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林木采伐实施限额管理制度,同时采伐限额管理也是林业部门最重要职能之一。为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建立实施了生态林补偿机制,由区市两级财政每年下拨生态林补偿资金,实现了我旗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在这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有发生,究其原因在于选任单位对生态护林员的资格把关不严、监督部门对管护人员履职监督不力以及考核部门对补偿工作的考核流于形式。旗林业系统基层二级单位于2008年发生一起滥用职权、贪污案,2010年发生一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均与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有关。现结合这两起案例形成的原因,开展预防调查,进一步探讨预防涉林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新措施。
一、涉林职务犯罪成因
(一)部分林业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是导致涉林职务犯罪发案的主要因素。
例如2008年11月法院生效判决的孙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孙某某原任我旗敖本台苏木(乡)林业工作站站长,在此期间认识了经营木材生意的老板袁某某。一个是有职有权的林业工作站站长,一个是经营木材生意的老板,共同利益的驱使,俩人成了称兄道弟的好朋友。2006年,孙某某被调到我旗宝龙山镇林业工作站任站长。就在此时,袁某某听说宝龙山镇农村信用联社有四片后满村村民韩某某用来抵偿贷款的林地2883棵树的林权要转让,找到孙某某提出要买下这些树的林权。酒足饭饱后的孙某某亲自出马找来了信用社主任辛海,经其撮合,袁某某以70.000.00元的价格买下了韩某某抵偿贷款的2883棵杨树的林权。并由孙某某帮忙签订了《林木转让合同》。2007年4月份,袁某某拿此协议找到韩某某,想采伐这2883棵树,因没有采伐证,被韩某某拒绝。于是袁某某又打电话求孙某某帮忙,此时,孙某某把有关森林资源建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置之脑后,马上给韩某某打电话:“我是林业工作站的孙站长,采伐手续都在我这,你让放吧。”说完韩某某即允许袁某某采伐。导致2063棵树被滥伐,蓄积量达362.8229立方米。
根据国办发[1994]64号及林资发[2008]263号文件规定,只有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才有权根据上级业务部门界定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而乡镇级人民政府专职或者兼职负责林业工作的人员,不具有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权力,所以乡镇级人民政府专职或者兼职负责林业工作的人员,都不能私自决定在无证情况下采伐林木,必须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审批。据此旗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部分林业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是导致涉林职务犯罪发案的重要因素。
例如2010年11月法院生效判决的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刘某某系我旗乌斯吐自然保护区管理所临时工,2007年12月份与旗森林公安局乌斯吐派出所干警包某某(已死亡),以承诺帮助巴彦塔拉镇宝日花嘎查经营木材生意的商某某办理采伐证为名索取好处费,商同意后,刘找到旗林业局副局长杨某某要求帮助办理采伐证。因刘的亲哥哥是当时旗林业局局长,是杨某某的主管领导,在此便利条件下,刘顺利将采伐证办妥。事成之后商某某以好处费名义给刘和包人民币两万元。
森林采伐限额计划事关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事关林农和林业经营单位的切身利益,从2008年初开始通辽市就已将森林采伐限额计划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根据林业生产和林业产业发展需要,实行计划采伐、计划供应。尤其在落实商品材计划时,改过去自上而下为自下而上的方法,将各苏木镇嘎查村实际需求进行摸底后上报,再经旗政府研究后下达采伐限额计划。在安排森林采伐限额时严格把握保障重点、采育挂钩、统筹兼顾、规范透明的原则,对各类采伐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刘某某办证要采伐的就是商品材,必须上报到旗政府得到批准后方能履行具体采伐手续。而刘身为当时旗林业局局长的亲弟弟,利用局领导一把手的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局领导一把手属下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贿赂。由于监督制约机制松懈,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导致规章制度难以落实。最后旗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部分林业执法人员利益熏心,经不起考验和诱惑,是导致涉林职务犯罪发案的主观因素。
由于当前国家日益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原木材料紧缺,木材价格升高,便成为很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图私利犯罪的诱因,有的为了牟取私利,靠林吃林,与木材贩子相互勾结,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异地采伐,超范围采伐,造成森林资源被大量滥伐;有的林业干部在林政管理、林业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索取或收受好处费而玩忽职守,放弃监管职责,极易出现为了贪图蝇头小利而索贿受贿。象孙某某、刘某某即属于受利益驱动而触犯刑律。
(四)林业系统有关领导对诱发职务犯罪问题重视不够,是导致涉林职务犯罪发案的客观原因。
