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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案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02日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法院对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薄熙来受贿人民币2044万余元,贪污人民币500万元,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对薄熙来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一审庭审期间,济南市中级法院通过新闻发言人向庭外的新闻记者介绍情况,并通过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了庭审情况。 

      一审宣判后,薄熙来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审阅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了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多次讯问了薄熙来,听取其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充分保障了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山东省高级法院依法作出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