截留的公款以电话费补助、加班费和各种福利费的形式分别发放给单位职工,其中赵维岷分得37350元,韩贵磊分得36370元,郑和平分得37300元,三人共计111020元,其他26名职工分得751158元,总计私分公款862178元。

二、案件特点

(一)、涉案人员职务全部为领导职务

三名犯罪嫌疑人职务分别为分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局长,职位高,权力大。对该局事务有决定权。

(二)、年龄及工作经历

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都在50岁左右,都有在基层工作经历,人生阅历、工作经验丰富。

(三)、涉案金额大小

犯罪嫌疑人赵维岷、韩贵磊、郑和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石拐供电分局26名职工私分国有资产共计862178元,数额巨大。

(四)、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赵维岷、韩贵磊、郑和平研究决定将截留下的国有资产以福利费、加班费、电话费补助等形式分发给全局职工,作案手段较为简单。

(五)、危害大小

三人犯罪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三、发案原因

(一)、财务管理混乱、缺乏监督机制

存入“小金库”,用于分局领导消费以及为分局职工发放福利补助。财务管理混乱,分局领导肆意使用“小金库”资金。包头市供电局对分局财务监督管理效力弱化,致使分局巨额“小金库”长期未被发现。

(二)、主要负责人大权独揽,监管失控

该局虽配有党委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但局长“一支笔、一言堂”现象严重,原分局局长赵维岷“大权独揽”,诸多事项自己单独决定,党委书记形同虚设,党内监督流失,业务工作方面,分管副局长只负责生产工作,置于工程来源,款项明细一概不知,均由赵维岷负责,权力的运行严重缺乏监管,最终导致该案的发生。

(三)、分局领导违规操作

石拐供电分局领导班子权力失控,违规设立罚款项目,向用电客户收取罚款;违规承揽工程,进行盈利活动。单位职工存在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心态,且同流合污。

(四)、分局领导班子法律意识淡薄

石拐供电分局领导班子平时不注重法律常识的学习,法律意识淡薄,我院对三名嫌疑人立案后,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未能正确认识,对所涉罪名毫不知晓,足以暴露对法律学习意识的淡薄。

(五)、忽视对思想道德的教育

通过查阅该局日常会议记录、学习日志,发现该局学习只走形式,仅仅局限于念文件、讲空话,该局党支部多年为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与职工交流甚少,对职工思想动态了解稍微,职工职业得到教育|政治教育流于形式。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