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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彬贪污案案例分析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2日  


【基本情况】

2010年春季,科左中旗开展危房改造工作,陈文彬时任科左中旗保康镇东莫瑞嘎查村主任,即利用职务之便,在村民刘杰和陈文彬次子陈坤不知情的情况下,让会计边永杰以刘杰和陈坤和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当危房改造申请获得批准后,陈文彬在其长子陈伟和院内建造五间连脊瓦房,并领取国家下发的危房改造补助款29440.00元。

【处理情况】

2013年12月19日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文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案件评析】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其中所暴露出的农村基层干部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机制建立、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也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思考。

1、“放权”与“监督”不相等。从这起案件来看,该案的发生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关系。作为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只抓任务不抓检查,而监管人员又未经过全面严格的学习和培训,整体素质不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陈文彬采取冒领国家下发的危房改造补助款29440元的贪污案件中,负责监管“危房改造申请表、记录、上报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在客观上给陈文彬实施犯罪留下了可乘之机。

2、只知政策,不知法律。结合我院查办的陈文彬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基层组织人员只看上级怎么要求的,而不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甚至有的将“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这种观念作为工作宗旨,在政策与法律发生冲突时,多半完全不知,也有有部分是“明知故犯”。向陈文彬这样的干部,因成长环境,受到的文化程度等原因,对法律可以说是完全陌生,他们的工作方针是“上边怎么要求的,别人怎么做的”。这种只知政策,不知法律的行为再加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思想是将他们推向犯罪深渊的罪魁祸首。

3、基础工作不扎实,款项分配难公平。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可以归纳如下:(1)地大人多,难做到精细。很多年以来,国家上层了解基层的方法多数都是“家里调研”形式。上级派调研任务给下级,下级再“闭门造车”。最终情况是好的方面,数据越来越多,不好的方面,数据越来越少,也有的为了达到一些目的故意增加特定数据,给之后的弄虚作假提供机会。(2)制度不严,导致监督不力。习总书记说: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但前提是有制度可做“笼子”。当前很多发生职务犯罪的领域其直接问题是没有严格的制度体系,尤其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不够严谨,导致不法份子有可趁之机,监督机制失灵。特别是村务公开落实不到位。村务公开作为一项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被广泛推行,但是也存在由于落实不力而流于形式的情况,陈文彬对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的支付对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和公布,对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的使用不公开、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