部分苏木镇滥用职权,通过辖区林业站套取林业专项资金,更改林业专款用途,诱发职务犯罪的产生和蔓延,而林业系统有关领导对此问题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1、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抓得不够;2、对因职务犯罪受过处罚的人赏罚不明;3、单位自身受利益驱动,形成一些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的惯例;4、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虽然林业部门都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但在具体落实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些关键管理环节被少数人把持,有的或碍于情面,或碍于压力,容易导致暗箱操作;有的林业站站长权力过于集中,在辖区内凡涉及林木审批、采伐事项都是一人说了算,各项规定不能落实,无法真正发挥预防犯罪的实际效果,甚至充当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保护伞。
二、涉林职务犯罪预防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规定,针对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我们曾经通过向林业部门发“检察建议”、并开展“五个一”的个案预防,但也仅仅是起到“挖一鼠、堵一洞”的作用,效果不很明显,根据我们对涉林职务犯罪原因的再分析,以及预防对策的再研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继续推行“个案预防”制度,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透,堵塞林业部门管理上漏洞,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首先,继续坚持个案预防的“五个一”工作方法,重点在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上和落实“检察建议”的措施上狠下功夫。“检察建议”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应该是一份指导林业部门堵塞管理方面漏洞的高屋建瓴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应当尽力提高它的质量和份量。同时,还必需在下发“检察建议”之后,去和林业部门共同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和方法,帮助其建章立制、加强和完善队伍管理,不能“神龙见首不见尾”。
第二,继续坚持“一案一回访”的预防机制,尽力释放“个案预防”的能量。“回访”工作必须扎实、全面,不能流于形式。在接到林业部门对我们“检察建议”的回复后,我们一要到林业部门检查具体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帮助其解决整改中遇到的难题;二要到林业部门和干部、职工座谈,听取大家对我们所办理的案件看法,同时“以案释法”,向他们讲解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让大家明白违法和犯罪的界限,树立起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法律意识;三要在走访中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及时制止,把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培训力度,震慑和警示林业执法人员职务犯罪。
在打击职务犯罪方面,尤其是渎职犯罪案件方面,由于部分人员对这种“不入腰包的腐败”有同情心理,导致在办案过程中采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较少,而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较多,对渎职犯罪的处理处刑极轻,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压力,其他人员没有“感觉”,办案的效果体现不出来。所以,今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定要硬起手腕查办,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犯罪预防活动,比如组织林业执法人员旁听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庭审、召开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本单位内部做警示报告等,警示林业执法人员不再犯罪。
(三)提前介入,监督林业部门和各苏木镇关于林业专款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严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我旗已被划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试点地区,每年要由大量的国家扶持资金到位,用于植树造林。为防止一些人趁机滥用职权,随意更改林业专项资金的用途,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损失涉嫌犯罪,以及一些人借此机会虚报冒领,预防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从上报计划到国家拨款,从资金分配到资金使用,再到账目清查,都要严格依资金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国家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造福子孙后代。
总之,检察机关要把对渎职犯罪的预防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预防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同样要经常深入调查研究,通过开展警示教育、法律咨询服务、提出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帮助旗林业局、基层林业工作站堵塞管理漏洞,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同时要扩大个案预防的社会效果,利用孙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刘某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在全旗林业系统开展一次个案预防警示教育工作,以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