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孙成义,男, 46岁,1970年3月2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宝通居委会07组144号,原科左中旗宝龙山城乡建设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27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6日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决定被执行逮捕。2015年9月6日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向科左中旗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1月27日,法院对孙成义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二、基本案情
孙成义系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城乡建设管理所副所长,负责他项权利登记、税费收缴、建档等工作。2011年-2013年期间,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盛安家园小区二期开发商胡某(已判刑),在开发区建设盛安家园楼盘期间,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以其开发建设的盛安家园小区二期楼房设定抵押或者重复设定抵押向他人进行借贷,并找到时任宝龙山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所所长崔某(已判刑)为其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崔某为帮助胡某筹集资金,在胡某申请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不全,未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指派宝龙山镇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所副所长被告人孙成义为其办理。2014年12月2日,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城乡建设管理所通过通辽日报发出公告,确认盛安家园小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利证是用违法印刷的伪造文书私自制作形成,自始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属于无效证件。被告人孙成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工作期间,明知为胡某及其债权人发放房屋他项权利证违反法定程序,仍遵从崔某的指令,违反规定为胡某办理了35件房地产抵押登记,且发放了房屋他项权证,致使胡某利用所办理的他项权利证向多人抵押借款,现涉案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经公告被确认无效,给本地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犯罪特点
(一)因盲目服从而滥用权利,这是孙成义犯罪的主要诱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手中握有一定职权,应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但他却因崔某是上级领导的关系,徇私舞弊,不顾国家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采取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滥用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损失,也给本地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他个人而言,虽然满足了领导要求,但换来的却是铁窗生涯。
(二)损害国家利益、滥用职权,这是孙成义犯罪的主要手段。在孙成义滥用职权案中,他明知道胡某未按规定要求交纳契税、交易税、登记费、维修基金等应收税、费的前提下,仍遵从崔某的指示为胡某的债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他项权利登记证,致使国家税、费遭到重大损失,损害了国家利益的同时也造成城乡房屋产权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受指派犯罪,暴露出孙义成实施犯罪的唯诺心态。从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孙义成是遵从上级崔某的指示,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无视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胡乱作为。
四、犯罪原因
(一)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孙义成走向犯罪的总根源。孙义成作为宝龙山镇房产管理所副所长,本应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但他没有真正将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反而是将领导的命令作为至高准则,这种不良心态的出现,致使本应该更加努力工作的他放松了责任意识,同时也放弃了政治学习,人生观发生了变化,竟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应酬上。法治观念逐渐松散,廉洁自律的意识逐渐模糊,为了讨好上级临到,产生了违法违规心理。由于他藐视国家法律政策、胡乱作为,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本案中,孙义成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了崔某的影响。因为崔某在担任建设管理所长职务,与孙义成是上下级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孙义成处于崔某的领导之下,在加上孙义成缺乏严谨的工作原则,才导致了今天的惨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孙义成看到崔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亲属谋福利,指示其违规为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时,他想到的只是领导的威严,想着“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殊不知自己担任法定职务,本应按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来办理分管的每一项工作,更应该对领导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然而孙义成放弃组织原则、法律规定最终与崔某同流合污,实施了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在自己人生道路上写下不光彩的一页。
(二)社会大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诱使孙义成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作为有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当前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其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房屋办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由于其法律上赋予他们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是房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或乱作为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孙义成案件的发生,就是由于乱作为的情况下发生的。2.社会上部分机关单位中仍旧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影响了作为公职人员的孙义成,导致他认为只要履行领导交办的任务就可以了,忽视了自身应履行的法律职权职责和对上级的法律监督责任。3.社会系统监控机制缺乏和内部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孙义成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削减了他们抵御犯罪的能力,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三)法制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法院对孙义成以滥用职权做出有罪判决,通过分析案本可以看出他在平常的工作中没有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对工作缺乏兢兢业业的态度,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反而认为在工作中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自己是遵循领导指示,也不会犯罪,依靠侥幸心理来安慰自己,这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体现。还有特权思想极为严重,认为手中有职权就可随意使用,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讨好上级的资本,认为自己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约束,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就必须要用之于民的崇高宗旨。
(四)监督制约机制松懈,缺乏有效监督。孙义成的职务犯罪行为是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从案卷材料中显示出该单位权力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尽管有上级监督制度和内部监管制度,但制度流于形式。当系统内发现有职务犯罪的苗头时,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上下级监督、内部监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软弱无力,形同虚设,为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案发后,通过调查了解,该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最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五、启迪与警示
孙义成走上犯罪道路是他咎由自取的结果,但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以精益求精的心态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尽职尽责履行公职,却违法利用手中公权,盲目服从,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有以下建议值得思考:
(一)以道德自律构筑第一道防线。职务犯罪的发生从主观上看,是公职人员思想腐化、道德堕落的结果。因此,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廉政教育是反腐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防止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通过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出的实际成效证明,对全社会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二)以制度约束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道德教育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固然意义重大,但教育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控制职务犯罪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自律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因此,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从源头上抑制职务犯罪,这才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
(三)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进行重点预防。由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一旦有案件发生,其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必须要做好提前预防的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中,按规范化、系统化的目标,制定工作制度,完善预防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抓系统、系统抓、共同预防和自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完善以权力运行为核心内容的各项监督机制和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要加大开展预防工作的力度。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咨询意见,指导、协助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警示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针对已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进行个案与类案剖析,对诱发犯罪的成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预防机制。
(五)建立健全社会大预防体系实现综合治理。由于产生职务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现在,为了切实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要围绕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大格局,加强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调查和对策的研究。重点是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专题调研,来进一步完善社会各部门、各领域的预防机制,促进社会大预防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实现综合治理,对有效从源头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防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