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崔连玉,男、50岁,1966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科左中旗宝龙山城乡建设管理所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12月6日经通辽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逮捕。2014年8月7日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滥用职权罪向科左中旗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6日,法院对崔连玉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徐风荣,女,43岁,1972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科左中旗宝龙山城乡建设管理所副所长。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4月8日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执行刑事拘留。因与崔连玉共同实施犯罪,2015年1月6日被科左中旗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二、基本案情
崔连玉系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城乡建设管理所所长,负责宝龙山镇的房屋产权办证登记工作。徐风荣系科左中旗宝龙山镇城乡建设管理所副所长、工会主席、办证大厅主管,负责产权办证登记、税费受缴、初审复审监管、建档归档等办证大厅的全面工作。
崔连玉、徐风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11至2013年履行办理房屋登记工作期间,徇私舞弊,为帮助崔连玉的亲属胡某向他人借款,明知胡某开发建设的楼房有部分回迁户和购房户的情况下,不按规定要求胡某等人提供必要手续及缴纳税、费,私自印制房屋产权证件后,违反法定程序指使徐风荣或让徐风荣指使办证大厅工作人员为胡某及胡某债权人或债权人提供的其他人办理多本房屋产权证、他项利权证,致使胡某通过办理的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证向多名债权人借款,现涉案房屋产权证及他项权利经公告被确人无效,给本地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崔连玉、徐风荣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三、犯罪特点
(一)因乱作为而滥用权利,这是崔连玉、徐风荣犯罪的主要诱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手中握有一定职权,应该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职责,但他们却因崔连玉与胡某亲属关系,为帮助胡某向他人借款,徇私舞弊,利欲熏心,不顾国家房屋产权登记的规定,采取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也给本地区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他们个人而言,虽然满足了亲属愿望,换来的却是铁窗生涯。
(二)损害国家利益、滥用职权,这是崔连玉、徐风荣犯罪的主要手段。在崔连玉、徐风荣滥用职权案中,他们明知道胡某未按规定要求交纳契税、交易税、登记费、维修基金等应收税、费的前提下,崔连玉致使徐风荣为胡某的债权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致使国家税、费遭到重大损失。他们损害了国家利益,同时也造成城乡房屋产权管理混乱的局面。
(三)胆大妄为,疯狂作案,暴露出崔连玉、徐风荣实施犯罪的猖狂心态。从案件中可以明显看出,崔连玉、徐风荣二人仅仅是股级单位中一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崔连玉、徐风荣二被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房屋产权所有手续,涉案金额达十几万元,对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乱作为,可以说是胆大妄为,没有任何顾及。
四、犯罪原因
(一)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是崔连玉、徐风荣走向犯罪的总根源。崔连玉、徐风荣二人从参加工作到案发前,长期在房产部门工作。崔连玉、徐风荣在正副所长前,那时候的他还是一位正值、廉明的工作人员,在领导和同事的眼里,他要求上进,工作热情,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但从手中握有一定的职权后,奉承他的人多了,找他办事的人多了,其内心起了变化,认为可以用手中的权利为他人办事,也可以为自己的亲属谋利。这种不良心态的出现,致使本应该更加努力工作的他反而放松了责任意识,同时也放弃了政治学习,人生观发生了变化,竟然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放在应酬和交朋友上。廉洁自律的意识逐渐模糊,为了亲属的利益,产生了违法违规心理。由于他们藐视国家法律政策、胆大望为,最终导致乱作为,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本案中,徐风荣在一定程度上是受了崔连玉的影响。因为崔连玉在担任建设管理所长职务,与徐风荣是上下级关系。在日常工作中徐凤荣处于崔连玉的领导之下,在加上徐风荣缺乏严谨的工作原则,才导致了今天的惨剧。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徐凤荣看到崔连玉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的亲属谋福利,指示其违规为胡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她想到的是只是领导的威严,想着“领导怎么说我就怎么做”。熟不知自己担任法定职务,本应按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来办理分管的每一项工作,更应该对领导的行为进行合理的监督,然而徐凤荣放弃组织原则、法律规定最终与崔连玉同流合污,实施了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在自己人生道路上写下不光彩的一页。
(二)社会大环境中的消极因素诱使崔连玉、徐风荣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作为有职权的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与社会环境有关,特别是当前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对其心理素质的发展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诱发其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外在客观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房屋办证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易发性。由于其法律上赋予他们权力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是房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或乱作为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崔连玉、徐风荣案件的发生,就是由于乱作为的情况下发生的。2、市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使其对金钱、享乐产生了强烈的崇拜心理,诱发了崔、徐二人以身试法的冒险心理。3、社会系统监控机制缺乏和内部监管制度的漏洞,增强了崔连玉、徐风荣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削减了他们拒腐防变能力,从而导致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
(三)法制观念淡薄,宗旨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法院对崔连玉、徐风荣以滥用职权做出有罪判决,通过分析案本可以看出他们在平常的工作中没有牢固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对工作缺乏兢兢业业的态度,所以,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办事。反而认为在工作中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自己也不会犯罪,依靠侥幸心理来安慰自己,这纯属是法制观念淡薄的行为体现。还有特权思想极为严重,认为手中有职权就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利当作致富的资本,认为自己只要做的缜密就可以逃避责任和法律的约束,忘记了权力来自于人民就必须要用之于民的崇高宗旨。
(四)监督制约机制松懈,缺乏有效监督。崔连玉、徐风荣的职务犯罪行为是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从案卷材料中显示出该单位权力运作不规范的问题。尽管有上级监督制度和内部监管制度,但制度流于形式。当系统内发现有职务犯罪的苗头时,已变成了事后监督,错失了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上下级监督、内部监管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软弱无力,形同虚设,为滥用职权留下了空间。案发后,通过调查了解,该局也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最终导致了犯罪的发生。
五、启迪与警示
崔连玉、徐风荣走上犯罪道路是他们咎由自取的结果,但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极为深刻的。其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以精益求精的心态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尽职尽责履行公职,却违法利用手中公权,放任自我,严重违背了公职人员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有以下建议值得思考:
(一)以道德自律构筑第一道防线。职务犯罪的发生从主观上看,是公职人员思想腐化、道德堕落的结果。因此,加强对公务人员的廉政教育是反腐斗争的一个重要环节,是防止职务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通过近年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显出的实际成效证明,对全社会尤其是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是十分重要的。
(二)以制度约束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道德教育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固然意义重大,但教育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控制职务犯罪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个人的道德自律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因此,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度建设和创新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强化制度落实,从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从源头上抑制职务犯罪,这才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
(三)对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进行重点预防。由于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一旦有案件发生,其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为此,重点单位、重点部门必须要做好提前预防的工作,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中,按规范化、系统化的目标,制定工作制度,完善预防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抓系统、系统抓、共同预防和自防相结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格局,不断完善以权力运行为核心内容的各项监督机制和提高自我防范的能力,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检察机关要加大开展预防工作的力度。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单位和部门提出预防咨询意见,指导、协助其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二是积极开展多种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警示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针对已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进行个案与类案剖析,对诱发犯罪的成因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和预防机制。
(五)建立健全社会大预防体系实现综合治理。由于产生职务犯罪成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靠检察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现在,为了切实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就要围绕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大格局,加强对职务犯罪进行预防调查和对策的研究。重点是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开展预防专题调研,来进一步完善社会各部门、各领域的预防机制,促进社会大预防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实现综合治理,对有效从源头上加强职务犯罪预防,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积极防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