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玉良,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科尔沁左翼中旗,原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查干莫力嘎查委员会主任,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查干莫力嘎查。2015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6月30日,因犯贪污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刘云武,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出生地科尔沁左翼中旗,原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苏木查干莫力嘎查会计。因涉嫌贪污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21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2月6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2015年6月30日,因犯贪污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决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
二、基本案情
王玉良在任图布信苏木查干莫力嘎查嘎查达时、利用图布信苏木政府要求嘎查领导负责上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之机,伙同嘎查会计刘云武虚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2010年5、6月份,查干莫力嘎查嘎查达王玉良在接到上级要求上报本村农业保险土地面积时,有了虚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的想法,之后他让村会计刘云武分两次以28户村民名义虚报投保土地面积共计15143.5亩,并制作投保清册,骗得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312951.45元,此款被王玉良、刘云武于2011年3月16日、2011年3月17日在七棵树信用社取出,王玉良获得全部骗得的农业保险理赔款,共计312951.45元。
三、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其危害
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共计2人,一个是嘎查达,一个是村会计,且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犯罪嫌疑人通过联手作案的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获取非法利益。
2、作案的主要手段
主要表现为村委会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虚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的方式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
3、案件的表现形式
从案件的表现形式上看,属于窝案。王玉良作为嘎查达,利用职责范围内负责上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与嘎查会计相互串通,利用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共同作案。
4、犯罪危害结果
从犯罪危害结果来看,一是造成了农业保险理赔款非法占为己有,给国家财产利益造成损失。国家对农业的保险政策支持,体现了党和国家惠民工程,是政府对农民的惠农资金,为广大农民群众撑起了一架保护伞,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二是损害群众利益,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农业保险,是关乎民生的大事,农业保险理赔款被贪污,不但会损害和降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还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四、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不公示或公示程序不规范。按照国家规定,在上报农业保险土地面积时,村委会核实后,应当张榜公示,村民们没有异议后上报到财政所。因为张榜公示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村民监督。在该案中,王玉良假借村民的名义,虚报户数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这些情形如果没有张榜公示这一程序就无从发现。
(二)当地苏木、乡、镇政府及财政所工作人员法律素质薄弱,凭经验办事思想严重。对国家惠农政策学习不够深入,缺乏监督措施,忽视真实情况。同时,王玉良、刘云武二人,法律观念淡薄,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面对农业保险理赔款,便认为是天上掉下来肥肉,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骗取资金,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法制宣传警示教育不到位。一些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忽略对参加保险理赔的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制宣传,使得村民法律观念淡薄,警惕意识不够,从而导致村干部存在犯罪认知的盲区。当面对有利可图的利益时,他们会利用法律政策不规范、内容不具体的漏洞,铤而走险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五、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与思考
(一)制定农业保险理赔管理细则,规范理赔资金补偿工作程序。相关部门应该结合本地区实际完善资金理赔实施方案,细化理赔评估计价标准,并制定理赔资金补偿细则,统一规范理赔资金管理工作流程与程序,明确相关财政所以及村干部的职责、权限和具体操作办法,严格实行责任制度,减少工作随意性,使保险工作真正做到责权分明、程序规范,使理赔资金安全运行、专款专用。
(二)建立农业保险工作信息平台,增加农业保险参保、理赔的透明度。及时将相关资金管理方案与政策、工作对象、理赔标准与金额、理赔款发放进度等信息公布在信息平台上,让相关人员了解管理信息,保障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增加农业保险实施工作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要内部制约,严格把关审核环节。财政部门,要围绕资金的申请、管理、赔付等环节,严格审核申报资料,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二是要加强上级监督审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农业保险管理项目实行抽查,定期进行审计,加强对农业保险理赔款兑现工作的跟踪监督管理。三是要引入社会监督。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邀请村民代表参与和监督,对参保农户的审定及理赔款的发放工作等关键环节进行现场监督和签字认可等。
(四)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工作。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经常深入乡镇村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讲座,通过法制讲座、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等形式,不断增强基层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切实做到照章办事。以增强预防实效。
(五)检察机关要围绕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认真贯彻自治区院查办和预防“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过程中职务犯罪专项预防工作的精神,“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中基层一线的任务重,监管薄弱,最容易出现问题。区院要求将检察机关专项活动的重点放在旗县区、乡镇政府和嘎查村等基层组织人员。开展涉农领域“十个全覆盖”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质,为农民群众有效监督涉领域“十个全覆盖”职务犯罪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通过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打防结合,遏制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