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高屹,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党员、硕士研究生,2008年10月参加工作,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总经理。2013年10月8日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经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二、基本案情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违反行业规范,为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由单位负责人高屹向具有领导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赵云祥行贿5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被告人高屹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考虑到被告人高屹向具有领导身份的党政领导干部行贿,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危害党和国家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应予惩处。
2014年十二月十八日经科左中旗人民法院(2014)左刑初字第105号判决被告单位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以高屹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其危害
这起单位行贿案件情节严重,危害党和国家廉政建设,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给所在企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也给其家庭和个人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整体来看,该案呈现出以下特点,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一)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进行单位行贿,主观上存在故意行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件。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向具有领导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赵某行贿的非法手段,使赵某利用职务上便利给未经依法招投标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手续而开始施工的被告单位预付工程款,符合单位行贿中关于谋取不正当利用的规定,构成单位行贿罪。正是因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行贿行为,使赵某经不住金钱的诱惑,利用自己手中权力给他人带来的私利,把手中的权力作为一种资源、作为一种商品、作为自己的摇钱树,最终成为了金钱的奴隶。
(二)单位行贿性质严重,制度形同虚设
在高屹看来,公司的规章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摆设,而金钱才是做出决策的标准。要想结算工程款,需要用金钱进行打点,需要用金钱事先铺路,不给钱办不办事。2010年1月30日,被告单位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了结算工厂款,为了一己私欲,置党纪国法、公司制度于不顾,在资金支付等重大决策方面,经分公司会议研究决定,拿出人民币20万元做为回款疏通关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通过向具有领导身份的国家公职人员赵某行贿的非法手段,致使赵某胳膊肘往外拐,向着对方说话,一切为对方考虑。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呢?都是因为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嘴软,拿了人家的钱物,就要为人家办事。
(三)犯罪手段隐蔽,刻意逃避监督
随着被告单位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内控体系的逐步完善,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但为了逃避分公司的监督,他也曾召开会议,集体决策,记录有据可查。也曾履行工作程序,进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合规合法,而这种会议和审批只是他隐藏自己腐败行为所做的表面文章,公司“三重一大”等制度在他面前变得形同虚设,或有意违反,或变通处理。他充分运用自己分公司“一把手”的权威和无形影响力,采取隐蔽的权力干预手段,进行“暗箱操作”,达到自私敛财的目的。
(四)造成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这起案件无论对个人、对单位、对社会都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巨大的影响。对于他个人来讲,由于受到法律的严惩,他将在监外接受一年的改造,而他的家人也将迎来一年的煎熬。对于分公司来讲,由于他权力的滥用,导致公司名誉低落,分公司业务将受到损坏。对于员工来讲,由于他的不廉洁行为,领导人员在职工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受到了质疑。对于社会来讲,由于腐败行为的出现,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原则。这起案件,在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地方以及职工群众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造成极坏的影响。
四、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高屹出身于一个普通人家庭,父母都是老实人,他有着良好的工作业绩,可谓前途无量。有着丰厚的薪酬,可谓衣食无忧,但就是这样一个让人羡慕的领导人员,却因为私利彻底改变了自己的人生轨迹,其违法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信念丧失,心态严重失衡
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理想信念是领导人员拒腐防变的根本,一旦失去,就会迷失方向。作为一名曾经工作业绩突出的中层领导人员,随着权力的增大,他忘记了党组织的培养,忘记了上任时的廉洁承诺,理想信念开始慢慢转变,自律意识开始下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市场打拼的过程中,由于经常与个体老板、私营业主打交道,当看到他们出外办事不按套路出手而得到好处的时候,他心理的天平倾斜了,渐渐忽略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慢慢接受了关系主义、金钱至上等思想,迷失了人生方向,错误地认为只要有关系、找准人就可以办大事。什么法律、政策都不在话下。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他开始把手中的权力当成权钱交易、谋取私利的工具,理想信念的严重偏差,使他一步步走向犯罪的深渊。
(二)心存侥幸,自作聪明,法纪意识淡薄
作为一名领导人员,对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是知晓的,但他之所以还胆大妄为,是因为法纪意识淡薄,心存侥幸。他错误地认为,他和那些当权的领导之间的不正当经济往来都是“一对一”的单线联系,不可能有别人知道。况且当权的领导在为分公司办事,双方是利益共同体,绝不会有人告发。 他认为自己做得聪明、巧妙、安全,神不知鬼不觉,却忘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忘记了“东窗事发终有时”,最终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理智丧失,欲望过度,醉心“潜规则”
目前,社会上存在应付工程款返点的“潜规则”,就是这个现今横行于世的“潜规则”使他迷失了自我、丧失了理智,在他思想意识中很清楚行贿是一种犯罪行为,但他却不能保持应有的警觉和自危意识,而是自己主动送“红包”、“感谢费”、“好处费”,渐渐地为别人的“进贡”当成了为自己办事的台阶。
(四)无视制度,规避监管,用权独断专行
制度是规范行为和预防腐败的基础,但再好的制度不去执行也形同虚设。近年来,分公司制定了比较健全的规章制度,他本来可以认真贯彻,降低自己的从业风险。组织给了他舞台,他本来可以敬业工作,充分施展自己的才华。分公司对开展的各种教育活动,他本来可以虚心接受,远离腐败的侵蚀。但他却不能正确对待,始终我行我素,始终未能将制度执行落到实处,甚至有意规避程序操作,执行制度时对下不对上,对人不对己,只拿制度管别人,而自己不受约束,把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游离于组织之外,可谓是大权独揽,严重违反工作程序。
五、案件带给我们的警示与思考
(一)通过这起案件,提醒广大干部思考人生价值
此案的发生,警示广大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决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此案的发生,也提醒每一个人都应该在内心深处好好想一想,我们人生追求的价值是什么?往大处讲,是为了国家富强、为了集体荣誉,往小处讲,就是使个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使自己家人过上平安富裕的生活。万不能把在单位能够大权独揽,唯我独尊当作人生追求,不能把在外面能够挥金如土、被人左呼右捧当作个人目标,不能把在亲朋面前显富摆阔当作人生价值。其实,每个人所追求的一切都是为了幸福,而幸福的前提和保障就是平安,一旦触犯了党纪国法,那么以前设定的人生目标和所付出的种种努力都将成为泡影。作为一个国家法人,凭目前的正常收入,也能让家人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远比追求一时的风光要实惠的多、真实的多。
(二)通过这起案件,警示广大法人加强守法意识
一名领导人员的成长,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离不开自己的努力奋斗,也离不开同志们的关心和帮助,更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和培养。然而,通过多年锻炼成长起来的企业法人,却由于对私立的贪婪葬送了自己,以前的种种辛苦与付出瞬间化为乌有,这种损失无法用金钱来计算。为此,广大领导干部要对照自身的从业行为,梳理自己的工作权限,摆正自己在权力机构中的位置,切不可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超越法律和制度赋予的范围,对于违法违纪的事情坚决不能存有侥幸心理。高屹之所以选择单位行贿,就是因为他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这么干不会出事出事,却最终断送了自己。
(三)通过这起案件,教育广大法人警惕从业风险
权力意味着责任,权力更意味着风险。握有一定权力的各级领导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要明白手中握有的权力是人民群众赋予的,是要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而不是自己敛财的工具。领导岗位和重点岗位其实是一种高危的行业,在行使审批权或是在招标、工程等关键环节行使权力时,一定要按法律政策办事。要加强从业行为的警觉性,多些学习,提高自觉抵御腐败侵蚀的能力,以保自己的平安,保家人的平安。
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二0一五年三月4日
分析人:李秀荣、白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