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宝某,男,蒙古族,小学文化,系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都楞嘎查嘎查达。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5月份一天,宝某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叔叔希木德、其姨夫敖日卜二户上报为危房改造户,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
2、2012年5月份一天,宝某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妻侄宝元、其姐夫敖图根二户上报为危房改造户,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共计人民币40,000.00元(实得人民币10,000.00元)。
3、2012年2月一天,宝某以其岳母金小名义上报危房改造户后,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20,000.00元(实得人民币11,500.00元),用于建自家车库。
处罚情况
2016年5月12日,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件评析
“两委”成员在协助政府办理危房改造工程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嘎查达宝某将此项民生工程沦为“敛财工程”,进行贪污犯罪,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损害农牧民的根本利益,其在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民心桥梁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在基层农牧民中造成了恶劣影响。
不仅如此,敛财明目张胆,肆无忌惮是本案的一大特点。宝某在贪污案中,没有畏惧和侥幸心理,其在供述中称“他们的住房不符合改造标准,也不是低保户、贫困户。上报的时候村两委班子也没有开会研究。关于档案里的会议记录我不知道是谁写的,照片是我让他们自己照的”等,在犯罪主观心态中,丝毫没有在法律红线边缘徘徊,而是直接冲破法律底线。且时任村小组组长、治保主任、村民代表等在向检察机关作证时均表示,明知宝某在违法操作,但在行动上却采取了放纵的方式,使得宝某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畅通无阻。
宝某能够在犯罪行为上如鱼得水,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其作案手段简单、无需高智商高情商,短期内可多次作案。宝某在向上级部门提供危房改造材料时,仅是使用虚假照片、提供虚假纸质档案、在档案上代签等作假手段就骗取了危房改造资格,作案手段简单,环节单一。在2011-2012年间,仅1年间作案五次,实际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人民币45500.00元(尚有38500.00元未支付,属犯罪未遂)。宝某的犯罪行为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发了村民大规模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损害了基层村务工作者在农牧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破坏了政府在社会公众面前的公信力。
危房改造本是是国家扶贫重点项目,是以农牧民居住现状为出发点,从根本上改善居住条件的一项民生工程。科左后旗阿都沁苏木都楞嘎查村的危房改造中,宝某仅是协助政府进行一些上报等基础性工作,而工作程序上的不规范、不严密,主管部门在复核上流于形式,缺乏动态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跟踪管理力度不够等一系列的违法违规程序造成民众的知情权被剥夺,同时也损害了村民的公众参与权,最终因不正当的程序直接导致贪污腐化肆意蔓延。
科左后旗检察院在发案第一时间向阿都沁苏木政府下发检察建议,提出要强化监督检查,应对危房补助款的资金去向“全方位”的跟踪,发现犯罪苗头及时遏制;要规范资金的拨付程序,切实把补贴资金发到补贴对象手中;完善公正、公开的信息公示制度,不断加大行政程序的透明度是廉洁行政最基本的保证。保障群众对政策的知情权,让群众真正明白危房改造政策,让基层村干部做到不敢腐、不能腐,干干净净做人,实实在在做工作。