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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农民的养老钱购房、还债?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2013年3月份在金地鑫居买房子的时候,挪用代缴农牧民养老保险10万元左右,在2013年6、7月份至2014年6、7月份期间挪用了12多元,用来归还信用社贷款,另外还有5万左右装修房子了,剩下的都个人支出花掉了。”这是甘旗卡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双某向侦查人员交代其挪用的31万余元代缴养老保险金去向时所做的如实供述。双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代缴农牧民养老保险金,给政府和国家带来了严重的信任危机,不仅让政府公信力在基层农牧民心中大打折扣,更与我国不断推进的社会保障政策的价值理念背道而驰。那么其究竟是如何利用职权之便,将利益之手伸进农牧民的养老钱呢?其犯罪经历又会给人民怎样的启示呢?

案件回放

双某,男,蒙古族,中专,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政府科员。

2012年7月至2014年4月期间,双某利用负责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收取和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职务之便,在该镇所辖区嘎查村收取和代缴农牧民养老保险费上缴至科左后旗地税局的工作中,从中多次截留部分养老保险费未上缴至税务部门,而是用于个人生活上的支出,总计人民币311,620.00元,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预防析案

官虽小,权却大

科左后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的年底开始用代收取养老保险金的方式筹资个人缴费部分的。当时双某是甘旗卡镇社会劳动保障所的负责人,由其本人亲自代收养老保险金并向缴费人开具收据,收据是一式两联,存根由双某自己留存,第二联交给缴费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只有在双某工作繁忙时帮助收费和开具收据,但最后都是将现金上交给双某,再由其将收到的农牧民养老保险金代缴到后旗地税局。从这里我们可以轻易的看出,整个代缴养老保险金工作都是双某一个人在负责,现金由其收取,收据存根由其保存,使得手中握有大量现金的双某私欲膨胀,误入歧途。

代缴乱象:无监管的“一把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工作对象是广大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与贫困人口的联系最广泛、最直接和最紧密,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政府在基层乡镇设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来管理该项工作,但我们可以从查办该案件中看出,在收取和代缴农牧民养老保险费中的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基层乡镇办社保事务所对所代缴的养老保险费管理缺乏规范操作,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经办人找到了生财之道。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专职工作人员,对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管理和上缴工作的流程及相关规定的了解理应深入详细,更应严格按照要求,将各嘎查村收取的款项上缴至税务部门进行管理,但双某在具体工作中,作为社保事务所负责人,不按规定操作,在没有具体缴费人员名单和身份证号码时,先行将保费代收,由于资料的缺失,使得代收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上缴工作,留下法律空子,最终在其需要资金时,动了歪思邪念,将工作纪律、党纪国法抛在脑后,随意将手中持握的大量现金挪用,最终走上了职务犯罪的道路。

所谓“官不在大,有权则灵”,双某的权力过度集中还体现在一人兼多个关键岗位上,现金收缴、收据留存、上缴帐目登记、下发缴费发票等工作全部由一人完成,缺乏应有的核查、登记管理和监督,使得双某作案时如履平地,轻而易举。双某在供述时说道:“在案发时,我大概挪用了28万元左右。当时政府要求每个星期都要报一次进度,我每次都说快录完了,钱都交了,在这期间经管站的人核对过一次,但是因为交到地税局的明细对不上,也就没有核对出来我挪用的事情。地税局给的发票我都在单位一个档案柜里保存呢,没有发下去。”从其供述中我们可得知,代缴养老保险金的关键工作全部由双某一人完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终导致双某滥用手中的权力,走进了犯罪的深渊。

为官者当修身为民。双某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是中共党员,本应坚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所作为,却终被理想信念的动摇和法律意识淡薄冲昏了头脑,没有坚守住为官为政的底线,冲破了法律的红线。“我在2013年3月份买房子的时候,钱不够用了,我就想用点,想着房子买完办完贷款我再归还上,我就挪用了一部分,后来我在信用社的贷款到期了,我当时没钱,就想着用这部分钱先还上,这六万块钱是陈年旧账,当时信用社的人说不还就去找纪检委,我当时就急了,就用这笔钱垫上了。”理想信念的动摇,贪图享受与收入不相匹配的生活,使得双某人生观“跑偏”,把手中的权力当成了敛财工具,把敛财的由头推向购房、还债。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实干精神时谈到:“各级领导干部要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多想想困难群众,多想想贫困地区,多做一些雪中送炭、急人之困的工作,少做些锦上添花、花上垒花的虚功。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发生旧社会那种‘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现象。”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作为精准扶贫的又一项重要惠民措施,意在拔掉“贫根”,把解决贫困群体的养老之忧作为农村养老保险的根本着力点,拓展对农村居民的扶贫救助功能。养老保险金的代缴工作,既方便了群众,又能充分发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能作用。但这种工作模式既需要领导干部清正廉洁高度思想觉悟,又需要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只有人与制度的配合,才能形成优良的制度意识及社会氛围,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大同社会。

现实警醒:

强化监督制约,规范用权“从严从实”。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和规定,全面规范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严格规范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取、汇总、上缴等工作流程和要求,从制度层面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过程控制,确保资金及时入账、上缴,保障资金安全。基层乡镇要专门设立监督管理农牧民养老保险费收缴管理和监督岗位,专人审核对养老保险金收取和上缴情况,强化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检查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特别要在资金入账、专用票据使用等关键环节,作为重点检查监督内容,切实防止从事该项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挪用、贪污等职务犯罪。

坚定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入脑入心”。采取正面宣传教育、反面典型警示教育等多种方式,切实抓好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大力教育和有效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利益观,强化执政为民的思想,提高抵御腐败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加强对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使其加深对相关政策规定的了解,以便更好的工作。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把法制教育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不仅要让广大干部熟悉所从事业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也要让广大干部学习了解职务犯罪的有关刑事法律规定,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促使他们思想上绷紧一根刑罚“红线”,珍重自己的工作岗位,警醒自己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共创一方净土,营造气氛“同力同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把协助社会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放在帮助社会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的首位,要通过法律政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的道德风尚;要利用宣讲、以案说法等方式,加强对从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公职人员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尤其是对乡镇基层具体经办工作人员的教育,使其远离职务犯罪;还要做好专项预防工作,要按照其运行环节、规律,进行专项事前预防;对于已发生社会保障系统职务犯罪的部门,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在事后迅速堵漏建制,并要搞好预防调查,认真分析、仔细研究社会保障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发案原因、防治对策,搞好行业预防。纪检、监察、检察等执法执纪部门协作与配合,主动出击,加大对社会保障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使从事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对违法行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

遵纪守法,切莫拿法律当儿戏。为了家庭的幸福,为了社会的安宁,为了一切不必要的人间悲剧,我们不希望再有跌到谷底的情景。希望人们拥有时好好珍惜,切勿等到失去后才后悔,到那时就真的已经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