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前车之鉴
科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案案例剖析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1日  


  2015年11月27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对我院查办的科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房产管理所所长阿某某、建筑工程管理股股长包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为遏制和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针对旗住建系统房产管理所和建筑工程管理股与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监察职责,特深刻剖析此案发案原因及提出对策建议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

一、涉案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某,男,53岁,蒙古族,中共党员,2007年至2013年间担任科左后旗房产管理所所长,现任科左后旗房产管理局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9月8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包某某,男,46岁,蒙古族,中共党员,现任科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股股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二、简要案情

  自2007年至2013年期间,阿某某、包某某分别在担任科左后旗住建局房产管理所所长、建筑工程管理股股长期间,阿某某未按照《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开展房产监察及房地产市场管理职责开展工作,包某某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科左后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职责开展工作,致使在其管理辖区内的科左后旗绿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开工建设甘旗卡镇“绿园小区”,并公开向社会预售商品房,销售额达人民币25,760,769.70元,一房多卖累计118户(其中有购房合同,无现房兑现户有74户,交易金额人民币14,023,890.00元),使该小区房屋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土地使用证,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社会影响恶劣。阿某某、包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

三、阿某某、包某某犯罪的主要原因

1、部门规章、法规赋予职权与机关内部机构设置不同步

我国在《城市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中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监察、管理的责任及行政处罚权。科左后旗住建局房产管理所和建筑工程管理股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形成有约束力的政策文件,但是在房产管理所和建筑工程管理股实际机构设置中,并没有配备相应的专业监察队伍和配备专业人员,导致工作不规范、监察不到位、处罚没力度。房产管理所和建筑工程管理股在开发商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却将与此对应的监察职责置之不理,不及时变更本部门内部的机构设置,不认真履行应履行的职责,导致监察职责不能正确行使。

2、对自身正确履职要求不高,致使执法作风问题凸显。

本案中阿某某,包某某在开展日常工作时,仅行使行政职权,忽略行政责任,造成权责不相统一。在办理审核、发放许可手续工作的同时,忽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在明知各自部门具有执法职能却未按时开展巡查监察,未能形成具体的巡查制度,且在没有执法监察队伍情况下,不积极主动的协调使之达到完备状态,致使科左后旗绿洲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2007年开工建设至2013年查处期间,“绿园小区”的违法建筑和预售形态一直处在持续状态。阿某某、包某某对该违法建筑建成并销售的行为会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应具有预见可能性,却不去正确履行相应职责,心存侥幸心理,缺乏担当意识,在意识到该违法行为可能会导致不良后果时,消极履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抛弃了“用权有章、用权有责、用权有效”理念,工作不深入、不到位、应付了事,不知不觉触犯了法律。

3、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理念缺失。

阿某某、包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却对渎职犯罪认识不足,头脑中存在错误的认识,不懂违反纪律和渎职犯罪的界限,缺少自身学习和法律素养,对涉及自身工作职责的法律知之甚少,对渎职犯罪的严重性认识不到位,从而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作风涣散,怠于履行职责,放纵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使用正确有效的方法予以纠正,把渎职等同于一般的工作失误,对渎职犯罪认识不到位,导致该起案件的发生。 

四、本案的现实警示

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必须在打击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全方位构建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防范网络,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1、完善职能部门内部机构设置。

从国家行政机关来说,具体职能部门需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有约束性的政策文件,根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责任使得各部门机构设置达到完备状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执法专业队伍,对辖区内建筑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不具备开工建设和预售房屋的企业要及时处理,确保各职能部门能够准确及时的履行职责。

2、切实提升责任意识,筑牢严谨履职思想防线。

法纪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敬畏法纪是我们每位社会成员,尤其是掌握公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更应当管住自己的心,树立敬畏法律的观念和意识,切实做到五慎“慎权、慎欲、慎微、慎独、慎友”,始终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赋予下正确、及时开展工作,履行职责,真正做到唯实勤政、勇于担当。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和培养法治思维。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法制教育,引导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及业内相关规定,培养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着力改变一些工作人员重权力,轻责任的传统思想和特权思想,走出认识误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做到岗必有责;另一方面,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要通过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意识,做到严于律己,克己奉公。

4、建立健全内控预防体系。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单位应该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一方面可以在具体工作中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为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保驾护航,还可以定时开展法律讲堂,将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所涉及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无误的传达给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真正做到“法无授权即禁止”,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形成一个完善内控的预防体系,做到预防在先,关口前移,健全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

5、切实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力度,提高法律威慑力。

严厉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也是一种可取的预防手段,在一些易发多发领域,渎职侵权类犯罪案件惩处过轻,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罚不相适应。因此,要加大对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决查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增强刑罚的惩治和惩戒作用,消除潜在犯罪人员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