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特特根嘎查党支部书记达某、嘎查达兴某、文书宝某、村民少某犯贪污罪一案的查处,引得上访村民大声叫好,不仅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中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将不少人对贪污主体的认定、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等理解误区予以说明,下面我们共同具体来看本案的发案情况。
案件回放
达某,男,蒙古族,初中学历,中共党员,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特特根嘎查原党支部书记。
兴某,男,蒙古族,原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特特根嘎查原嘎查达。
宝某,男,蒙古族,初中学历,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特特根嘎查村原文书,中共党员。
少某,男,蒙古族,高中学历,农民。
科左后旗甘旗卡镇特特根嘎查党支部书记达某、嘎查达兴某、文书宝某三人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村雇佣人员少某,在协助镇政府管理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四人经预谋后为本人及其亲属和部分村民,采用骗取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人民币480,000.00元,其中已非法实际占有人民币125,000.00元。达某、兴某、宝某和少某犯贪污罪,被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达某有期徒刑八年,宝某有期徒刑七年,兴某有期徒刑四年,少某有期徒刑三年。
预防析案
本案中有三个点需要明确,在此与大家进行交流。第一,村民少某是否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第二,四个人分工时每人负责一个小组,贪污金额为什么要以全部涉案金额来定案?第三,前任嘎查达和副书记在塌方式腐败中为什么可以置身事外?下面我们带着疑问来看看究竟是怎样的。
首先,村民少某在危房改造项目开始时,参与了村委会讨论工作,拿到并完成了一组的具体工作任务,在分工负责中,有权决定申报的农户。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少某经村委会同意后负责一组的申报工作,在申报工作中起决定作用,故其工作性质应该确定为协助镇政府工作,身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关于只是雇佣人员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
那么我们国家法律是怎么具体规定的呢?有两点,第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本案中少某的工作性质,是在协助管理国家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有权决定上报农户,领取并下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行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身份。第二,在共同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四人在申报之前有合谋行为,形成了共同犯意,属于共同犯罪。《刑法》382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综上,少某虽然没有村干部身份,但从其工作性质和法律适用来看,均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其次,个人涉案金额为什么要以全案金额来算?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几名被告人对自己贪污的数额有异议,认为应对各自负责申报的数额负责,也就是按照相应的数额进行量刑。其中达某负责的二组共申报4户,有3户得到补助款共3万元,宝某负责的三组共申报14户,其中宝某申报11户,有10户的款共4万元,兴某申报3户得款2万元,少某负责一组申报 6户,有3户得款3.5万元,那么法院认定的贪污数额是多少呢?
这里就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数额认定问题。本案中,四人在危房改造工作之初就一起研究,给自己和亲属能报上去的就报上去弄点钱和装修费。虽然在随后的申报工作中,各自负责不同的组,但作为党支部书记和嘎查达,对其他组上报的名单予以了认可。再从法律上说,根据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各共同犯罪团不仅应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而且应对各共同犯罪人实施的整体行为负责,因此法院认定四人均根据共同贪污总额既遂12.5万元人民币进行量刑。
最后,值得庆幸的是,在开展危房改造上报工作初时任嘎查嘎查达李明、副书记玉明坚守清正廉洁底线,在兴某继任嘎查达一职后,李明发现把不符合要求的危房改造户上报并署自己名时,立刻采取保护和补救措施,及时向相关人员反映情况,同时告诫达某、宝某等四人停止违法行为,取消不符合要求的危房改造户,但最终四人未能禁得住金钱的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副书记玉明,在达某将其上报危房改造户后,拒绝接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坚守自律壁垒,敬畏法律威严,并未因小小的利益诱惑而丧失自由。
本案中还需要注意的是,达某在庭审过程中由其辩护人出示证明二份,用以证明达某没有念过汉文,没有汉语水平。兴某不会写字,报表是宝某和少某完成的,申请户没有在报表上签字和摁手印,而是在制作报表时宝某和少某直接把名字签了,把手印摁了。“知道不符合要求,想验收时不合格就下来了”……种种迹象表明,提高村干部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和严格执行程序成为惠民政策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
现实警醒
把好廉政教育关,构筑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认真抓好《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加强基层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把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实施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列入廉政风险重点防控。强化警示教育,抓好基层干部的廉政教育,提高基层党员干部服务群众的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引导他们用好手中的权力,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把好主体责任关,维护群众危房改造合法权益。
要严格执行民生资金“公示制、评议制、备案制”三项监管机制,危房改造主管部门要做好危房改造项目的验收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审计部门要做好强农惠农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廉洁使用;要严格执行农民个人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制度,严禁乡村干部代领代办农户建房补助资金;要切实做好危改资金发放过程以及发放后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做好资金发放的“末端”监管,解决资金监管“最后一公里”问题,实现全程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资金管理使用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问题,对连续发生多起违法违纪行为的,要对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完善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
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工作,做到全程阳光透明,公开公正,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支持鼓励广大群众依法举报、依法维权,对群众的反映和举报,有件必核、有案必查,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资金以及在资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